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市級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臨沂市市級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根據《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信息工程和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工程,適用本辦法。財政性資金參股投資、政府融資等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多媒體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進行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網路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套用系統集成、網站建設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程項目。第四條信息工程項目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技術創新、資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則。第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實施跨行業、跨部門、跨縣市區的重大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市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信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信息工程項目年度投資和建設計畫的編制;(二)信息工程項目建設的審核論證、招標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績效評估;(三)信息工程項目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四)市政府確定的其它事項。第七條對擬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於上年10月底以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建設計畫。申報項目建設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信息工程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三)信息工程項目技術設計方案;(四)信息工程項目建設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方式;(五)信息工程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六)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第八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臨沂市信息化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市級信息工程項目的審核論證和績效評估等工作。第九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提出申報的信息工程項目進行審核論證。審核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否符合國家、省、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二)是否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我市有關標準規定;(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四)是否能夠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五)是否能夠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六)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決方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據審查意見,編制市級信息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對需財政分期撥付資金的跨年度、分階段實施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下一年度或下一階段工程施工前,提出資金使用建議,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經市政府批准通過的市級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對未經申報論證批准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十一條屬於國家、省統籌安排在我市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信息工程項目或非市級財政投資但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上級批准檔案和相關部門意見等提交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信息安全系統應與信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投入占信息工程總投入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第十三條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擇信息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信息工程建設採購活動中,應當優先採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第十四條從事信息工程項目設計開發、建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信息化工程。禁止未取得資質證書和超出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範圍承攬信息化工程。第十五條重大信息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參加投標的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第十六條信息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後,建設單位應與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契約,並於契約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契約文本報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在信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重大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第十八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項目總結,出具項目決算資料。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對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項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並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達標後重新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級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條市級項目投入使用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適時對其進行績效評估,有關部門或單位應予以配合。第二十條實行信息工程建設質量保修制度,承攬信息工程的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對信息工程履行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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