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規範城市房屋租賃行為,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所在地及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其房屋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室內櫃檯、攤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利用自有房屋與他人進行聯營、承包經營、入股經營等活動,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的,按房屋租賃進行管理。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按轉讓進行管理。
承租人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在原租期內轉租時必須經出租人同意。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及國家授權管理或經營的房屋均可依法出租。
第五條 房屋租賃行為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和互利的原則下進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準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屬共有房屋但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國家設計和建設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工作,其所屬的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須簽定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房屋租賃契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契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契約不能繼續正常履行的;
(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當事人未按契約約定履行修繕責任的;
(四)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房屋擅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六)承租人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的;
(七)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承租人損壞房屋或設備而不維修、不賠償的;
(九)承租人未按契約約定期限交付租金的;
(十)經房產管理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十一)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契約條款的。
第十條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契約致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住方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房屋租賃契約期滿,契約終止承租人慾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並續簽租賃契約。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由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
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遷移或死亡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由該房屋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直至期滿。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契約簽訂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期達10年仍繼續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到原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延續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書面租賃契約;
(二)房屋所有權有效證書;
(三)當事人合法身份證件。
出租共有房屋或委託代管房屋的,還應提交共有人或委託人同意出租證明。
第十五條 房產交易管理機構對合法房屋的租賃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證》是規範租賃行為的合法有效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的合法證明。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或暫住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七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轉租房屋的,承租人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方可將所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第十八條 房屋轉租,其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轉租契約並登記備案。轉租契約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契約約定的租期。出租人與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轉租契約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井承擔轉租契約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履行原租賃契約確定的承擔人義務。
第二十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契約隨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實施房屋租賃,當事人按實際租金的1%向房產交易管理機構交納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費。手續費由租賃雙方平均承擔,可由承租方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墊付,在支付租金時扣除出租方應承擔部分。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其管理和使用須按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應予處罰的行為,由有處罰權的機關依照《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房產交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權力與義務。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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