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是保護英雄烈士的一部法律。 2018年4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審議信息

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的議案。

2018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增加相應條款,打擊精日分子。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將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

法律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法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條 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將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每年9月30日為烈士紀念日,國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舉行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舉行英雄烈士紀念活動,邀請英雄烈士遺屬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七條 國家建立並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緬懷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精神的象徵,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中央財政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九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前款規定的紀念設施由軍隊有關單位管理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開放。

第十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 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送迎、安葬儀式。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的事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條 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外交、領事代表機構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

國家通過與有關國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遺骸、遺物和史料,加強對位於國外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革命老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

第十八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跡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英雄烈士保護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撫恤優待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提高。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路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布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運營者未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草案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現我們的目標,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們要銘記一切為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作出貢獻的英雄們,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96年來不懈奮鬥偉大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詩的縮影和代表,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精神動力。
近年來,社會上歷史虛無主義錯誤思潮和觀點不斷出現,有些人以“學術自由”“還原歷史”“探究細節”等為名,通過網路、書刊等媒體歪曲歷史特別是近現代歷史,醜化、詆毀、貶損、質疑英雄烈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各界憤慨譴責。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有251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一些民眾來信提出,建議通過立法加強英雄烈士保護。2017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對英雄烈士保護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回應社會關切,回擊醜化、詆毀英雄烈士的惡劣行為,加強英雄烈士保護立法十分必要。制定英雄烈士保護法是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鞏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崇尚捍衛英雄烈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二、草案起草的工作過程和指導思想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英雄烈士保護立法工作,將起草英雄烈士保護法作為2017年立法工作方面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指示精神,會同中央宣傳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組成起草工作組,抓緊立法研究起草工作,先後召開座談會十多次,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赴革命老區、英模部隊等進行調研,聽取幹部民眾、部隊官兵和英雄烈士後代的意見,到中央檔案館查閱相關歷史檔案;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研,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法制工作委員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對立法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並研究借鑑外國相關立法規定,經反覆研究、修改並徵求中央有關部門意見後,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
起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四個自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保護英雄烈士的鮮明價值導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功績,弘揚傳承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以不斷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告慰英雄烈士。
貫徹上述指導思想,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突出重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英雄烈士代表性人物和集體形象。近些年,一些人醜化、詆毀、貶損、質疑我黨我軍歷史上的英雄烈士,其實質是動搖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根基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對這些行為必須在法律上明確予以禁止。二是弘揚英烈精神,傳承紅色基因。無論時間過去多么久遠,先烈的英名和功績都將永世長存。突出加強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營造緬懷、崇尚、學習英雄烈士的正氣和濃厚氛圍,弘揚傳承英雄烈士精神。針對現行褒揚制度存在側重物質保障、對弘揚英雄烈士精神規定不夠的情況,通過完善紀念形式,強化鮮明價值導向。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完善制度措施。整合現行法律、烈士褒揚條例等有關英雄烈士保護的規定,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並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提煉和完善,進一步加強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30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英雄烈士的歷史功勳
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和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湧現的無數英雄烈士,近代以來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犧牲和重大貢獻。根據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憲法序言精神,並與民法總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等規定相銜接,草案規定,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人類進步而英勇獻身、畢生奮鬥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草案第二條)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的英雄模範人物和群體與草案規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脈相承的,對他們的褒獎、人格等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法。
(二)關於人民英雄紀念碑的法律地位
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決議,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外,建立一個為國犧牲的人民英雄紀念碑;當日下午即舉行人民英雄紀念碑奠基典禮,毛澤東主席率全體代表參加並宣讀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這一時刻永載人民共和國光輝史冊。建成後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成為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為中國革命和國家建設而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的標誌性紀念設施。據此,草案規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的精神象徵,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七條)
同時,草案還對其他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開放和管理作了規定,為紀念緬懷英雄烈士提供場所和服務,發揮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作用。(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三)關於紀念緬懷英雄烈士活動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相銜接,草案規定,國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組織開展紀念活動;為英勇獻身的烈士舉行莊重的送迎、安葬儀式;建立健全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駐該國使領館應當組織開展祭掃活動;引導公民通過瞻仰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參與紀念活動等。(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關於弘揚傳承英雄烈士精神
草案規定,國家鼓勵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認識和記述歷史;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以及史料、遺物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工作;鼓勵革命老區發揮本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宣傳;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以英雄烈士事跡為題材的作品創作;新聞媒體負有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義務。(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關於烈士褒揚和遺屬撫恤優待
與烈士褒揚條例相銜接,草案規定,公民犧牲,依法評定為烈士,對其英勇獻身的行為予以褒揚;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撫恤金,以及在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撫恤優待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提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烈士遺屬工作生活情況,定期走訪慰問。(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六)關於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
為了從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保護,草案規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民政、工商等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有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職責;網路運營者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網路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的義務;建立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對實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責任。(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增加相應條款,打擊精日分子。

近年來社會上個別人身著二戰時期日本軍服拍照並通過網路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需要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予以嚴厲打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這種行為,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和加大處罰力度,綜合施策處理,結合英雄烈士保護工作,建議有針對性增加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戰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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