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亭縣審計局

(二)擬定本縣有關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本縣審計工作指南、制度並監督執行。 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定本縣有關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本縣審計工作指南、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擬訂本縣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交縣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依據授權審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
5.縣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
6.縣直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根據委託,實施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企業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根據國家、省、市審計部門的要求參於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縣內外交流活動。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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