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責任限制

為了鼓勵船東從事航海事業,對船東的責任予以適當限制的制度。船東對一定範圍內的索賠只承擔限制內的責任,對超出部分則不予負責。享受此權利須有一定條件,即需要承擔責任的損失不是由船東故意造成的。船東責任限制為各國法律所普遍接受,但在具體規定上存在差別,因此專門制訂了有關國際公約,即《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及《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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