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討債人

職業討債人

職業討債人,指的是專門以幫別人討債的人。職業討債人的出現,有一定的社會基礎,由於他們往往採取尾隨、潑糞、刷漆、暴力脅迫等方式討債,是一個遊走法律邊緣的特殊群體。

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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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討債人”起源於20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出現的討債公司,他們採取軟磨硬泡派人盯梢、敲鑼打鼓哭爹喊娘、賴著不走讓你出醜等手段,以賴治賴,幫人討回了很多陳年舊債,轟動一時。此後,全國各地冒出不少討債組織,有人甚至呼籲建立全國性“討債聯盟”。

由於先期“討債公司”恐嚇、綁架、扣押人質、擾亂秩序等事件頻繁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早在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聯合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目的是制止討債過程中的暴力事件。

2000年6月15日,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局聯合發文,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非法的民間討債。各地“討債公司”關閉,“民間討債”也轉入半地下狀態,“討債公司”開始演變成個體行動的“職業討債人”。

雖有國家明令禁止,但民間的討債業務需求卻激流暗涌。一些“職業”討債人紛紛打起了“律師事務所”、“經濟信息諮詢”等旗號。2007年時,就有關專家估算,職業討債人應運而生已有20多年,未來10年將會有80萬人從事這一利潤豐厚的行業。

出現原因

司法程式繁瑣

民間討債屢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反襯出法律的尷尬。有些企業債權人就曾表示,走司法程式太繁瑣,要支付不菲的訴訟費用,還要承擔敗訴風險,尤其是執行難的現狀,往往贏了官司輸了錢。可見,執行難的確給“民間討債”提供了生存空間。有數據表明:在我國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實現債權的案件還不到總數的30%。

法律漏洞

武漢市委黨校法學部某教授認為,雖然《刑法》中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但遺憾的是,受該罪名指控的債務人少而又少,無怪乎一些“老賴”有恃無恐。當國家機關不能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退而尋求秩序外的自力救濟有其現實的合理性。

暴利誘惑

討債的高額利潤也是導致“民間討債”久禁不止的原因。“職業討債人”一般視債務難易程度,按實際討回款項的10%—30%作為標準取酬。

討債方式

根據一些“職業討債人”的總結,討債公司幫債權人找債務人要欠款,無非就是四種手段,這也是幾乎所有職業討債人的“絕招”: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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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必須要用的,那就是和和氣氣商量還錢,這叫先禮後兵,不管多少錢,不管是否有能力償還,至少得商量一下,希望和平解決,這也是試探債務人是否有強力背景的過程。

施壓

第二種方法是找熟人幫忙施加壓力,勸對方還錢。

盯人

多數討債公司會使用第三種“盯人”的辦法,也就是“你不還錢我就煩死你。”有送花圈的,有在債務人門口潑糞的,還有直接派幾個人輪流上門,敲門要錢,或者進門坐著乾耗。

暴力

第四種手段,有點涉嫌暴力,但一般不會傷人太嚴重。

收取費用

職業討債人可算是一個高薪職業。一般追債10萬元以下的一般是按債務金額20%收費,10萬元以上的則按30%—40%收費,需要面談。 事實上,“20%的勞務費”,都是第一次聯絡時說的,只要一研究債務情況,就會根據討債難度而提高勞務費,根據討回的債務數額,收費三四成很正常,如果討回的是死賬,可以達到了六四分成。

各方意見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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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債權人(包括他的委託人)向債務人追債是一項正當權利。“職業討債人”為委託人追債,從法律上講,屬民事代理行為,單純從行為性質看不存在違法之處。“老賴”橫行,本身存在擾亂社會治安的隱患,“職業討債人”的出現,意味著在法院執行措施之外,還可用“民間執行措施”補充,有其積極意義。

企業

一些企業界人士也認為,“職業討債人”採取“糾纏不休”等手段追債,雖然辦法土了點,但能解決根本問題,把錢要回來,只要不用旁門左道,還是不要一棒打死。

警方

警方認為,有些“職業討債人”宣稱能讓那些法院都難以執行的“老賴”乖乖還錢。很難想像,如果沒有暴力、脅迫、色情、地下交易等非正當手段的幫助,何以能啃下硬骨頭。

律師

廣州某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律師認為,雖然“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民間討債從法律程式、操作方式上看似合法,但改變不了有償法律服務的性質。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法院

有“討債大王”之稱的四川人楊X就曾被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司法拘留15天。法院解釋原因除了他在法院大吵大鬧外,就是他的所謂“追債”行動,帶有黑社會性質,已構成干擾法院執行。廣州某法院執行庭長就認為,對於法院正在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只能委託合法的代理人協助法院執行,“職業討債人”撇開法院自行其事,無論採取什麼方法都屬干擾法院執行。

取締措施

打擊老賴

有學者認為,如果國家能加大對“老賴”的打擊力度,如規定欠賬不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在一定情況下(如有錢不還)還構成拒不履行債務罪,老賴就不會太猖獗,“民間討債”也會失去部分生意來源。還有學者認為,司法機關應儘快破解執行難題,儘可能恢復債權人對通過司法途徑追討債務的信心,消滅“民間討債”的生存土壤。

依法催債

公力救濟和自力救濟並非水火不容,可互相借鑑,在現時公民信用體系尚未有效建立,司法資源相對短缺之時,解決問題的辦法應當是讓它們從地下走向地上,在法律上規範,在行業上自律,做到有法可依。民間討債與國家執法機關優勢互補,使之成為私權保護的又一屏障。台灣、香港已有成功先例,依法成立的財信公司擁有合法執行債務催收的權力,法律對催討方式有規定,並有嚴格的監管措施,從業人員,法律規定需經專業培訓才能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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