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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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計畫委員會引導和促進全州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辦理州戰區恢復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編制全州戰區恢復建設計畫,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

政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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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計委召開“黨風廉政教育月活動”動員大會 (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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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長白成亮、州計委主任丁興忠,出席由省計委主持的彌勒南盤江雷打灘電站暨3萬噸黃磷項目可研報告審查會。 (12月04日)
州計委主任丁興忠陪同北京大唐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毅金平那蘭水電站現場考察 (12月04日)
金平那蘭電站正式開工建設 (12月04日)
州長白成亮陪同國家發改委領導和中資公司專家對泛亞鐵路項目預可研報告評估列站踏勘 (12月04日)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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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有關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引導和促進全州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二、匯總分析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州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分析、預測,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參與研究財政、金融政策。
三、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
四、提出我州全杜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及資金來源,根據全州產業布局,合理引導投資方向,審批由州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組織管理全州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上報建設項目,爭取國家和省對全州各行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五、制定地方性價格政策,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調控全州價格水平,制定、調整和監督州級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
六、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動員(含經濟動員和交通戰備)與整個國民經濟和杜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研究制定投融資、計畫、價格(糧食流通)等體制改革並組織實施。參與 有關法規的起草和協調實施及其他有關體制 改革方案的研究。
八、指導、促進全州市場體系的建立, 組織制定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
九、歸口管理州經濟研究中心。
十、承辦州委、州政府、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 工作;
2、組織和參與起草主要檔案,參與重 大課題調研;
3、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檔案管理、文書資料、辦公自動化以及督辦、信訪、保密、財務、資產房產管理和接待、治安保衛等行政事務;
4、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5、協調科室、下屬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的日常工作;
6、負責安排州級財力大型購置費;
二、綜合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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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匯總編制全州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匯總和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負責提供巨觀經濟和市場運行狀況及趨勢的信息;研究並參與收入分配製度和有關政策的制定。
2、研究提出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地區規劃和政策;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州域範圍內生產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貼息申報;負責制定全州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3、研究和分析全州社會資金平衡、銜接和協調財政、金融方面的計畫和政策;對財政和金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企業債券、產業投資基金申報和管理;參與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建立和管理;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監測、預測物價總水平的變動。
4、負責昆河經濟帶(紅河片區)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5、負責編制《巨觀經濟動態》,完成頜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投資科
1、研究提出全州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全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
2、審核上報城市(含中心集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公、檢、法、司(法)部門的建設項目,下達國家、省和州財政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計畫;
3、負責州級財力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安排,認真搞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儲備工作;
4、安排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建設計畫;
5、編制全州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參與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和檢查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等工作;負責州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社會發展科
1、根據省級主管部門的總體布署,研究提出全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和銜接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2、研究提出全州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和布局;
3、負責審批限額內和上報州級財政性資金社會發展的基本建設項目;
4、研究提出全州社會發展的戰略,銜接平衡社會發展規劃,協調人口、教育、勞 動就業、文化、衛生、社會保障、體育、廣播影視、旅遊、工青婦、殘聯、民政等發展 政策;
5、審核編制社會發展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審批和安排重點及專項社會發展項目;根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和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產業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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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研究提出全州原材料工業、製造業、新興產業、建築業的發展戰略;提出重點行業專項發展規劃,監測和分析各產業的發展建設情況,提出政策建議;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負責國家、省、州安排資金的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項目的上報和前期工作;
