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主席

自治區主席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分別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工作。 陳武: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 洛桑江村:西藏自治區主席。

組織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實行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負責制。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分別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區主席全面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工作,常務副主席主持常務工作,其他副主席分管各不同的省政府部門和工作。
努爾·白克力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
努爾白克力
陳武: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
陳武
劉慧: 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席。
劉慧
巴特爾:內蒙古自治區主席
巴特爾
洛桑江村
洛桑江村:西藏自治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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