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街頭藝人指在街頭的公共場所為公眾表演拿手絕活的藝人,包括一些音樂家、畫家、行為藝術家等。通常是為了取悅路人並獲得捐贈。表演形式繁多,例如演唱,樂器演奏,作畫,雜耍表演等等。或許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賣藝的表現,但不然,他們之間有一點差別,他們主要以展示自己的才藝為主,至於捐獻的錢,在次位;而古時候甚至現代所說的賣藝,注重錢、所以是不同的...在世界上許多大城市都有街頭藝人的表演。他們的表演又被稱為街頭藝術。
在世界上許多大城市都有街頭藝人的表演。 他們的表演又被稱為街頭藝術。 街頭藝人比較傳統藝術表演者有分別,後者會出現於室內場地。 而街頭藝人表演的場地是免費的,未必得到當局認許,經常會因為阻街被票控。
藝人界定
行走在街頭,我們常常能遇到各種街頭藝人,他們憑藉自己的一技之長立足社會,通過賣藝謀取生活費用。街頭藝人的英文為Busker,我國目前對街頭藝人還沒有準確的界定。台灣官方將在公共空間從事文藝活動的自然人或10人以下組成的團體稱為街頭藝人。
相對而言,台灣官方對街頭藝人的界定更為嚴謹。該界定表明了一下內涵:
1) 明確了街頭藝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體。同時,出於社會管理和公共安全的考慮,對團體人數進行了限制。
2) 表明了街頭藝人所從事的活動及活動場合。
不同分類
街頭藝人的表演內容較為豐富,表演目的也不盡相同,表演的質量則更是參差不齊。街頭藝人按照表演內容可分為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等。按照表演目的可以分為:職業型、半職業型、業餘愛好型等。職業型的街頭藝人以街頭表演為主要收入來源,半職業型將街頭表演作為兼職,賺點外快; 業餘愛好型將街頭表演作為業餘愛好,意在傳揚藝術文化或表現才能,鍛鍊技藝,一般不要求路人的金錢施予。
上海市人大代表羅懷臻在他的提案“關於制訂《上海城市街頭藝人管理條例》的議案”中將街頭藝人分為乞討型、藝術型兩類。乞討型多以貧窮為標誌、乞討為目的,以展示殘疾、老邁、重病等為主要乞討手段,輔以簡單粗糙的表演技能,藉此博取行人的注意和同情。藝術型多以表演為手段,表演具有可觀賞性,收取行人觀者的自覺施捨。羅懷臻建議將前者納入公益性救助系統,將後者納入城市文化系統,輔以一定支持。羅懷臻對街頭藝人的分類主要是以藝術水平高低為標準的。
需要關注的是,上海市許多市民對文藝表演有很大興趣,他們以展示才藝、獲得觀眾認可為目的,並不需要觀眾提供金錢支持。他們一般有正式的工作或已經退休,業餘時間活躍在公園、公共綠地、街頭等公共場所。
鑒於以上分析和調研信息,本調研報告提出一種兩維分類方法,基於街頭藝人表演的“藝術觀賞性”和街頭藝人的“職業化程度”將街頭藝人分為“純愛好型”、“藝術型”和“乞討型”三類。如圖1所示。
圖1街頭藝人分類圖
以“藝術觀賞性”而非“藝術性”為劃分標準,是強調街頭藝人水平的衡量主要依靠觀眾的評價而不是專家的評判。“職業化程度”在這裡通過街頭表演收入在生活開支中所占的比重來衡量,若街頭表演收入在生活開支中的比重較低,則“職業化程度”較低,反之亦然。其中,“純愛好性”街頭藝人是為了自娛自樂、娛樂公眾、切磋技藝、廣交朋友、獲得公眾的認可和讚賞等精神層面的追求,不以獲利為目的,他們一般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來源,只是在業餘時間從事才藝表演。“乞討型”街頭藝人以貧窮和缺乏表演技能為特徵,其表演沒有可欣賞性,主要通過獲得公眾同情來獲取施捨,他們因突發災難或缺乏生存技能而導致生活貧困,以公眾施捨為經濟來源或主要經濟來源。“藝術型”街頭藝人具有一定的藝術表演技能,通過滿足觀眾的文化娛樂需要而獲得相應酬勞,並以此酬勞作為全部或主要的經濟來源。由於三類街頭藝人的需求不同,對公眾和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政府區別對待和分類管理。
社會功能
街頭藝人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種文化傳統和歷史的延續。街頭藝人使大眾喜聞樂見的一些文化活動得到發展和傳承,具有積極的社會功能和存在意義。
