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秋林

羅秋林

羅秋林,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於湖南省衡南縣,口頭禪是發現一個,消滅一個!到2009年10月20日止 用百度搜尋“羅秋林”可以找到相關網頁約6,170篇,其中88%的資料信息是這位羅秋林律師。而搜尋“羅秋林律師”能找到相關網頁約5,150篇相關資源。羅秋林曾被當地媒體評為衡陽律師界頗覺驕傲的一張名片。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羅秋林於1998年10月第三次參加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通過後,從而走上執業律師之路。

從1999年正式執業到2009年的十年的律師生涯中,也正是由於羅秋林的桀驁不馴,在法庭上無論是對對手代理人,還是對法官、檢察官只要發現錯誤和違法之處,哪怕是一個字的錯,也絕不留情地予以指出和批評。其極度的較真和好鬥精神在司法界得罪過不少的人。嘴不饒人,因而被人稱“鐵公雞”。

此外,羅秋林律師還有公益事業和行政訴訟,他不懼權威幾乎將衡陽市的大部分行政機關告上法庭或進行投訴,造成衡陽市行政界少有不知道羅秋林律師其人的。因此,至使不少政界人物因羅秋林的告狀而受處分,其經常挑行政機關“毛病”,沒事就找國家機關行使公民建議、監督、批評權的行徑,被人稱為“羅癲子”。

也正是由於羅秋林的桀驁不馴,敢於挑戰權威,使得這位1973年8月3日出生的羅秋林在湖南省衡陽市法律界、政界成為是個很有爭議的人物。 有人痛恨之,有人畏懼之,有人欣賞之……

工作業績

民事訴訟

1、 1999年7月代理了全國第一例患有白血病的兒媳劉某狀告公公遺棄案,經過近一年的訴訟,為劉某索回了5萬多元的賠償費用(見衡陽廣播電視報2001年2月14日頭版)。

2、 2000年7月代理了汽車司機陽某訴衡陽市公共運輸總公司因一元錢車票不服除名勞動爭議案,經過法院兩審終審,以撤銷公交公司的除名決定而告終。維護了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案被全國數十家媒體報導(見中央電視台2001年2月23日《今日說法》欄目報導)。

3、 2001年3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高中生訴學校違法開除案,在代理高中生譚某訴衡山縣第四中學違法開除一案中,向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衡山四中主動地賠償了譚某18000元的經濟損失並撤銷了開除決定,該案被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報導。

4、 2003年10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未成年人“性騷擾”案,在該案中作為衡南縣某學校的代理人,在訴訟的程中,敏銳地發現了學生家長有意栽贓行為的證據,證實該學生的性病的感染是其母親所傳染,最後衡南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被《衡陽晚報》報導。

5、 2006年12月15日,與牟桂華律師代理董某與王某、某學校人身損害賠償案,一起典型的“長壽”案,此案是1995年立的案,距今已有11年。“11年!幾乎跨越了一個時代。”有人告知,當年的承辦法官有些已經退休,有的已經辭世。此案最後在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雙方握手言和。此案被中國青年報報導。

6、大量色情影片出現在中國電信一服務平台“互聯星空”,而該網站亦是湖南衛視正在熱播的某選秀節目的主要投票網站之一。2007年6月11日,湖南衡陽的喬先生在重裝電腦系統時發現了這一情況,網頁上顯示:只需採用付費方式,便可以觀看。為此,代理喬先生於6月19日下午向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後確認電信公司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對喬先生的公益心予以確認。該案被多家媒體報導,電信公司立即對“涉黃”內容進行了整改,相關的利益主體受到了處罰。

7、2007年10月,羅秋林、莫彬彬、凌受波、譚方耀四人為七十多歲的向某因某縣法律援助中心某律師代理失職案提供3年的無償援助,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某縣法律援助中心賠償向某3萬元,開啟了衡陽市律師作為專家賠償案第一案!

8、2007年11月30日,代理衡陽鋼管集團有限公司訴黎某與山東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50萬元天價勞工跳槽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衡陽鋼管集團有限公司向山東某公司和黎某提出的50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行政訴訟

1、2001年7月19日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村官不服鄉政府撤職案,在該案中作為常寧市蔭田鎮爺塘村村主任蔣石林的委託代理人,在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後,選擇適當的切入點,起訴到常寧市人民法院,該院於2001年10月29日作出撤銷常寧市蔭田鎮人民政府違法撤職行為。該案例被2002年1月10日《南方周末》等多家媒體報導,並被全國政協第九屆五次會議作為專題討論,促進了基層政權民主建設。

2、2002年代理湖南省首例內河責任認定行政訴訟案,擔任船主梁某某委託代理人起訴衡陽港航監督處違法作出責任認定,2003年5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其責任認定。該案被《瀟湘晨報》報導。

3、2002年代理常寧市親仁水電站職工廖某某等訴常寧市公安局對舉報人、控告人的打擊報復行政不作為案,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常寧市公安局不作為違法,從而,使原告免受被檢舉人的打擊報復,為檢舉人如何維權提供了很好途經,該案被《湖南經視》之《聚焦》欄目報導。

4、2005年4月1日因衡陽市公安局不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當事人,侵犯本人的律師會見權,依法向衡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衡陽市人民政府認定:衡陽市公安局侵犯律師的會見權,該案成為全國第一例通過準司法程式維護律師會見權的成功案例。該案被《法制早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報導,還被一部分媒體列為“律師風雲榜”,被湖南法治網列入2005年十大法治候選新聞事件。

