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鎮特困生助學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向城鎮就讀普通高等、中等專業的特困學生提供社會救助,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依據《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特困生是長期居住在本市,且屬城鎮常住戶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
(一)學生家庭及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國家計畫內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的本科、專科、中專及技校(不含民辦學校)的學生。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城鎮特困生助學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特困生助學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助學救助日常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助學救助資金的籌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特困生招生性質的認定。
各級政府法制及監察部門負責對年度助學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中心(農村非農業人口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及社區救助站,履行城鎮特困生助學救助的申報、調查、初審工作職責,並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幫扶活動。
第六條 城鎮特困生享受助學救助待遇按下列程式辦理:
特困生在新學年開學前,持下列材料及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救助站提交書面申請,並申領《葫蘆島市就讀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城鎮特困生申請救助審批表》。
(一)家庭戶口本及本人身份證;
(二)《葫蘆島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錄取通知書或所在學校出具的招生性質及本人基本情況、在校生活情況的證明;?
(四)其它相關單位、部門及社會幫扶助學資助的證明材料。?
社區救助站在接到申請後,將申報材料及時轉報街道社會救助中心,街道社會救助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應派專人或指派社區救助站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情況轉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七條 特困生救助標準:本科生每學年2000元、大專生每學年1000元、中專、技校生每學年600元。
第八條 特困生入學時已獲得市總工會重點院校困難補助的,第一學年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特困救助。
第九條 特困生救助資金來源由政府財政專項出資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解決。
市及縣(市)區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承擔。每年救助資金暫定為100萬元,其中:市本級50萬元,連山區10萬元,龍港區2萬元,南票區10萬元,興城市9萬元,綏中縣10萬元,建昌縣9萬元。特困生救助資金每年6月底前撥入民政專用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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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特困生助學救助資金實行財政社保專戶管理。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特困生助學救助資金由國庫直接劃撥財政社保專戶;社會捐贈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接收並直接繳入同級財政社保專戶。各級民政部門開設專款支出帳戶,負責對特困生助學救助資金的撥付。當年結餘繳回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特困學生檔案,實行微機動態管理。對已畢業或中途退學的學生要隨時停止助學救助金的發放。
第十二條 民政、財政、法制及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特困生救助資金的配套落實及使用情況予以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落實配套或發放資金的地區,市將取消對該縣(市)區的市級救助配比資金。
第十三條 騙取助學救助資金的行為,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作人員在助學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資金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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