1) 促進文化發展和傳播的功能。街頭藝術是孕育草根文化的土壤。一些新興的表演形式,在沒有獲得社會認可前以街頭藝術的形式獲得了存在和發展的空間。一些公眾喜聞樂見的表演文化,也可以以街頭藝術的形式得到發展和傳承。
2) 增強城市魅力,豐富大眾的文化生活。街頭藝人可以成為城市的獨特風景線,促進觀光旅遊業的發展;街頭藝人的表演收費低廉或採取自願捐贈的形式,對經濟能力有限的公眾而言,不啻為其文化娛樂的很好選擇,避免了高票價的商業演出所造成的經濟負擔。
3) 為藝人獲得社會認可提供展示舞台,提供了潛在的發展機遇,同時解決藝人的生計問題。許多藝人通過街頭表演贏得公眾和社會認可,獲得了演出邀請和發展機會;街頭表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底層藝人的生計問題,成為他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
不同政策
中國 台灣
台灣街頭藝人現狀
目前整個台灣街頭藝人的結構大概是專業人士占80%、退休人士占15%、學生占3%、外國人占1%、其他占1%。整體的街頭藝人表演水平較高。街頭藝人已經具備社會“精神治療師”、“心靈補給站”的角色,在都會繁忙的工作節奏中,大家在辛苦之餘,偶爾歇腳在街頭藝人的表演場地,放鬆一下緊張的心情與疲憊的身心。街頭藝術為城市撬動了百億商機,已然形成一個文化產業鏈。台灣的街頭藝人還有以下特點:
1)對街頭藝人本身,其收入提高了不少。在台北,年資稍長的全職街頭藝人,基本可以做到生活無憂。受歡迎的街頭藝人甚至還可以攢下不少錢,很多都遠遠超過了原來的工作收入。
2)對社會,近幾年來,街頭藝人越來越受到社會的認同和尊重,連政府舉辦活動,也都喜歡邀請街頭藝人參與演出。
此外,台灣的街頭藝人管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1) “搶地盤”現象:某些區域街頭藝人與管理人員勾結,長期占據某些表演地點。
2)地段安排問題:一些黃金地段的表演場地,看不到真正優秀傑出的街頭藝人,而是被一些表演略差的街頭藝人盤踞。
台灣街頭藝人管理方法
5.1.2.1制定相關法案
1)《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2005年)
2)《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實施計畫》
5.1.2.2 頒發執照
街頭藝人必須通過標準極高的通過性考核,考核不設分值高低,通過考核者方可執證上崗。一般考試通過率在20%以下。
在此僅以台北為例:
考核頻率:每年2次,
考核場地:設在人潮較多的“國父紀念館”迴廊。
考核分類: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和創意工藝。
考核時間:每個人只有3分鐘表演時間。
考核標準:專業評審一般會有以下幾個指標的考量:
1)藝術表現力和技巧是否成熟。
2)演出對觀眾和環境的效果如何。
3)演出者對自身的包裝、經營和管理。
4)演出的完成度。
考核無任何特殊待遇,殘障人士也必須通過與常人相同標準的考核。
5.1.2.3 場地和時間安排
場地公開:台北市文化局目前公布了68個公共空間作為“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其中包括捷運站、公園、廣場、商圈徒步區,還有部分景點。
場地決定:在表演場地的項目上面沒有特別限定,街頭藝人採取自由登記申請制,每天在服務視窗安排抽籤,並依此決定當天的場地。抽到空簽者隔天會有優選權。
表演時間無特殊規定,一般於10:00~22:00
5.1.2.4 演出要求
1)在“環境噪音管制法”、“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之下進行。若違反,將被撤銷甚至終止街頭藝人的資格。
2)表演時間根據場地安排而定。
5.1.2.4觀念教育
在此以台北為例:
在推動街頭藝術的初期,大部分精力都花在市民教育上,培養其看錶演要付費的觀念和藝術消費的習慣。
經過幾年的街頭教育,人們已經從最開始的不願意逗留,到停下腳步,再到饒有趣味地享受其中,並願意大方地“打賞”,從而形成了風氣。
