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封建出版制度

但在1643年,英國國會又恢復了皇家特許出版公司。 1538,皇家特許出版印刷制度被正式建立起來。 據此,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的會員們取得了在王國領土內獨占出版各種印刷品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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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英國封建出版制度

以集權主義理念來統轄、控制新聞傳播事業的統治者們,常常會依據不同的社會生存環境和他們的政治智慧來運用這些理念,並發展出來許多不同的手段、技巧、和方法。持續時間最久、效果最為成功的一種控制方法,就是發軔於英國都鐸王朝,影響遍及全球的印刷出版特許獨占制度。

英國封建出版制度遵循的原則

這種集權主義控制方法的核心原則有兩個:其一,認為在王國境內,所有的印刷出著作權力完全歸屬王室,不經國王特許,誰也無權從事印刷出版事業;其二,為了王國的目標和子民的幸福,國王和皇室必須對境內所有出版印刷事業實行資源獨占,把關乎國計民生大事的新聞出版事業大權交付給那些“堪負重任”的官方委任的印刷商手中。

發展

為了有效地控制王國內信息的傳播活動,英國都鐸王朝的統治者們逐漸發展出了一種新的管理方式,這就是把以往分散的、獲有印刷特許權的官方印刷商們聯合起來,利用這個行業古老的行會形式,將其發展成為一個半官方色彩的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根據皇室所授予的特權,這個公司獲得了對王國內整個印刷行業的完全壟斷獨占,並有權自行甄別、挑選、罷免特許印刷商,有權對可疑的印刷作坊進行搜查、封禁,有權對可疑的印刷商進行逮捕、審訊和懲治。統治者們把官方印刷商們的經濟利益和皇家的政治利益用制度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利用更加精通印刷行業、為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戰的爪牙們的力量來高效地鎮壓反對派的印刷活動。

滅亡

這些命令使國王與皇家特許公司的利益更為一致,他們聯合起來,共同對付反對言論。該命令一直執行到1641年才告廢止。但在1643年,英國國會又恢復了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至1694年,英國的特許出版制度才最終廢除。

具體狀況‍‍

一.都鐸王朝的出版管制
英國專制王權對新聞出版及傳播通訊事業的控制始於強大的都鐸王朝時代。
印刷術傳入英國的初期並未受到國王們的特別重視。
1476年,在英王愛德華四世的支持下,商人威廉-卡克斯頓在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建立了英國第一個印刷所。但是在隨後的宗教革命及政治鬥爭中,印刷傳單和非法書籍成為對王權鞏固的一種威脅,從而引起了都鐸王朝君主們的注意,並開始了其對治下的新聞出版、傳播事業實施強力控制的歷史。
都鐸王朝的亨利八世是開始管理國內出版事業的第一位英國君主。他通過禁止國外出版商在英國從事出版事業,保護國內出版商的特權利益;任命專職皇家出版人員負責監督出版事業;給予經過選擇的印刷商以獨占經營的專利權益,防止任何反對勢力出版印刷品的產生;保護被授予特權的印刷商們的專營利益,並對整個出版印刷事業進行強權管制——這四項步驟開始了其控制英國出版印刷事業的歷史。
1528年,亨利八世頒布命令,限制外國出版商學徒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1529年,亨利八世又開出了一張官方禁書單,正式開始對王國內的出版印刷也進行控制;
1530年,他特許海頓神父一人發售神學家坦特爾翻譯的《聖經》,並建立了第一個在政府控制下頒布許可證的制度;
1534年,英國皇室又頒布了保護國內出版商的法令,亨利八世在這一年的聖誕節發布公告,規定所有出版商開張營業前必須獲得皇家許可;
1538,皇家特許出版印刷制度被正式建立起來。
瑪麗女王執政時代是英國歷史上宗教紛爭的時代。為管制印刷出版事業、打擊異教邪說、鞏固王權,女王對印刷出版採取了一種行業壟斷特許方法,發展並完善了亨利八世的控制手段。
早在1357年,英國就有一種法庭公文與教科書寫作者協會,到了1500年,這個協會擴展為出版行業工會,許多印刷商們被接納成為會員。1557年,瑪麗女王將這個出版行業工會改造成為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女王在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委任狀中規定:在英國,除公司會員及女王特許者外,其他人的印刷出版行為一律禁止。
據此,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的會員們取得了在王國領土內獨占出版各種印刷品的權力。凡經女王特許的印刷商,都是這個公司的會員。會員們只要不損害國家的政治利益、安分守己,王權就保護他們從這種印刷出版獨占政策中獲取可觀的經濟利潤,並不允許別人插手這一行當。對當局而言,通過皇家出版公司的幫助就可以有效地制止針對政府的誹謗、惡意攻擊及異教言論、文章的出版印刷,而為了報答皇家特許的新聞報導和出版印刷獨占權力,保護自己可觀的財產利潤,皇家特權出版公司的會員們完全同意只刊登“有益於國家利益的訊息”,並賣力地幫助當局查處非法出版者,對違反這一戒條的會員和非法出版者予以嚴厲的懲處,以向政府表示忠誠。在隨後的伊莉莎白女王時代,這個封建時代的出版壟斷托拉斯繼續存在著。這種控制的方式如此有效,以至於伊莉莎白一世自己也認為,建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是把王室的政治利益同印刷商和官方辦報人的經濟利益統一起來的最佳途徑。
在伊莉莎白一世時代,英國皇家對印刷出版業的控制手段又有新的發展,伊莉莎白女王把樞密院中的司法委員會專門獨立出來,在1570年建立了皇家出版法庭,這就是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星法院。它的組成人員包括議會的議長、財政大臣、掌璽大臣及主教、勳爵各一人,專門審理兩種案件:一是普通民事或刑事案件,二是重大的政治案件,包括叛國煽動罪、誹謗宮廷罪等重大案件。這種審判不經一般的司法審判辯護程式而是秘密進行的。為使罪犯招供,可以運用各種酷刑。英國歷史上的許多新聞出版印刷人士均曾飽嘗其苦,“星法院”完全成為壓迫新聞自由的一個醜惡象徵。
在組建皇家出版法庭的同時,伊莉莎白女王還繼續加強了特許獨占的控制體系,最主要的措施是女王於1586年頒發的出版法庭命令。該命令一直維持到1667年,是英國新興資產階級新聞自由的最大剋星。命令規定:
(1) 一切印刷品須送交皇家出版公司登記,全部印刷商的印刷器械必須在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登記。
(2) 除了劍橋、牛津大學和倫敦市以外,一律禁止印刷。
(3) 除非得到教會同意,不再允許出版商申請登記。
(4) 印刷商印刷任何刊物均須事前請求許可,否則處以12便士到40先令罰款或坐牢等項處罰。
(5) 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對非法秘密出版物有搜查、扣壓、沒收及逮捕嫌疑犯的權力,並有權對其實施相應處罰。
(6) 特許出版商的學徒以1至3人為限,劍橋、牛津大學等印刷所各限有學徒10人。
這項命令的執行,在倫敦城內由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負責,在地方上則由當地教會及地方長官負責。各地教會和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為保障自身權益,執行命令極為認真。直到1660年,皇家出版法庭一直通過該項命令對出版行業保持著有效的控制和嚴格的管理。

