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理性原則

加工的物歸動產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價值顯然超過材料價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權就其原物的價值索賠。 附合的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其中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權;動產與動產附合的,一般由作為基礎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 混合的物一般歸為擁有價值量較高的一方,同樣價值量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權的一方提出賠償請求。

經濟合理性原則,在法學上被理解為物經過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的過程中,如果將合為一體的物分割會影響其價值和性能或者使其滅失的,那么便不將此物分割。
加工的物歸動產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價值顯然超過材料價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權就其原物的價值索賠。加工人為惡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
附合的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其中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權;動產與動產附合的,一般由作為基礎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失去原物的一方可以依法索取不當得利的賠償。
混合的物一般歸為擁有價值量較高的一方,同樣價值量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權的一方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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