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民委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有關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健全民族法規體系;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
(二)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研究全市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全市民族自治地方慶祝活動;研究擬定全市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開展全市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三)調查研究全市少數民族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擬定城鄉少數民族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少數民族扶貧開發事宜;組織協調全市少數民族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四)在國家和省的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全市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在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市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少數民族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七)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民族工作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八)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調查研究全市宗教狀況,掌握動態,研究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起、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大業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內設機構

民族事務科
宗教事務科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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