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然性

蓋然性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機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

基本信息

類似自然科學裡的機率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機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1、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涵義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機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採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由

採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鑑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第四,有助於民事關係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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