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收入

經營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所獲得的一種收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經營收入,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按照商品經濟的要求安排企業各項微觀經濟活動,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所獲得的經營性勞動收入。廣義的經營收入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全部非直接活勞動投入所導致的收入,包括經營性勞動收入、風險收入、級差收入、機會收入等。經營收入關係到商品生產經營者所追求的利益目標的實現。

性質

類似企業收入。事業單位存在某些與自身正常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其定價可以市場公平價格為標準,保本的基本上含有一些利潤,類似企業營利活動。

特點

(1)是事業單位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開展專業活動取得的收入只能作為事業收入,不得作為經營收入。

(2)是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閒置資源開展的社會服務活動取得的。由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取得的收入不納入本單位經營收入。

內容

(1)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即單位通過銷售定型、批量產品(不包括試製產品)和經銷商品取得的收入。該種收入一般存在於科學研究事業單位,醫院銷售藥品的收入應納入事業收入中的藥品收入。

(2)經營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餐飲、住宿和交通運輸等經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工程承包收入,即單位承包建築、安裝、維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4)租賃收入,即單位出租、出借暫時閒置的儀器設備、房屋、場地等取得的收入。

(5)其他經營收入,即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

管理

事業單位應按本單位特點準確區分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分別核算。同時,個別單位的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的性質和內容可能相互交叉,難以準確劃分清楚,在這種情況下,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事業單位應在不影響自身專業活動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經營活動,遵守有關部門的定價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收後,經營業務的利潤應與其他收入一起進行事業單位的結餘分配。經營收入也須納入單位的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確認與核算

設定“經營收入”科目。按收付實現制或權責發生制確認。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發生銷貨退回時,不論是否屬於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舊,應相應沖減經營收入。期末將本科目餘額轉入“經營結餘”科目,本科目無餘額。

報表列示

於收入支出表收入項下,“其他收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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