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Sound branding)是用來加深對品牌印象的聲音。聲音商標對被瞄準的消費者來說,現在正以強而有力的聲音記憶,逐漸的成為一則訊息的表達法。

基本信息

簡介

聲音商標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一種,與其他可以做為商標的要素(文字、數字、圖形、顏色、氣味等)一樣要求具備能夠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基本功能,即必須具有顯著特徵,便於消費者識別。聲音商標在市場行銷領域套用的比較早,但是由於聲音商標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商標,具有不可視的特點,通常不被作為商標看待,因此,聲音商標的保護問題一直是個難題。這個問題直到WTO的《TRIPs協定》的出現才取得了進展,《TRIPs協定》第十五條對保護客體部分約定為“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區分一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就應可構成一個商標。”並將此作為對於締約國的基本要求,雖然在可視性方面有所保留,但起碼為不可視標誌的註冊提供了依據。

聲音商標在市場套用中發展出多種形式,最常見的是聲音標識。在我國的商標法實踐中小霸王遊戲機採用的著名播音員李揚所說的"哈哈小霸王其樂無窮"的聲音作為商標開創了中國聲音商標的先河。

特點

聲音標識是屬於聲音商標的一種,隨同廣告用短樂、品牌主題音樂和一連串的品牌題材使用。一個聲音標識是一支很短的獨特曲調或鏇律,主要被安置在廣告的開頭或結尾。聲音標識與其他可視標識具有同等價值,通常會通過聲音與可視標識的結合使用來增加強品牌的便識度。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爾晶片廣告、諾基亞開機短樂、摩托羅拉的“hellomoto”等等,都在消費者腦海中形成了獨特的畫面,將這些鏇律與他們的所屬商家建立了唯一聯繫。

聲音標識在某些產品上會給特定顧客產生深刻的印象。曲調是聲音最難忘的組合方式,這是因為當曲調開始時,人便自動想到結尾。一個理想的商標的最基本的品質是獨特、難忘、和靈活,聲音商標也不例外。

顯著性

商標的本質作用在於讓消費者識別出特定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以區別於其他的企業,即所謂的"識別性"與"區別性",這也就要求商標具有一定程度的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的本質屬性,是商標能夠獲得註冊的基本條件。國際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顯著性的判斷標準也都與美國相類似,可見,在聲音商標註冊的條件上,具備顯著性是必須的前提,這點已經成為一種廣泛的共識。

獨特性

不是所有的具有顯著性的聲音都能註冊成為聲音商標,有些聲音仍然被排除在商標註冊之外,比如通用性聲音。通用性的聲音指的是我們平時經常使用的聲音,已經成為公共資源的聲音,往往是商品或服務產生功能或效果的必要組成,其與商品或服務有著必然的聯繫,而並非是一種獨立的、識別性的標記。通用性聲音不能成為聲音商標這點在澳大利亞、我國台灣地區等已有規定。

功能性

即該種聲音必須是指向特定的產品來源,而不能只是單純渲染這首歌,商標權的人對歌曲本身的宣傳會給產品銷售帶來實際的或者潛在的利益。InreNVOrganon案表明,申請氣味作為商標會遇到一個幾乎難以逾越的障礙,那就是功能性。事實上,聲音商標的申請也會遇到類似問題。在InreNVOrganon案中,美國專利商標局和抗訴法院都強調了一點,那就是"'競爭需要'是認定功能性的重要考量標準"。

表達形式

Thesoundlogo由於聲音商標不具備直接的可視性,再加之不同人對於同一聲音的反應往往不同,因此在聲音商標註冊時應該採取與傳統商標不同的表達形式。目前不同的國家採取了不同的做法。對於聲音商標這種特殊商標的限定性描述尤為重要,在註冊時應該提供五線譜樂譜,這樣可以完整的描述記錄商標,同時又便於檢索;以及該聲音的一段模擬格式或者數字格式的音頻視頻,並提供一段關於構成商標的聲音的描述,在遇到聲音商標的混淆糾紛時,可以便於比對。