2、研究提出全州工業、交通、能源的發展戰略;銜接和平衡工業各行業和基礎產業的發展規劃,提出工業重點行業專項發展規劃,監測和分析工業發展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審批州級許可權的工業、能源建設項目,負責審核上報省和國家的工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州內工業、能源、交通重大建設項目;
3、辦理州戰區恢復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編制全州戰區恢復建設計畫。監督、檢查州內戰區恢復建設項目;六、農村經濟科
1、研究提出全州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
2、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鄉鎮企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3、編制和實施全州生態環境建設、小城鎮(鄉鎮所在地)建設規劃;
4、制定全州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審批限額內和上報重大建設項目。
七、地區經濟發展科
l、組織編制全州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
2、擬定和協調國土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措施;
3、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年度計畫以及水資源平衡和節約規劃;
4、負責審批、上報重大環境保護、整治項目;
5、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和協作中的重大問題;
6、編報全州以工代賑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以工代賑”限額內項目的審批和限額以上項目的上報;
7、參與全州扶貧工作有關專題規劃的編制。
八、經貿外資科
1、研究提出全州內外貿易發展戰略,監測、分析州內外市場的發展狀況,做好全州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編制全州內外貿易發展計畫,提山引導和調控市場的有關政策;
2、編制全州主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州糧食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總量平衡和調控,編制重要商品儲備計畫;
4、負責編制安排上報和審批全州流通設施基本建設計畫;
5、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編制全州利用外資計畫,協助組織招商引資工作;
6、審批和審核外商投資、國外貸款、境外投資項目;辦理基本建設項目引進技術設備手續;上報或審批口岸基本建設項目。
九、價格管理科
1、組織實施國家及省下達的商品價格改革、調整方案、負責提出州管商品價格改革、調整方案;
2、協調和處理州內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商品價格爭議;
3、負責流通企業商品價格構成的監測、預測及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產資料價格的監測和農產品成本調查;
4、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建立和管理地方價格調節基金;
5、組織實施國家及省下達的房地產價格政策;
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州內土地基準價格;
7、認真做好人大、政協提案及來信來訪的回覆工作。
十、收費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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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協同財政部門初審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報省級計畫、財政部門審批;
3、按省級授權與財政部門制定我州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
4、協同財政部門初步審定我州申報的收費項目;
5、負責全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經營性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做好州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並做好全州行政事業性管理人員和執行人員,經營服務性收費單位的業務培訓指導工作;
6、糾正同級政府部門或下級政府越權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行為;
7、指導、協調、管理好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工作,監督州內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8. 協同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清費、治亂、減負”為重點的各專項治理工作。
十一、物價檢查所
1、組織、實施、協調全州價格監督檢查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2、監督檢查有關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國家價格方針、政策的嚴肅性;
3、指導全州社會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4、管理、承辦不服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查處而申請價格行政複議的案件及協助委領導應訴處罰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價格行政訴訟;
5、負責全州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州“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
6、辦理人民民眾和單位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來信、來訪和舉報。
十二、價格認證中心
1、負責組織實施上級計委價格鑑證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研究提出全州價格鑑證工作的政策建議;
2、管理州級司法、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委託的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
3、受理跨市、縣的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
4、受理州交警支隊委託的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工作;
5、負責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公證性認定;
6、負責全州價格信息服務工作,完成上級計委價格認證中心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三、西部大開發辦公室
1、研究提出紅河州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2、研究提出重點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建設,結構調整、資源開發以及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
3、研究提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
4、協調西部大開發與科教文化事業的有關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全州西部大開發項目的前期工作;
6、承擔州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制度建設

會議制度
一、黨組會議 重點研究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幹部的調整、提拔和調動及重大財務問題等主要工作。參與人員為黨組成員或黨組指定參加的相關人員。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主任辦公會議 重點研究本委的主要工作和一些帶全局性但又不宜擴大研究範圍的工作。參會人員為主任、副主任、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辦公室主任及研究業務涉及的相關人員。主任辦公會由主任或委託分管的副主任主持召開。一般1—2月召開一次。
三、委務會議 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務會主要為委領導根據黨組或主任辦公會研究的問題進行通報或安排布置一個時期的工作;聽取各科室、中心、所工作的情況匯報及建議。協調科室、中心、所之間的關係。參會人員為各科、室、中心、所負責人。