澳大利亞 悉尼
澳大利亞街頭藝人現狀
澳大利亞對街頭藝人實施許可證制度,不同的城市對街頭賣藝的鼓勵程度不同,發放的許可證數量有很大差異。街頭藝人擁有良好的城市公共氛圍,並且每年的澳洲達人秀以及其他綜藝節目中都有很多街頭藝人從街頭走上熒幕。
悉尼對街頭藝人的管理方法
在悉尼,街頭藝人是一個非常正式的受政府監管的職業。街頭藝人通常由巡警來進行管理和監督。街頭藝人如果固定在某一個地方表演,警察進行身份登記,並收取稅金。
所有市政廳的申請表格上都需要申請人填寫自己的稅號以備未來交稅,而街頭藝人的盈利很難估計,故在交稅問題上全憑藝人的自覺。
成為街頭藝人的要求:
1) 在澳大利亞的工作許可,如澳大利亞的稅號或公司註冊號。
2) 本人向當地的市政廳去申請賣藝許可證。悉尼鼓勵藝人進行長期的表演,藝人如果支付每年的賣藝許可年費,會比購買三個月計費許可來的更加便宜。(註:另一些城市對賣藝人數會有嚴格的限制,如悉尼的某衛星城市每年只發放5張賣藝許可證給街頭藝人,而每一張許可證在一年當中只能表演12次。)
英國
英國街頭藝人現狀
歐洲的街頭藝人較為普遍。在英國城市、小鎮的街頭,但凡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有可能看到形形色色的街頭藝人。英國公眾尊重藝術,對街頭藝人也很尊重。街頭藝人中的很多人有其他正式職業,在業餘時間從事街頭表演。
英國街頭藝人管理方法
英國街頭藝人要考執照,才能在街頭、捷運站、廣場等地表演。街頭藝人執照的獲取相對寬鬆,但有些地方會實施年度考核,不過關者會弔銷執照。
紐約
5.4.1 美國街頭藝人現狀
美國街頭藝人表演的活動多種多樣,形式不拘一格,雅俗共賞,給遊人增加了不少樂趣。美國市民對於街頭藝人,甚至是含有半乞討性質的表演都抱有極大的友好和歡迎。並且只要藝術動人,街頭藝人都可以得到豐厚的報酬。不少成功的藝術家都是從街頭藝人白手起家最終一舉成名的。
5.4.2紐約街頭藝人管理方法
紐約對街頭藝人的管理也經歷了一個從取締到有效管理的過程。街頭藝人必須取得合法執照,在規定的場所從事賣藝活動。但如果含有半乞討性質的表演(在不影響正常公共秩序的基礎上)則不需要特殊許可。對於不收取捐贈、純愛好型的街頭藝人則採取完全開放的態度。
據《紐約時報》2011年12月5日報導,紐約市公園局一年前出台了意在控制華盛頓廣場公園的商業活動的規章,禁止在離紀念碑或噴泉50英尺的距離內從事商業活動,包括賣藝活動。不收費的歌手,公園則採取歡迎的態度,歡迎他們在紀念碑下或噴泉邊上獻藝。紐約的其他公園,也大幅削減了街頭藝人的經營攤位。紐約市政府表示,之所以要採取這一措施,是因為街頭藝術家在公園人行道占據大量空間,造成交通堵塞。
借鑑意義
上述國家和地區都對街頭藝人的合法性行為予以了確認。他們對街頭藝人管理的一個共同點是通過認證對街頭藝人頒發執照或許可證,使其獲得在公共場所賣藝的資質。通過許可或認證制度,使藝術型街頭藝人與半乞討性質的街頭藝人和純愛好型的街頭藝人相區別,在此基礎上,政府對藝術型街頭藝人實施不同的管理方法。由此可見,對藝術型街頭藝人頒發執照或許可證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做法,值得上海市在制定街頭藝人管理政策時加以借鑑。對藝術型街頭藝人頒發執照或許可證體現了社會對街頭賣藝作為一項職業的認可,體現了社會對街頭藝人的尊重。另一方面,對街頭藝人的認證也便於政府對街頭藝人實施有效的管理。
上述國家和地區對街頭藝人管理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藝術型街頭藝人認證標準的嚴苛程度不同,政府將藝術型街頭藝人許可證或執照的發放數量作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控制街頭藝術表演水平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上述國家和地區對街頭藝人表演場所和時間的控制和管理也有所不同。由於各國對街頭文化的認知和態度不同,社會和公眾對街頭藝人的接納程度也有所差異,加之各國街頭藝人的水平和素質的參差不齊,政府通過上述具體的管理方法的制定和調整來有效地管理公共空間的秩序。
政策建議
