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檔案事件

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檔案事件

Deten tion the

縣委書記簽發的勞教檔案

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檔案事件(County Detention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event secretary;County party committee secretary signs and issues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file event )。

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檔案事件概要

湖南永州雙牌縣農民何吉上因舉報村支書侵占退耕還林款並多次到縣委、縣政府上訪,被雙牌縣委認定為“聚眾擾亂國家機關秩序”“非法煽動組織他人上訪”“威脅侮辱接訪幹部”。在檢察機關認定其不構成犯罪後,雙牌縣委書記卻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向永州市公安局簽發函,要求對何吉上“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評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檔案事件

舉報和上訪均是法律賦予我國公民應有的權利。姑且不論何吉上的舉報和上訪行為是否合理,這種動輒就利用手中權力對舉報者和上訪民眾採取“扣帽子”“穿小鞋”的行為本身就與建設法制社會的精神格格不入,而以“聚眾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為名對舉報上訪者實行勞動教養更是對權力的濫用。
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檔案事件當事人

依照我國有關勞動教養的法規,對“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這是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式,不遵守這一程式本身就是對於法律的蔑視。
法規同時還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及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依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籤名。”而何吉上的律師介紹,這些程式在本案中“均被省略”,對何吉上的勞教決定書上也只有兩個民警的簽名。
一紙“漏洞百出”的勞教決定書何以順利出籠?在何吉上一案中,行政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和影響清晰可見。在縣委書記簽發的這份《中共雙牌縣委、雙牌縣人民政府關於對違法上訪人員何吉上依法予以勞動教養的函》中,對何吉上的行為措辭十分嚴厲,已大有提前“判處”何吉上勞動教養之意。一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律師認為,在何吉上一案中,可以明顯看出當地黨委、政府對何吉上實行勞動教養一事,“早就定好了調子。”
近年來,少數地方政府對民眾上訪採取的“過度反應”屢見不鮮,一些地方對“屢教不改”的上訪者或採取拘留,或採取勞教,甚至直接送進精神病院。對付上訪民眾的手段不斷“翻新”,但一些地方政府對於上訪激增卻很少反思政府自身原因。
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加強法制化建設是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根本保證。而對於地方黨委政府來說,對於民眾上訪更應持寬容、理解的態度,要嚴格依法辦事,絕不能動輒對上訪民眾冠以“非法上訪”“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等“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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