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於1971年3月23日提出,於同年7月1日獲得批准,前後耗時僅100天,是憲法的全部27條修正案中最快得到批准的一條。 此一修正案旨在給予任何年滿18歲的公民選舉權。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於1971年3月23日提出,於同年7月1日獲得批准,前後耗時僅100天,是憲法的全部27條修正案中最快得到批准的一條。此一修正案旨在給予任何年滿18歲的公民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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