四、職工大會 為委領導根據上級的要求和部署,進行情況通報和工作安排部署。參會人員為全體幹部職工。
辦文制度|
一、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各項規定,提高公文製作、運轉的質量和效率。
二、凡上級下發、同級和縣(市)報送本委的檔案、資料,統一由本委辦公室負責簽收、登記並提出擬辦意見,再分送領導閱示和有關科、室閱處,科室收文後,應視檔案內容和領導批示的急緩程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送領導審定。
三、十經收文登記,也無辦公室擬辦意見或領導批示的公文,科室不予辦理,領導不子簽發。
四、撰擬文稿必須按照機關公文要求使用統一的規定文種又字簡潔明了,表述準確,格式規範。
五、檔案簽發
1、 屬於重大事項的計委(含黨組)檔案,以及主任管理事項的檔案,報主任(黨組書記)簽發:
2、屬於副主任管理事項的檔案由副主任簽發,並向主任報告;
3、未經領導簽發的公文,本委辦公室不予列印和簽章。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辦理,但因領導出差不能簽發的公文,辦公室應事先請示分管領導,明確辦理的方向及原則後,安排主辦科室辦理;
4、各科室、中心、所收閱和收處的公文,應妥善保管,並在次年三月前作一次全面清理,統一交辦公室整理歸檔或銷毀。
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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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範圍
1、省級以上計委領導及隨行人員;
2、縣級計畫局領導及人員;
3、外地州計委領導及隨行人員;
上述範圍外因公來訪的人員,由辦公室視情況臨時處理;
二、接待原則及標準
1、接待安排內外有別,本著熱情、周到適度、從儉的原則辦理;
2、嚴格按有關規定標準安排就餐、控制陪餐人數(陪餐人員:辦公室1人、相關業務科室1人及相關委領導)。不上名貴菜餚及名酒、名煙;
3、就餐標準:縣(市)每人每餐控制在30元以內,省級適當放寬;
4、除上級計委領導和隨行人員外,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5、嚴禁用公款公物辦理公務接待範圍外的事宜和以公家名譽進行私交性質的應酬活動;
6、不準安排客人到營業性歌舞廳活動。
三、接待審批
接待工作必須由委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署《紅河州發展計畫委員會接待就餐審批單》後,交相關承辦人員辦理。因特殊情況未辦理接待手續的,應及時補辦有關手續。未經上述領導批准的、費用由擅自安排者自理;
四、禮品贈送及報批 原則上不向客人送禮。確需送禮的,須經委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准。禮品只限於州內產品。所送禮品要填寫《禮品清單》,由批准人(或交辦人)和承辦人簽字,交辦公室辦理,否則不予報銷。
用車制度
1、保證主任、副主任工作用車;
2、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保證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用車;
3、科室領導出差一般不帶車,因特殊情況需帶車的,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急需安排工作用車的;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
車輛管理制度
1、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派。辦公室根據領導和工作需要及車輛狀況安排用車。凡未經安排,擅自出車造成的一切後果,概由當事人負責;
2、未經批准,嚴禁公車私用或外借他用;節假日和下班後,若無公務活動,車輛應停放到指定的地點,並確保車輛的安全;
3、未經批准,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本委車輛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違者後果自負;
4、車輛需要進行保養或修理時,應列出清單先向辦公室報告,待徵得分管領導同意後,及時安排保養或修理,未經批准的修理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5、車輛加油一律憑辦公室開具的油單到油庫加油,如發現擅自加油的,按個人用油個人付費處理,同時,為便於全面掌握車輛活動情況,在出差過程中的加油單,須由十委同行人員(負責人)簽字後方能報銷。
電話管理制度
各科室、中心、所配置在辦公室的公費電話,只用於上下級和州級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業務聯繫。電話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不得公費私話。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兩手抓的方針。|
二、堅持委機關政治學習制度。全體幹部職工每月組織一次集體學習。學習內容按有關要求安排,學習方式自學與集體學習相結合。
三、嚴格執行中紀委規定,廉潔自律;對違紀違規的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採取多種形式,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考勤制度
一、嚴格遵守機關的作息時間。
二、加強組織紀律和嚴格考勤制度,不得不假外出和遲到早退、因病因事請假,工作人員三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領導審批;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和科室負責人請假,均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請假須憑書面假條,假期結束後向批假人銷假。
三、各科室確定專人負責考勤,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表交本委辦公室綜合後報委領導。
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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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執行《會計法》,嚴格遵守有關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嚴格按規定的收支範圍和收支標準開展本委財務工作。
二、嚴禁公款私存或拖欠、挪用、拉用公款;嚴禁私設小金庫。
三、財務收支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做到專款專用。
四、因工作需要借支公款的,必須寫出借條,經委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字批准後才能借支。
五、一萬元以上支出由主任審批;一萬元以下支出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兩仟元以下支出(辦公用品、差旅費等)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六、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和支出由主任辦公會審批;
七、特殊支出由主任審批;
八、正常接待費用的支出和車輛維修支出由分管辦公室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批。
九、為減少會議開支,原則上一年只召開一次全州計畫系統工作會議。凡未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超過規定次數召開的會議,概不支付會議費。
十、凡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或單件物品價值不足500元,但屬一次性購買的大宗物品(如桌椅等),均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範疇。
十一、固定資產由委辦公室建立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各科室、中心、所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一式二份、一份交辦公室,一份留科室保存),並確定專人管理,誰遺失,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
十二、凡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範疇內的物品,需作報廢處理的,有關科室應及時向委辦公室報告,經辦公室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得作固定資產核銷處理。
十三、未經主要領導或分管辦公室領導批准,本委各科室、中心、所均無權擅自處置屬於固定資產管理範疇內的物品。
價格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正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子較重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規範價格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特制定紅河州發展計畫委員會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案件審理委員會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人數為七人。設主任一名及副主任一名,分別由州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和分管價格工作的副主任擔任,委員由辦公室主任、檢查所長、收費管理科科長、價格管理科科長及價格認證中心主任擔任。
