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縣文物旅遊局

3、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縣文物的保護、發掘、宣傳、研究、出境等業務工作。 5、負責全縣各文物景區增建設施的審批、報批工作。 4、負責對全縣旅遊行業的管理工作,對全縣旅遊市場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旅遊投訴處理。

基本信息

興縣文物旅遊局成立於二00五年六月,隸屬於興縣人民政府,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6人,局機關設定一室二股(即辦公室、文物股、旅遊股),下設文物管理所(成立於一九九四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機構設定4人)。

職責

(一)文物工作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文物保護的具體辦法。
2、審核、申報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全國、全省、全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3、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縣文物的保護、發掘、宣傳、研究、出境等業務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申報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組織、指導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及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遷移、拆除、古建築維修設計及施工隊伍的資質;管理和監督全縣文物勘測設計,施工;文物考古調查,勘探,考古發掘。
4、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縣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負責全縣的文物行政執法監督;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對社會文物進行巨觀管理。
5、負責全縣各文物景區增建設施的審批、報批工作。

(二)旅遊工作

1、貫徹執行旅遊業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2、編制全縣旅遊業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新建旅遊度假村項目進行初審。負責審核賓館星級評定等工作。
3、指導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旅遊設施建設;負責全縣的旅遊資源普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旅遊景區、景點;協調和指導旅遊商品的開發研製工作。
4、負責對全縣旅遊行業的管理工作,對全縣旅遊市場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旅遊投訴處理。
5、負責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組織旅遊市場促銷工作,開發客源市場。
6、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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