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刑事程式保護

內容介紹本書的理論核心,是論證從“三方訴訟構造”到“四方訴訟構造”的理論轉變;文章的寫作貫穿了兩條主線:一是從犯罪的私人侵權性特徵出發對傳統犯罪觀念的反思;二是對被害人的復仇與賠償心理在刑事程式中的疏導與限制。 本書提出,犯罪的概念是嚴重的私人侵權性,由此伴隨著犯罪本質、刑罰目的和量刑根據的轉變,國家在懲治犯罪人與保護被害人中應當保持適度的介入。 我們應當建立一種新的犯罪概念觀,打通犯罪行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確立“民刑責任並重”和“民刑次序並列”的民事賠償制度;同時由於刑法與侵權法的同源性,各國出現了刑法私法化的傾向,侵權行為法與刑法應當共同構成一個權利保障的有機體系。

內容介紹

本書的理論核心,是論證從“三方訴訟構造”到“四方訴訟構造”的理論轉變;文章的寫作貫穿了兩條主線:一是從犯罪的私人侵權性特徵出發對傳統犯罪觀念的反思;二是對被害人的復仇與賠償心理在刑事程式中的疏導與限制。從第一條線索出發,論述了被害人在公訴程式中的作用、檢察官與被害人的關係、自訴程式對於被害人的意義以及賠償對於被害人的重要性等;而從第二條線索來看,被害人復仇心理實現於公訴程式和自訴程式中,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心理則主要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獨立民事訴訟和國家補償制度來實現。
本書提出,犯罪的概念是嚴重的私人侵權性,由此伴隨著犯罪本質、刑罰目的和量刑根據的轉變,國家在懲治犯罪人與保護被害人中應當保持適度的介入。我們應當建立一種新的犯罪概念觀,打通犯罪行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確立“民刑責任並重”和“民刑次序並列”的民事賠償制度;同時由於刑法與侵權法的同源性,各國出現了刑法私法化的傾向,侵權行為法與刑法應當共同構成一個權利保障的有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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