西南大學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十一、各學院、所(中心)開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班,未經校培訓辦同意,不得在學校內任何地方擺攤設點、設立廣告牌等進行宣傳和招生。 十二、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辦班應明確方向,嚴格教學管理,重視辦學質量,注意社會效果,維護學校聲譽。 十八、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在西南大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領導小組。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非學歷教育管理的檔案精神,更好的規範我校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含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下同)的管理工作,對其招生、設點、教學、考試、認證活動進行統一的規範,促進我校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西南大學成人教育歸口管理辦法》(西校[2006]293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全校各類非學歷教育,包括舉辦研究生層次的非學歷教育、外國留學生的非學歷教育、繼續教育、遠程教育、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以及其他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討)、考前輔導等各種形式的辦班。
二、學校對非學歷教育培訓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學歷申請碩士學位的管理、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及進修研究生課程的管理歸口研究生院;教育部以及重慶市委託的各類師資班或單科進修班管理歸口培訓學院;外國留學生的培訓班管理歸口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及其他大學後非學歷教育培訓、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管理歸口繼續教育學院。
三、遵照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教成[1990]第023號)及有關檔案規定,“學校的非學歷教育工作由學校成人教育部門或專門機構統一歸口管理”的精神,學校成立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王小佳任組長、副書記龍力、副校長陳時見任副組長,成員單位有校辦、監察處、保衛處、財務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繼續教育學院、招生就業處、學生處、校團委等部門。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會議,研究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發展方向、方針政策及協調處理辦班的有關重要事項。
四、學校設立西南大學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培訓辦),掛靠繼續教育學院,歸口管理校內各種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考試、證書發放等工作,負責各種非學歷教育培訓辦班的日常事務工作。
五、校部機關以及其他非教學實體部門不得單獨或與校外單位合作舉辦有經濟效益的各類培訓班和發放相關證書。各學院、所(中心)在申報並經學校培訓辦同意後,可舉辦與申報內容相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班。
六、各學院、所(中心)應加強對非學歷教育辦班工作的領導,應由一位領導分管教育培訓工作,以加強各類非學歷教育辦班的規範管理,保證教學質量,維護學校聲譽。
七、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培訓、考試、認證,須向校培訓辦備案,並接受校培訓辦的指導。
八、各學院、所(中心)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班,必須按規定事先向校培訓辦提出辦班申請,做好登記、發證和備案等工作,完善申報審批手續後方可開班。
九、凡需與校外單位合作舉辦教育培訓班的,應簽署合作辦學協定,協定書由繼續教育學院代表學校簽署。
十、各學院、所(中心)辦班需刊登招生廣告的,須報校培訓辦並經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凡事前未經批准的各類辦班及招生廣告,學校一概不予承認,並追究相關部門及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各學院、所(中心)開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班,未經校培訓辦同意,不得在學校內任何地方擺攤設點、設立廣告牌等進行宣傳和招生。
十二、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辦班應明確方向,嚴格教學管理,重視辦學質量,注意社會效果,維護學校聲譽。非學歷教育培訓應有別於學校的正規學歷教育,既要以社會需求為原則,又不能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辦班應以業餘形式為主,嚴格控制舉辦全日制班。非學歷教育培訓班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學校的學歷教育混同,更不得以任何模糊兩者差別的方式招生及開展辦學活動。
十三、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結業證明(書)歸口由校培訓辦審核按有關規定頒發,各學院、所(中心)不得以各自名義頒發非學歷證明、單科證明和結業證明等。
十四、凡未經批准的各類辦班,學校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實驗室、辦公室等條件。若有違反行為發生,除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外,同時沒收其獲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學校;產生不良後果的,學校將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予以行政處理。
十五、校培訓辦可根據各單位辦班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由校監察處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查處。對未按本管理辦法執行的單位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一 未經備案或批准,擅自發布招生簡章的,責令其在同樣範圍內公開聲明廢止。
二 未經批准已招生的,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停止其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資格一年。
三 因教學力量不足而不能保證教學質量者,令其限期整頓或停止辦學,並退還所收費用。
四 對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引發社會糾紛和矛盾,給學校的聲譽造成損害者,將收繳其辦班所得,停止其辦學資格,並對單位責任人和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於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六、非學歷教育培訓(包括與校外機構合作需聯合頒發證書的)的各類收費一律由繼續教育學院按學校財務管理規定組織收取和結算,辦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收費。
十七、培訓費分成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校培訓辦對各類辦班只收取所髮結業證明、單科合格證明及學員證的工本費,不再向各辦班收取其他費用。
十八、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在西南大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領導小組。
十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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