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受性定律

一種生物可能對某一生態因子的耐受性範圍很寬,而對另一因子卻很窄。 (3)不同的生物種,對同一生態因子的耐受性是不同的。 (4)生物對某一生態因子處於非最適度狀態下時,對其他生態因子的耐受限度也下降。

美國生態學家謝爾福德(V.E.Shelford)於1931年提出:任何一個生態因子在數量上或質量上不足或過多,即當其接近或達到某種生物的耐受限度時,這種生物就會衰退或無法生存。叫做受性定律(law of tolerance)。黃地老虎的幼蟲在-11℃以下便無法生存,大多數昆蟲在48~54℃高溫下也會死亡。每種生物對每個生態因子都有一定的耐受範圍,這個範圍稱為生態幅(ecologica amplitude),其幅度在這種生物對這種生態因子所能耐受的最高點和最低點之間。生態幅廣的生物稱為廣生性生物,反之就是狹生性生物。例如,根據生物對溫度、鹽分和食性的耐受範圍,可分別將其分為廣溫性生物狹溫性生物廣鹽性生物狹鹽性生物和廣食性生物、狹食性生物。每種生物的生態幅不是固定不變的。一般來說,處於活動期的動物對溫度只有較狹小的生態幅,處於休眠期的動物的生態幅就寬廣得多。生物的生態幅可隨馴化而改變,在水溫為5℃的容器中養殖的龍蝦,到27℃時全部死亡;而養殖在25℃水溫中的一組,有50%的個體能耐受30℃的溫度。一種生物可能對某一生態因子的耐受性範圍很寬,而對另一因子卻很窄。對多種生態因子具有寬廣生態幅的生物分布範圍也廣。當一種生物對某一生態因子不處於最適合狀態時,它對其他生態因子的耐受性限度可能下降。
在shelford以後,許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研究,並對耐受性定律作了發展,概括如下:
(1)每一種生物對不同生態因子的耐受範圍存在差異,可能對某一生態因子耐受性很寬,對另一個因子耐受性很窄,而耐受性還會因年齡、季節、棲息地區等的不同而有差異。對很多生態因子耐受範圍都很寬的生物,其分布區一般很廣。
(2)生物在整個個體發育過程中,對環境因子的耐受限度是不同的。在動物的繁殖期、卵、胚胎期和幼體、種子的萌發期,其耐受限度一般比較低。
(3)不同的生物種,對同一生態因子的耐受性是不同的。瑞鮭魚對水溫的耐受範圍為0~12℃,最適溫度為4℃;豹蛙的耐受範圍為0~30℃,最適溫度為22℃。
(4)生物對某一生態因子處於非最適度狀態下時,對其他生態因子的耐受限度也下降。例如陸地生物對溫度的耐受性往往與它們的濕度耐受性密切相關。當生物多處的濕度很低或很高時,該生物所能耐受的溫度範圍較窄。所處濕度適度時,生物耐受的溫度範圍比較寬。反之也一樣,表明影響生物的各因子間存在明顯的相互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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