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茶

【歷史背景】耗茶又以是否官給本錢為前提,故三說、四說法時,有耗茶;行貼射、見錢法時,取消耗茶,改為“饒潤”。 宋初,茶實行官置場專買,規定買茶時,園戶須交納二成至三成半的耗茶,一以充還本錢利息,一以給商人“饒潤”。 天聖三年十一月,罷貼射法,復行三說法,隨官給本錢的恢復,耗茶也仍其舊。

【注音】hào chá
【英文】Tea for paying interest
【釋義】宋初榷茶制下園戶以茶折納償還官府預給本錢的利息。
【歷史背景】耗茶又以是否官給本錢為前提,故三說、四說法時,有耗茶;行貼射、見錢法時,取消耗茶,改為“饒潤”。在茶的禁榷和通商的輪迴鬥爭中,耗茶也成為一顆舉重若輕的砝碼。宋初,茶實行官置場專買,規定買茶時,園戶須交納二成至三成半的耗茶,一以充還本錢利息,一以給商人“饒潤”。天聖元年(1023),行貼射法,官府罷給本錢,由商人貼付息錢,即可在指定山場與園戶自相交易,園戶不必再交耗茶。天聖三年十一月,罷貼射法,復行三說法,隨官給本錢的恢復,耗茶也仍其舊。耗茶,對園戶是一種額外的超經濟剝削;對官府,將耗茶部分加饒給了茶商,無形中增加了茶利收入;對茶商而言,在“饒潤”的名義下,將自己應負擔的匯兌費和運輸費轉嫁給了茶農;由於宋代有耗茶隨正茶同行可免稅的規定,場務官吏與茶商通同作弊,或擴大耗茶比例,或將正茶也作耗茶放行,茶商偷漏應納茶稅,而場務官吏中飽了私囊。
【出處】《宋史·食貨志》:“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貼射法行,亦皆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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