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暫行)

經營者在申辦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的同時,可通過書面或網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對經營者同時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應一併審核。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經營者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中未註明相應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號和類別號的,不得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商配發【2005】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省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為實現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現制定《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暫行)》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下負責受權範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瀋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經營者在出口《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貨物前,應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辦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第四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審核簽發情況;負責對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數據及其在國內外海關的清關數據的監控及核查,協調和處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業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調查並根據受權處罰違規發證行為;通過海關聯網核查熱線,為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五條 本規範所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包括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見附屬檔案1)、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一式四聯,見附屬檔案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見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前兩者證面為英文,供經營者在歐盟報關時使用;後者證面為中文,供經營者在中國海關報關時使用。
第六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簽發實行兩級審核制。

第二章 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的受理、審核與簽發

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應嚴格按照商務部發布的《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受理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申領簽發事宜。
經營者以書面方式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
第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受理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時,須審核經營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商務部批件下發給經營者的許可數量檔案。
二、《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聯,見附屬檔案4),由經營者逐項填寫,不得塗改,並加蓋經營者行政公章。
三、委託發證機構打證的經營者須提供與申請內容相符的證書樣本,自行打證的經營者提供自行列印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證書內容規範見附屬檔案5)及存有相應數據的計算機軟碟;
四、有效的紡織品出口契約(正本複印件)。
五、首次申請的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複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加蓋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經營者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審批部門頒發的《批准證書》;
上述材料在備案後如發生變化,經營者須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提供變更後的檔案材料。
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發現上述材料有誤或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經營者做出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申請,應在自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之內審核申請內容,核減許可數量,簽發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專用章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對當天所簽發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電子數據必須通過網路上報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不得遲報、漏報。
第十條 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原則上由各經營者指定並報發證機構備案的領證人員申領。
領證人員憑《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第二聯及本人有效證件領取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領證時,須與《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發放登記表》(見附屬檔案6)上的許可證號、份數、類別等內容核對無誤後,註明領取日期並簽名。

第三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受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申辦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的同時,可通過書面或網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受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時,須審核經營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二、加蓋經營者行政公章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聯,見附屬檔案7)。
第十三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網上申請
一、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前,應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辦理用於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經營者此前已經辦理的用於申領其他進出口許可證的電子鑰匙適用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辦理)。
二、經營者須先行列印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以便將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號和類別號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電子數據(以下簡稱申請表電子數據)中進行填制和提交。
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時,應登錄許可證局網站,點擊網上企業申領連結,進入許可證網上申領平台,點擊“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領系統”,根據出口契約內容,按要求如實地線上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申請表電子數據。
三、經營者可以對尚未上報的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撤銷、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電子數據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之前線上提交撤銷申請並通知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在接到通知後即將申請表電子數據退回,經營者可線上修改申請表電子數據後重新上報。
四、經營者上報申請表電子數據後,可通過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聯網申領系統查詢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網上審核的結果。審核未通過時根據審核意見修改申請表電子數據並再次上報;審核通過後列印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並加蓋經營者公章。

第四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審核

第十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上網操作規程,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簽發管理系統,及時審核經營者網上提交的申請。
第十五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書面申請的審核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經辦人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及時一次性告知經營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領材料存在非關鍵或不改變申請性質的可當場更正的錯誤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經營者同時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應一併審核。
第十六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網上申請的審核
對符合本規範規定的申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經辦人點擊“予以通過”;對不符合本規範規定的申請,須在“審核意見”一欄詳細註明理由後,點擊“不予通過”。

第五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簽發

第十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申請,應在自網上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規範見附屬檔案8);對書面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經營者提交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及檔案材料與許可證證面內容審核無誤後,核減相應許可數量,簽發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 通過書面申請的,經營者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第二聯和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的“中國海關核退聯”以及領證人員的有效證件領取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通過網上申請的,經營者憑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領系統中列印的申請表和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的“中國海關核退聯”以及領證人員的有效證件領取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經營者領取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時,須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發放登記表》(見附屬檔案9)上的許可證號、份數、商品編碼等內容核對無誤後,註明領取日期並簽名。
第二十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經營者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中未註明相應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號和類別號的,不得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對同時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簽發的,應及時向經營者說明理由。
同時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經營者有關領證手續按照第十條和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每批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他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噸數量單位)的樣品,免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出口樣品如果屬於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範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第六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更改、退證與遺失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已審核通過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申請不得再做任何更改,如有變更事項,一律撤銷舊證,辦理新證。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如有未使用或有變化的,必須向原發證機構交回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填寫《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撤換證申請表》(附屬檔案10)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撤換證申請表》(附屬檔案11),由發證機構做相應的撤換證處理。
對已經出關但不改變金額和數量的貨物,經營者可以憑中國海關報關單以及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向發證機構申請更換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發證機構不得再為其簽發與之對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如有遺失,經營者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註明的國內報關口岸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後,經核對國內外海關電子數據,確認許可證沒有報關出運的,予以註銷舊證,補發新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關”制。“一批一證”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一證一關”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
第二十七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十八條 一套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可以對應多份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經營者應一次性申辦並領取與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相對應的全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經營者名稱、總數量、總金額等關鍵項必須保持一致,否則,發證機構不得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在公曆年度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經營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不得超過本公曆年度的12月31日。需延期的,應撤銷舊證,辦理新證。
第三十條 本規範所涉及的申請表等表格均可從商務部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頁面 “相關業務”欄中“相關軟體下載”處下載列印。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由許可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2、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4、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5、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6、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發放登記表
 7、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8、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9、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發放登記表
 10、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撤換證申請表
 11、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撤換證申請表
附屬檔案下載: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507/20050700173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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