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審計局

簡介

根據《中共興安縣委員會 興安縣人民政府關於興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興發〔2010〕35號),設立興安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興安縣審計局在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二)興安縣審計局對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興安縣審計局對國有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四)興安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五)興安縣審計局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興安縣審計局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興安縣審計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期期間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八)興安縣審計局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九)興安縣審計局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工作;
(十)興安縣審計局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內設科室
一、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確定全縣審計工作重點。
二、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其他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資金管理與監督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下列單位和事項進行審計: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以及審計發現的財政經濟活動中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並向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組織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承辦上級審計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審計事項。
八、依法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九、組織審計業務和技術培訓。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和委託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興安縣審計局內設四個職能股(室)。
(一)興安縣審計局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組織協調政務管理工作;
2.負責文秘和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財務會計、審計情況統計、資產管理工作;
4.其他行政事務性工作。
(二)興安縣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股
主要職能:
1.編制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方案,代縣人民政府草擬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3.縣直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4.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5.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進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
6.局安排的其他審計工作。
(三)興安縣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股
主要職能
1.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2.組織實施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工作;
4.局安排的其他審計工作。
(四)興安縣審計局綜合審計股
主要職能:
1.政府投資預算執行、決算及效益的審計;
2.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財務收支的審計;
3.行政單位財政收支的審計;
4.國有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財務收支的審計;
5.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
6.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財務收支的審計;
7.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

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興安縣審計局行政編制9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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