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崗

2006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公務員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將公務員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三類,其中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機關中履行綜合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

在公務員總數量中所占比例最大,在政府機構中從事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內部管理工作,並為政府工作指明方向,發揮著核心作用,在公務員整體結構中居主導地位,享有決定權。但當前我國對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自身的知識體系並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培訓體系欠缺,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又是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培訓質量保證體系勢在必行。

根據你被分配的不同職位有上述的不同作用: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內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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