5、2006年4月3日代理蔣石林訴常寧市財政局濫用納稅人的錢非法購車案,此案被中央電視台報導。

6、2006年5月12日,羅秋林申請衡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國有資產中公民個人的股份,遭到拒絕後,於6月2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2006年6月13日上午,作為衡陽某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接到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衡陽某公司訴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區分局的不服行政扣押暨國家賠償一案的終審。判決書全部採納了該案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刑事司法行為的代理意見。判決該分局濫用刑事強制措施違法並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從2004年11月開始代理的,終於可以欣喜地看到勝訴的結果,緊接著,申請執行,讓該分局領略到為他人收債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8、2006年6月21日下午,和衡陽市法律師援助中心鄒安國律師為66歲的李德一老人提供援助,至衡陽鐵路公安處要求確認拘留非法,並給予國家賠償。原因是:李德一於2006年5月12日在火車上撿了寶特瓶總計19個,被衡陽鐵路公安處的幹警發現,當即進行詢問,並於當天即作出處罰決定,以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拘留五日。該處當天即把李德一送往拘留所。6月20日,李德一到天戈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聘請了羅秋林擔任其代理律師。之後經羅律師的代理,該案被瀟湘晨報報導後,衡陽鐵路公安處當面向李老賠禮道歉,並賠償3600多元。

9、2007年4月9日,羅秋林、羅萬里、羅淳“三羅律師”就衡陽市建工局行政信息不公開向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該案引起軒然大波,起訴後,有若干個市級領導對此案表示了極大的關注。之後,衡陽市建工局把我們索要的行政信息主動送給我們,行政機關的行政信息不公開可以起訴,給行政機關打一劑“清醒針”,隨後,撤回了起訴。

10、2008年3月5日上午10時,代理劉女士向衡陽市華新地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郵政特專遞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啟動了國家賠償法律程式。2008年3月11日華新地區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律師遞交的申請書後,該院領導和辦案人員均認為申請書所提事實是正確的、請求是合理的,檢察院在拘留劉女士一案存在錯誤。在三天內為劉女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積極賠償劉女士的損失,糾正違法扣押的款項。

2008年3月14日上午10點10分,衡陽市華新地區人民檢察院一行人前往劉女士所在單位,為她消除因刑事拘留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糾正華檢偵撤(2007)第03號《撤銷案件決定書》做出扣押劉女士取保時交納的50000元現金做為違法所提上繳財政的錯誤決定,並予以退還。同時賠償拘留七天所遭受的損失。

13、2008年4月29日作為湖南南舫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方耀的代理人,對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侵犯律師會見權一案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後,該局當庭同意立即按排譚律師會見,戰而屈人之兵,訴訟的目的達到,而後譚律師撤回了對該局的訴訟。

14、2008年11月3日,羅秋林律師針對衡南縣二十七個鄉人民政府在水利建設不作為方面申請行政信息公開,遭拒之後,遂向衡南縣人民法院狀告二十七個鄉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

15、2009年4月7日代理匡增武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2009年9月4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匡增武支付賠償款18萬多元。

刑事辯護

1、2000年7月擔任耒陽市某局李副局長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受賄一案的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供不構罪的法律意見書後,2000年的中秋節的前一天李副局長被無罪釋放。

2、2001年7月衡山縣某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被衡山縣檢察院指控為濫用職權窩案,擔任該局工會主席王某在偵查階段的律師,及時地向衡山縣檢察院提供了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後,該院撤銷了案件。

3、2001年12月5日在公安部掛牌三湘第一黑“張飛、麼七”案中,擔任第8名被告人的辯護人。

4、2003年1月17日參與湖南省“屈氏七兄弟”盜竊金融機構案的辯護。

5、2003年6月19日,擔任未成年學生謝某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搶劫罪一案的指定辯護律師,向衡南縣人民法院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同年,該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於7月17日獲釋。

6、2003年8月擔任衡南縣某局廖某被指控涉嫌貪污罪一案的律師,向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構罪的法律意見書後,該院作出了不訴決定。

7、2003年10月27日擔任湖南省首例律師被指控犯受賄罪一案中劉某的辯護律師,在該案中作無罪辯護。

8、2003年12月13日,擔任未成人羅某被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盜竊罪一案的指定辯護律師,接受案件後,向法院提供了該被告人行為時還未滿16周歲的公證證據,於同月24日,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2004年元月7日,羅某被無罪釋放。

9、2004年5月24日擔任備受媒體關注的,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2、5”搶劫金行案中擔任鄧某的辯護人,為其作減輕處罰的辯護,得到法院的支持。

10、2004年9月7日,接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被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故意殺人罪的陳某的指定辯護律師,2004年9月27日在法庭上為其作無罪辯護,於2005年3月25日衡陽市中級民法院宣告陳某無罪釋放。

11、2005年3月,接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被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故意殺人罪殺死十二人,被新聞界稱為“殺人狂魔”的李春生的一、二審辯護律師,該案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23日裁定,只認定李春生殺死五人,其七起殺人案不能成立。

12、2006年11月27日擔任劉某委託,在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劉某等犯單位受賄罪,湘財證券犯對單位行賄罪一案中,擔任劉某的一二審辯護人。我在此案中的辯護觀點為無罪辯護,但法院還是對我的當事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

13、 2007年6月14日接受某縣人民檢察院某副檢察長的委託,擔任其被公訴機關指控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的辯護人,於29日-----開庭前三天向法庭提出無罪辯護意見,理由是檢察機關無法證明起訴書中所述內容是國家秘密,檢察院撤回起訴,某檢察長於7月21日被釋放。2008年10月13日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湘衡蒸檢刑不訴字(2008)1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該副檢察長不起訴。

14、2008年11月28日和謝昉律師為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祁東青年匡增武提供無償援助,進行無罪辯護,祁東縣人民法院宣布搶劫罪名不成立。2009年4月7日代理匡增武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2009年9月4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匡增武支付賠償款1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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