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微軟公司

Cir. IE和作業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據稱是微軟在瀏覽器大戰中的勝利的關鍵因素,因為每個Win 作業系統就有一個單獨的版本。

基本信息

美國訴微軟公司253F.3d34(D.C.Cir.2001),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情況下,最終交由法務部處理,其中微軟公司被指責壟斷和從事不當行為,違反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第1條和第2條。這部法案是1998年5月18日由美國法務部(DOJ)和20個州發起的。喬爾一克萊因是首席檢察官。
原告聲稱微軟濫用在Intel晶片的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和網路瀏覽器上的壟斷力量。這個問題最關鍵的案例是微軟是否被允許將其其旗艦的InternetExplorer(IE)Web瀏覽器與MicrosoftWindows作業系統進行捆綁銷售。將IE和作業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據稱是微軟在瀏覽器大戰中的勝利的關鍵因素,因為每個Windows用戶都會獲得一個IE的副本。另外據稱,這樣做還限制了市場競爭,導致其他網路瀏覽器(如NetscapeNavigator或Opera)的發展速度很慢,因為通過數據機下載或在商店購買都很費時間。這些糾紛的背後是在提問微軟是否修改它的API(應用程式編程接口),以使IE在第三方網路瀏覽器中更受偏愛,微軟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原始設備製造商(OEM)限制性許可協定,以及微軟這種行為的真正意圖。
微軟表示,Windows和IE的合併是創新和競爭的結果,這兩個現在是同一個產品,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消費者正在利用免費IE所帶來的所有好處。這反對微軟的人反駁說,儘管如此IE仍然是一個獨特的和獨立的產品,並不需要被捆綁到作業系統,因為IE對於Mac作業系統就有一個單獨的版本。他們還聲稱,IE並不是真的免費,因為它的開發和行銷成本可能會不斷的提高Windows系統的價格。該案之前試圖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由法官托馬斯•潘菲爾德•傑克遜進行審理。美國法務部最初的代表是由大衛•博伊斯。
相較於對微軟歐洲的決定,法務部更多的專注於微軟的較少的互操作性和掠奪性戰略和市場準入門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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