屬於聲音商標的一種,與jingle、品牌音樂和一連串的品牌題材。Asoundlogo是一支很短的特別曲調或聲音其他商務的序列,主要被安置在廣告的開頭或結尾。Soundlogo也可以與視覺商標等值,其他商標的兩個類型的組合被用於強制執行品牌的公認。一個優秀例子是T-Mobile商標和鈴聲(由LanceMassey作曲)。

Thesoundlogo在某些產品上會給顧客產生印象。曲調是聲音最難忘的序列,這是因為當曲調開始時,人便自動想到結尾。一個合理的商標的最基本的質量是獨特、難忘、和靈活。

其他形式

聲音商標包含許多的策略來表達組織或產品特質(是什麼組織,並且由什麼代表)、提高顧客產品或服務的體驗、或者增進組織與它顧客的關係。

通過在有聲音商標的區域內來創造用戶的品牌體驗,使經營者與用戶產生更深層的接觸。創造聲音商標的體驗機會,使得向顧客傳達品牌精華和靈魂成為可能。

聲音商標可以經由手機、ATM、筆記本電腦、PDA、以及其他不計其數的音頻設備使其增進用戶體驗更加容易以及更加令人愉快。通過這些聲音消費進可能也會體會到創造這個聲音的公司的某些想法。有特定目的的製造者、創造這些聲音軟體的設計師和面向市場的人通過套用聲音商標表達對某事的看法。

另一種形式的聲音商標涉及組織的公共關係或非盈利音樂組織的贊助,例如音樂藝術家或者藝術家團體。比如一些公司在與他們完全無關的網站上的提供音樂自由下載。

以流行音樂歌曲隨聲附和一個公司口號,表達公司獨特的銷售特色或品牌價值(而不是直接推銷品牌或產品)。其中一個例子就是王力宏演唱的麥當勞餐廳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歡”。

註冊條件

一方面,聲音的商標註冊應滿足實質條件,具備顯著性和非功能性。顯著性是商標保護的靈魂,聲音商標應當與普通商標一樣滿足顯著性要求。《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是,消費者在一般注意情況下能否從聽覺的角度根據聲音標識實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區分。對於那些不能實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通用性聲音,如普通的鳥鳴狗叫、喇叭聲、爆竹聲等,則不能獲得核准註冊。

聲音商標的註冊也要滿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標誌的功能性是指該標誌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普通的ATM機在出鈔時會發出“嘩啦啦”的數鈔聲,這種聲音就屬於功能性聲音,因此不能註冊為ATM機商標。

另一方面,以聲音申請註冊商標時需遵循一定的程式要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簡單地理解,就是以聲音申請註冊商標,一定要以某種可見的方式對聲音進行描述。

對於音樂性質的聲音,如一段樂曲,應使用文字加五線譜或簡譜的描述方式;對於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獅子吼聲等無法用五線譜或簡譜描述的,應單獨使用文字進行描述。

已註冊

蘋果電腦開機聲音

微軟和英特爾的聲音對很多人來說都很熟悉,兩段聲音是已經被微軟英特爾作為商標在美國商標局註冊了的。2012年12月12日,美國專利和商標署正式批准了蘋果公司把它經典的Macintosh電腦的開機聲音作為商標註冊的申請。

“諾基亞之歌”

諾基亞之歌,或諾基亞音調,是廣泛內置於諾基亞各型號手機中的一個預設鈴聲,隨著諾基亞手機在全球的市場占有率多年領先,這段鏇律得以廣為人知。“諾基亞之歌”於1999–2000年間被歐盟、美國及芬蘭的商標管理機構接受為註冊商標。在中國台灣也被註冊。

NBC三響音階

美國全國廣播公司的著名的NBC三響音階在多年的發展後終於誕生。這個三響音階最早是亞特蘭大WSB電台為他們自己的節目創作的,NBC的一人某天在喬治亞工業大學足球賽的轉播中聽到了它,並隨即請求允許在全美電台中使用。NBC從1931年開始使用這個三響音階,而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個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的“聲音商標”。一個在三響之後重複第一個音階的變化版本——也稱為“NBC四響音階”在戰爭時期常被使用(特別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後),中盟軍進攻西歐日(D-Day)及他災難發生之後。