目前,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正在積極探索街頭藝人的管理模式和服務機制,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先行先試。基於上述研究,同時結合上海現階段發展情況,我們提出如下建議。(在附錄二中我們提供了具體的實施方法的建議)
在界定三種類型的街頭藝人的基礎上,實分類管理
首先,設立上海市專門管理部門,對藝術型街頭藝人、乞討型街頭藝人和純愛好型街頭藝人進行界定,在此基礎上對藝術型街頭藝人進行身份登記與管理,並發放牌照,獲得在特定場所的表演資質;同時為乞討型街頭藝人和純愛好型街頭藝人留有比較充分的生存和活動空間,使乞討型街頭藝人作為弱勢群體得到應有的幫助,純愛好型街頭藝人獲得社會展示平台和公共文化項目的參與機會。
通過觀念教育和宣傳推廣為藝術型街頭藝人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街頭藝術獲得社會認可的初期,大力對社會大眾進行觀念教育,培養其看錶演要付費的觀念和藝術消費的習慣。同時對街頭藝術加以宣傳推廣,在旅遊勝地和文化特色場所為他們提供表演場地,提升其公眾滿意度,為藝術型街頭藝人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規範街頭藝人行為的同時,政府應樹立服務意識,制定服務規範
通過規範街頭藝人行為,使街頭藝人能夠與周圍的環境和公眾和諧相處。這一部分特彆強調對於街頭藝人表演的時間空間管理,規定公共場所向街頭藝人開放的時間(如早晨7點前、夜間10點後不得表演)與空間(如在主幹道一定距離內、人流極度密集區域不得表演)。更重要的是,要讓街頭藝人成為上海文化的宣傳和推廣者,政府更要樹立服務意識。如,在藝術型街頭藝人得到認可和發展的早期,在確認其納稅義務的同時,通過不納稅或自願納稅對其發展加以扶持。在藝術節或其他文化場合,給藝術型街頭藝人表演、溝通和切磋的機會。
藝術型街頭藝人認證標準,應有助於體現上海多元化、兼容並蓄的文化特色,彰顯城市活力
上海作為海派文化的代表,具有多元化、兼容並蓄的文化特色,東方和西方、傳統和現代有機融合。作為新興的國際大都市,富有創意和創新,生機勃勃。藝術型街頭藝人認證標準應體現上海特色,使街頭藝人成為上海文化的代言人和傳播使者。
實施建議
近日相關人士在上海兩會上提出了關於對待上海市街頭藝人管理的政府新思路:相關部門應借鑑其他大都市的經驗,進一步探索、完善街頭藝人的管理模式和服務機制,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先行先試。另外,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摸清本市街頭藝人演出、管理現狀,深入研究街頭演藝行為界定、街頭藝人身份登記與管理、開放時間與地點的確定等立法難點,儘快完成立法調研工作,適時啟動立法程式。我們根據“多地區與上海街頭藝人對待方法的區別”一文,結合上海現階段發展情況,做出了如下的建議:
管理部門
根據我小組對於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執法部門)和上海市文化局的電話採訪過程中發現,當表明目的想要了解上海市對於街頭藝人如何對待後,接線員並不明確要接通具體哪一個部門。在此我們建議設立上海市針對街頭藝人的專門管理部門,初步構想包括執照頒發部門、考核部門、日常管理部門(包括督查部門和服務視窗的開設)等。
持證上崗
2014年11月11日,為了更好地扶持和管理街頭藝人,上海演出行業協會經過近一年的籌劃,在100名街頭藝人中甄選出8名有資質的藝人頒發“上海街頭藝人節目審核許可證”。這8名藝人近期已“持證上崗”,在為期一個月的“試行階段”,他們需按照“持有證書、規定地點、指定區域”的要求進行表演。
首批獲得“上崗證”的“氣球小丑”王士平說,雖然現在小費已不如剛“上崗”時豐厚,但他依然堅持表演。王士平表示,“要把這個頭給大家帶好,把街頭藝人的形象樹立起來”。
上海戲劇學院前院長容廣潤表示,許可證雖拘束了“自由”,但也帶來了保障。他認為,相對集中的表演地點能產生“集聚”效應,不僅有利於藝人間相互學習交流,還能引起公眾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