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

血親

血親(consanguinity),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徵的親屬關係。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

概念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徵的親屬關係。

釋義

此詞來自拉丁語consanguineus(同血統的),意指:羅馬人出於同一父親,從而均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範圍

血親血親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自然血親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伯叔與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也無論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屬於自然血親範圍。

擬制血親

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由於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分類

血親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

直系血親

指和自己有直系關係的親屬,包括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及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外)玄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

指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在輩分上相當於或高於父母的旁系長輩血親,在輩分上相當於或低於子女的旁系晚輩血親以及在輩分上同自己相當的同輩旁系血親。 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法律規定

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原因

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

計算方法

我國現行婚姻法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係遠近。世代計算法一輩為一代。

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已身為一代,然後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二代,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向下數至子女為二代,數至孫子女為三代,依此類推。

在計算旁系血親時,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係確定世代,同源於父母的為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此類推。

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已身相對而言)的旁系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輩分相同的有兄弟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輩分不同的有伯、叔、姑與侄子,舅、姨與外甥子女。超出這個範圍,就不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了。

計算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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