評價:

度鐸王朝的特許獨占印刷管理制度確實是一種高效有序的管理方法,它既避免了王室專制的惡名,又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達到了控制言論傳播的目的,形成了一套不是官方傳播體系但卻勝似之的體系,能夠為王權所信賴、依靠的外圍力量。這種力量再輔以國家的行政(發放特許權)、司法(皇家出版法庭)權力的支持,就基本上能夠對王國內的各種社會信息傳播活動實施有效地控制了。
二.斯圖亞特王朝時期出版專制控制的衰落
斯圖亞特王朝建立伊始(1603),國王詹姆斯一世就遇到了麻煩。在這一時期,以往的出版自由、宗教自主和民主政治的微弱呼聲開始逐漸強大起來,封建王朝潛在的所有危機也日益顯露,各個早已互相敵對的階級及利益集團都拉開了戰鬥的序幕,各種非法印刷活動頻繁。面對這一新形勢,詹姆斯一世沿襲度鐸王朝的老規矩,企圖對新聞出版行業繼續實施獨占控制,但已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了。
1620年在歐洲大陸發生的事件引起了英國人的關注,國王的女兒伊莉莎白公主的丈夫即國王的女婿——德國的巴拉丁選侯費雷德里克因波西米亞王朝的爭端而與他國開戰。1621年夏天,荷蘭的印刷商們為迎合英國人關心戰事的興趣,出版了一種原始的報紙“科蘭特”,並運到倫敦發售。這些“科蘭特”報紙主要報導了歐洲大陸的戰爭新聞,也對詹姆斯一世的外交政策進行了批評,於是國王於1620年12月和1621年7月兩次頒布公告,禁止任意談論國事,並發布了取締“科蘭特”的命令。
1621年9月,為了有效地控制輿論,抵禦外來“科蘭特”報紙的影響,皇家特許印刷商尼古拉斯-波恩得到國王準許,發行了英國人自辦的第一張印有“準許出版”字樣的“科蘭特”報紙。這種官方準印的報紙只刊印有利於王室的新聞,並尊重國王的旨意,不報導國內任何新聞。
1625年詹姆斯一世死後,其子查理一世即位。他為了達到更為專制的目的而對任何異己言論實施慘酷的鎮壓。但隨著國王與國會的激烈鬥爭,雙方都沒有更多的精力對新聞出版實施控制了,因而在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前夕,報導國內訊息的非法報刊迅速盛行起來。為了尋求公眾的支持,國會修改了以往限制新聞出版的大部分規定。而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標誌著斯圖亞特王朝反動印刷出版控制手段破產。隨著內戰的進行,國王的權力日益被削弱,並逐漸轉到國會手中,特許出版公司的權力也大受影響。1641年,“長期國會”取消了臭名昭著的“星法院”和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英國新聞出版業第一次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氣。

評價

英國近代新聞事業在其產生髮展起來之後,作為一種社會輿論工具引起了統治當局的高度重視,為了消除異己的聲音,英國專制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報業並採用了行之有效的手法剝奪近代報人的自由權力。在此情況下,為了發揮近代報刊的社會功能,採取新聞出版自由,英國出版界進行了長期的鬥爭。從1694年皇家出版特許制完全失效,到1868年國會報導集會的廢除,近代新聞傳播事業一步步突破了封建的、保守的、集權的勢力封鎖,逐漸建立起一個新的資產階級新聞傳播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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