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關於緬甸與泰國分界問題的換文

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關於緬甸與泰國分界問題的換文是由英國,泰國在1940年10月01日,於曼谷簽定的條約。

第一號約•克勞斯貝爵士致鑾披汶•頌堪少將的照會
部長先生:
(一)根據英王陛下外交大臣的指示,我榮幸地通知你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對泰國政府和緬甸政府的委員們就泰國與緬甸分界問題於1939年3月考察了湄賽河(RiverMehSai)航道變遷情況以後所草擬的報告進行了審查,並準備接受該報告內所提出的建議事項。
(二)因此,我榮幸地提議,根據1931年8月27日與1932年3月14日在曼谷換文中所載原則,分界將被視為應按照雙方委員簽字的備忘錄第二款和第三款及附圖所建議範圍內予以變更。由於湄賽河河道現在的或任何將來的變遷而使某些領土由一國移轉於另一國時,為了確定這些領土內居民的國民身分起見,我並榮幸地提議接受所附備忘錄第四款乙、丙、丁各項內所述的原則。
(三)如果泰國政府同意這一提議的話,我動議本照會和內容相同的閣下復照,連同備忘錄和地圖的原本將被視為構成聯合王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的協定,該協定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約•克勞斯貝
1940年10月1日於曼谷
備忘錄
(一)關於根據1891年協定成為泰國與景東分界的湄賽河,泰國與英國政府間存在著一個協定以及1931年8月27日和1932年3月14日的換文。該協定及換文所確定的原則是,如果湄賽河的河道將再有變遷時,兩國政府將不顧由於這種變遷所引起的任何領土上損失,準備永遠以河的“深水航道”作為分界。
(二)現在湄賽河的河道又有變遷,它流向景東一邊的土地上,這塊土地位於湄賽河上的鋼橋與湄賽和湄羅(MeiRuak)兩河交叉處之間,使舊航道的大部分受到淤塞。
(三)我們對附圖所示湄賽河新舊兩航道都作了考察,並且認定新航道是深水航道。
(四)因此我們謹提出如下意見:
(甲)根據上面第一款所述協定以及1931年8月27日和1932年3月14日換文所確定的原則,應以湄賽河的新航道、即目前的深水航道,作為泰國與景東之間的分界,並附如下的諒解,即“深水航道”原則,在湄賽河的航道將來再有變遷時,仍可適用。
(乙)經常居住在將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的領土內的英國臣民,除非他們在有關領土正式移交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英國主管當局申請保留英國國籍,將終止為英國臣民並取得泰國國籍。
(丙)關於有些領土,因根據協定及1931年8月27日和1932年3月14日換文重行劃定泰國與景東間分界的結果,而可能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或者由泰國主權移歸英國主權者,應永遠比照適用上述同一原則。
(丁)英國政府將通過其駐在曼谷的代表,儘速以按照上述(乙)項執行的情況通知泰國政府,泰國政府將同樣地以按照(丙)項執行的情況通知英國駐曼谷的代表。
(五)說明湄賽河新舊兩航道地位的地圖附於本備忘錄。
英方委員簽字泰方委員簽字
1939年3月24日於昌萊
第二號鑾披汶•頌堪少將致約•克勞斯貝爵士的照會
公使先生:
(一)我榮幸地承認收到本日你的來照,通知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準備接受委員們就泰國與緬甸分界問題於1939年3月考察了湄賽河航道變遷情況以後草擬的報告所載建議事項。
(二)在作復時,我榮幸地通知你,國王陛下政府方面贊同上述報告中所載建議事項,並同意你來照中所述的提議,即根據1931年8月27日與1932年3月14日在曼谷換文中所載原則,分界將被視為應按照雙方委員簽字的備忘錄第二款和第三款及附圖所建議範圍內予以變更。由於湄賽河河道現在的或任何將來的變遷而使某些領土由一國移轉於另一國時,為了確定這些領土內居民的國民身分起見,泰國政府並準備接受上述備忘錄乙、丙、丁各項內所述原則。
(三)按照閣下來照末段所載動議,該照會和我的本照會,連同備忘錄和地圖原本將被視為構成泰國政府與聯合王國政府間的協定,該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鑾披汶•頌堪
1940年10月1日
第三號約•克勞斯貝爵士致鑾披汶•頌堪少將的照會
部長先生:
閣下諒能回憶我曾於5月24日通知您,緬甸政府原則上同意泰國代表於1939年3月22日至23日在昌萊舉行的地方官員會議上提出的建議,對由於1932年以來在湄賽河的深水航道中所發生變遷的情勢進行考察,湄羅河的深水航道成為緬甸與泰國的邊界之處,亦應被接受作為分界。根據英王陛下外交大臣的指示,我榮幸地通知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王陛下政府茲代表緬甸政府,願意提出下列建議,以供泰國政府考慮:
(一)(甲)自本協定生效日起,緬甸與泰國沿湄羅河一段的分界應位於該河的深水航道沿線,或者,換言之,沿河床最低的線。
(乙)遇有河道發生任何急劇和自然的變遷時,因此引起領土的任何移轉問題應經締約雙方政府間的協定予以確認。
(二)經常居住在根據(一)款可能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的領土內的英國臣民,除非他們在確認移轉有關領土的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英國主管當局申請保留英國國籍,將終止為英國臣民並取得泰國國籍。
(三)上述規則應比照適用於可能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的領土。
(四)英王陛下駐曼谷的代表將儘速以按照上面(二)款執行的情況通知泰國政府,泰國政府將同樣地以按照(三)款執行的情況通知英王陛下駐曼谷的代表。
(五)上述任何規定不影響領土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時非英國臣民的人們的國民身分,或者領土由泰國主權移歸英國主權時非泰國臣民的人們的國民身分。
(六)根據上面(一)款所載建議,處於湄羅河從前(或南面)深水航道與該河現在(或北面)深水航道之間的高昌(KohChang或KawChang)地區,應即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
(七)經常居住在根據(六)款可能由英國主權移歸泰國主權領土內的英國臣民,除非他們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英國主管當局申請保留英國國籍,將終止為英國臣民,並取得泰國國籍。
說明上面(六)款所述邊界變動的地圖,經公共建築工程部撣族聯邦助理執行工程師斯蒂瓦脫先生及泰國公共和市政建築工程部總工程師富亞•普拉基脫•柯拉薩斯脫拉簽字,茲附於本照會。
如果泰國政府同意上述提議的話,我榮幸地動議本照會連同內容相同的閣下復照,應構成以聯合王國政府為一方及泰國政府為另一方之間的協定,該協定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我藉此……
約•克勞斯貝
1940年12月10日於曼谷
第四號鑾披汶•頌堪少將致約•克勞斯貝爵士的照會
公使先生:
我榮幸地承認收到你本日的照會,你在該照會內代表緬甸政府通知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願意提出下列建議,以供泰國政府考慮:
(七項建議見照會第三號)
在作復時,我榮幸地通知您,國王陛下政府方面同意上述建議,並接受您來照所附說明(六)款所述邊界變動的地圖,該地圖的副本一份同樣地附於本照會。
根據閣下來照末段所載建議,該照會與本照會將被視為構成泰國政府為一方和聯合王國政府為另一方之間的協定,該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鑾披汶•頌堪
1940年12月10日於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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