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8〕29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株政辦發〔2006〕26號)同時廢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10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明確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總責,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依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具體考核標準是:
(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實際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基本農田按規定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按建設項目和行政區域實行考核,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於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二)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非農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國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需按程式審查批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沒有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批地的現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非農建設中實際新增建設用地和占用農用地不得突破市下達的年度計畫指標。
(三)嚴格依法依程式實施征地補償。土地出讓總價款首先按照規定足額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不足。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的部分從國家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優先落實解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出讓不得低於最低價標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依法按標準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並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沒有違規減免、緩繳、擠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現象。
(六)有效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嚴格落實執法檢查、動態巡查以及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劃、突破計畫、違法批地用地的重大案件及時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同時符合上述六項標準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採取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每年末,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與予表彰獎勵。對在檢查、考核中發現不合格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六、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縣市區,由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對其審批用地、土地出讓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法依紀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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