米高梅公司“獅子吼”

米高梅公司米高梅公司

在1992年,米高梅公司試圖將其標誌性的“獅子吼”聲音註冊為商標,然而,加拿大知識產權局對於這種所謂的非傳統商標一直懷有疑慮。商標局認為,一個商標要獲得註冊,它就必須能夠以圖畫的形式描繪出來。”經過了數年的延長和耽擱之後,加拿大知識產權局在2010年8月駁回了米高梅的註冊申請。米高梅提起抗訴,這一案件被一路提交至聯邦法院,米高梅最終勝訴。米高梅公司尋求將其獅子吼聲音註冊為與其影片服務以及相關商業領域相關的商標是因為至於這一吼叫聲,對於米高梅公司來說確實有很強的商標權保護需要。

世界各國立法情況

美國

美國商標法案即“蘭哈姆法”(LANHAMACT)第45條規定:“商標者,乃製造業者或商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與他人所製造或販賣之商品相區別,所採納或使用之文字、名稱、表征、式樣或其聯合式者而言。”解釋上認為美國商標圖樣可包括嗅覺、觸覺、聽覺等,即包括threedimensionedmark、smellmark、soundmark等。當然,這些標記必須具有顯著性、可識別性才可以成為註冊商標。在美國,聲音只要具有顯著性並且能夠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並獲得商標的註冊。

美國第一個獲得註冊的聲音商標是“全國廣播公司”(NBC)就其廣播服務所註冊的三聲鐘聲。除此之外,還有就啤酒註冊的狼的嚎叫聲商標;就娛樂服務註冊的貓叫聲;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聲,以及將倒金幣的聲音作為銀行服務的商標等等。

法國

1991年,法國按照1988年《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一號指令》的要求,全面修改了商標法,主要是增加了對音響商標的保護。

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任何用於區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並可用於書寫描繪的標記。可以是各種形式的文字;也可以是音響標記,如:聲音、樂句;同時還包括圖形標記和顏色的標記,如:圖畫、邊紋、顏色的排列、組合或單純的色調。由此可見,法國商標法對聲音、單一顏色等非傳統商標允許其在國內註冊,並給予法律上的保護。

德國

德國現行商標法的全稱是《商標和其他標誌保護法(商標法)》,該法制定於1994年,1996年7月24日進行了修改。該法規定:"任何能夠將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使用其他標誌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誌,可以作為商標獲得保護,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聲音標誌、三維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裝以及容器的形狀),還包括單一顏色或顏色的組合。

日本

日本現行商標法是1959年4月13日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其間經歷了28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01年6月29日。最為重要的一次修正是1996年的修正,對立體、聲音商標制度進行了新設:引進立體商標、聲音商標制度,承認立體商標、聲音商標的註冊。修正後之商標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稱"商標"者,指文字、圖形、記號、立體形狀、聲音、或此等與色彩之結合。

歐盟

歐盟27個成員國中只要有一個成員國中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該註冊被駁回。儘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申請日,但申請人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因此在聲音商標的註冊中顯著性的專業審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中國

我國現行商標法制定於1982年,並於1983年3月1日取代原《商標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商標法先後經過了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訂。目前商標法對於可註冊商標要素內容的規定僅限於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尚不保護聲音商標。2003年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啟動了第三次商標法修訂工作,國務院法制辦於2011年9月公布了此次修訂工作的成果商標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在這個修訂草案中第八條內容包括了對聲音可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規定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聲音商標這個概念。其實對於立法而言,設立一個聲音商標並不難,難就難在實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個類似於指引的檔案(這個檔案還是審查部門內部的),要求:指出申請聲音商標註冊時,描述聲音商標的材料要清晰、明確、獨立、客觀、且能持續一段時間,要讓人容易識別和理解。僅僅說某個聲音商標由一段特定的音樂組成,或者僅僅列舉了幾個音符不能滿足條件,用音符和音部記號組成的音樂小節的形式來表示一段音樂的曲調和頓歇,則是可以被接受的對聲音商標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說明的辦法表述聲音商標,一定要附加樂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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