三、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物價檢查所提交的調查終結報告十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案件承辦人應當列席會議。
四、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對案件主要內容進行審查,包括;(一)是否屬本機關管轄;(二)當事人的情況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四)證據是否充分、確鑿;(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六)定性是否準確;(七)辦案程式是否合法;(八)行政處罰建議是否恰當。
五、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及議程,並指定記錄人。
(二)承辦人講述當事人的價格違法事實、證據、定性依據、行政處罰建議及當事人的意見。
(三)委員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承辦人及相關人員詢問,並發表處理意見。
(四)主持人宣布會議決定。參加人在《案件討論記錄》上籤字。
六、案件審理委員會對案件審查、討論後,根據不同情節,分別作如下決定:
一)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二)確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雲南省價格管理條例》、《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作出處理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或者程式違法的,退回物價檢查所重新調查。
(五)其他決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議:
(一)當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實、理由、證據的;
(二)依據本制度第六條
(三)項規定,物價檢查所重新調查終結的;
(四)其他需再次討論的。
八、州物價檢查所檢查的案件原則上由州發展計畫委員會直接處理。
九、案件審理委員會和案件承辦人,應當對審理事項依規定予以保密,嚴禁泄露討論情況。
十、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物價檢查所負責。
行政複議制度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正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市、縣價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雲南省行政複議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紅河州發展計畫委員會為紅河州價格行政複議機關。州計委行政複議領導小組人員由州計委主任、分管物價工作的副主任、委辦公室主任、物價檢查所所長、價格管理科科長、收費管理科科長、價格認證中心主任組成;州物價檢查所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並由二人以上行政複議人員進行;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四)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五)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六)辦理行政複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的備案。
二、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經辦人員要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要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三、本委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不屬本委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物價檢查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物價檢查所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面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覆及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吊銷《收費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證據、依據有異議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委認為有必要時,本委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七、物檢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丟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委領導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八、本委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委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九、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十、物價檢查所要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委領導同意或者案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 新作業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消該具體行政行為。
(五)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面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第三人的請求和理由;
3、被申請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4. 本委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5、行政複議結論;
6、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7、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時間;
十一、本委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 撤銷沒收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十二、本委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本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經委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十四、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 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休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本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他制度
一、各科室、中心、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差外地,須請示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並填寫《出差審批表》交領導審批後,方能外出;委領導出差時,主任須告知委託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辦公室;副主任須報告主任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辦公室。
二、凡外地或外單位邀請參加的各類慶典活動,不論邀請單位或個人,一律由委領導視情況確定參加人員。
三、根據職能和工作需要,在組織對重大問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調查研究時,除直接業務科室參加外,辦公室、綜合科、投資料也應派人參加,以便綜合科室全面了解和掌握各方面情況。
四、堅持主任負責制基礎上的集體議事制度,凡各類項目資金(如以工代賑資金、戰區恢復建設資金、州本級大型購置費等)的安排,均由業務科室提出方案後交主任辦公會研究審定。
五、各科室、中心、所必需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向辦公室書面提交當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工作計畫,以便按時向委領導提交全委工作總結和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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