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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5日,撤銷衢州市建制,衢州市民政科併入衢縣民政科。 1958年10月12日,勞動科與民政科合併,仍稱衢縣民政科。 1978年9月,衢縣內務局易名為衢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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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6日衢縣解放,20日衢縣人民政府設民政科。6月,衢州市人民政府(縣級)設民政科。1950年5月15日,撤銷衢州市建制,衢州市民政科併入衢縣民政科。1958年10月12日,勞動科與民政科合併,仍稱衢縣民政科。1959年8月,析出勞動科,另建勞動工資科。“文化大革命”期間於1968年7月14日,撤銷民政科,在“縣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組下設行政組,辦理民政業務。1970年5月,行政組易名為內務辦公室,辦理民政業務。1973年2月,撤銷內務辦公室,設立衢縣內務局。1978年9月,衢縣內務局易名為衢縣民政局。
2001年12月,因區劃調整,撤銷衢縣建制,設立衢州市衢江區,衢縣民政局易名為衢州市衢江區民政局。
1950年2月14日,衢州專署轉發《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民政組織通則》中第17條規定,民政科職掌:“關於地方政權組織建設事項;關於市政建設事項;關於選舉事項;關於提拔任免下級政府幹部及登記、考核、獎懲事項;關於土地清丈、登記、確定口數、調解土地房產糾紛、處理土地產量租賃關係等事項;關於烈、軍、工屬、榮、退軍人優待撫恤及擁軍事項;關於社會救濟事項;關於幼兒保育事項;關於婚姻登記事項;關於禮俗改革事項;關於宗教信仰事項;關於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及保護少數民族利益事項;關於名勝古蹟保護事項;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1951年增加社團登記事項。
1955年開始,增加移民事項。
1957年後,戶籍管理及調查登記工作,分別由公安局和統計局承擔。
1962年1月12日,根據浙江省頒布的《民政工作五十條(草案)》,民政業務為:“生產救災,農村社會救濟、優待撫恤,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城市救濟和福利生產、社會福利事業、民政事業費管理,其他民政工作”。
1972年以後,土地清丈、徵用及房地產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門主管。
1977年以後,宗教及寺廟管理,由宗教科主管。少數民族工作,由民族科主管。名勝古蹟保護及管理,由文物管理委員會主管。
1983年4月,在全國第八次民政工作會議上,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門職能範圍規定如下:“基層政權建設、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行政區劃、婚姻登記、殯葬改革、社團管理、地名管理及其他多項民政工作。
1994年3月,衢縣殘疾人聯合會從衢縣民政局分離單設。
2000年11月,衢縣移民辦從本局分離單設。
2002年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所劃歸區社保局。
現今,民政局主要承擔救災救濟、社會福利、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區劃管理、地名管理、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慈善等二十多大項一百多小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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