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賠案件

自賠案件

自賠案件,指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審判 職權,或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違法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並請求國家賠償 的案件。

簡介

自賠案件為人民法院辦理的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式有所不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審判職權,或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違法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並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在這一環節,人民法院辦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系因自身錯誤、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賠償糾紛所致,屬於國家賠償程式中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自身問題的階段。因此,實踐中將其形象地稱為“自賠案件”。

自賠案件規定

201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式的規定》,該《規定》共20條,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迴避制度

《規定》明確: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是賠償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應當主動迴避。賠償請求人認為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有上述情形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迴避。這一規定還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審查制度

《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等。

協商制度

《規定》完善了自賠協商制度,規定法院可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定範圍內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協商情況應當製作筆錄

聽證制度

為擴大程式參與、增加程式透明度,多年前,聽證制度被引入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式環節,效果良好。《規定》吸收了這一經驗,在自賠案件中規定了聽證制度,在“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複雜”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適用進行聽證。聽證參與人包括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

審理機構

辦理機構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式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專門負責辦理該院的自賠案件。

決定權

法院自賠案件的處理意見,須經國家賠償小組或者賠償委員會討論後,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撤訴及受理

賠償請求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前,提出撤回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根據《規定》,對於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後,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內又申請賠償的,且有證據證明其撤回申請確屬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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