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

約談

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

注音

【詞目】約談

讀音

yuē tán

釋義

相約而談,即約定之後而就特定事情進行商談。

各類約談

違規土地約談

“約談”制度是2007年度剛剛開始的一項制度。當時把違法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來,一是當面匯報情況,二需要對違法用地造成的原因作出分析,問題出在哪,下一步該如何解決。因為當時15號令還沒有實施,所以不會與問責掛鈎。

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說,約談制度已實施兩年。堅持這項制度,面對面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商議整改查處工作,是國土資源部依法行政、履職所在,也是國土資源監管方式的一種探索和創新,是為了督促各地儘快整改查處違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違法用地嚴重地區,不要出現大批幹部倒在問責紅線上,是對幹部的愛護。

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在京約談違法用地較為嚴重的5市(州)、7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下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通報了2009年度全國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情況。公眾期待已久的三部門全國土地管理“問責”正式啟動。

此次被國家土地總督察約談的5個市(州)分別為陝西省渭南市、山西省運城市、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北省襄陽市,7個縣(市、區)分別為黑龍江省鐵力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山西省大同縣、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遼寧省燈塔市、浙江省上虞市、遼寧省莊河市。  

樓市約談

全國樓市的限購時代正式來臨,住建部的新口吻是,“不限購,就約談”。板子一記記都打在縣市一級政府身上。對於過去一年樓市瘋狂上漲的二三線城市來說,是到了限制房價的時候了。或許,這樣的壓力還將進一步加大。在2010年12月末,住建部部長姜偉新便稱,將“適時會同監察部對省、市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進行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日化企業約談

針對2011年3月,日化產品和速食麵等將漲價的信息,國家發改委約談了相關企業了解情況,並明確表示,各類企業要加強社會責任,不得隨意搭車漲價,更不許串通漲價、哄抬物價,同時將派出調查組赴有關企業進行調查。  

家電企業約談

2011年初,部分家電廠商喊出“上游原材料價格的持續上行正在觸發白電成本的全面上漲”,“有渠道商已經收到製造企業的漲價通知”,例如在冰洗產品方面,部分品牌醞釀進行了5%左右的價格上調,而油煙機、灶具、消毒櫃等產品方面,平均漲幅也會達到5%~10%左右。在發改委“約談”工作之後,年初至今一直甚囂塵上的白色家電醞釀漲價開始轉向。  

酒業約談

2011年3月31日和4月2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領導邀請發改委價格檢查司、經貿司,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市場運行司有關領導,緊急約談中國酒類流通協會、釀酒工業協會及華潤、青島、燕京、百威四大啤酒集團領導,召開了重要消費品行業協會座談會,強調維護價格穩定。

示例

經過多次約談之後,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約談很多時候讓人想起談判的意思,其實在現代社會,約談更多是發生在實力不對稱的兩方身上,為了達到一個目的,通常是實力較強的一方約談實力較弱的一方在某一特定場合,告知其要達成的目的和操作方法。一般,實力較弱的一方沒有還價的餘地,即便是還價也是在對方早已圈定好的範圍內。

因此約談更多是作為一種行政手段來使用,例:工商局約談了某超市老闆;城建委約談了某建築商等。

爭議

至於“約談”,當前爭議頗大。儘管從字面理解,這種方式有別於行政命令式的干預,實際上卻幾無差別。當然從抑制物價進而“維穩”人心來看,“約談”也頗有效用。但“約談”可以鎮痛,卻也有可能讓短痛變成長痛。正因此,有必要對“約談”應對通脹的效用進行認真分析。

而就對市場格局的影響看,“約談”潛在的因素不容忽視。也即,它有可能助力一部分企業搶占市場份額,而讓另一部分企業失掉市場。

“約談”不可能是無償的。其“有償性”或曰成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於被約談的企業和行業,會有一定的補貼。中糧集團、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約談的企業,就獲得了低於市場價的“定向銷售”。雖然可能不足以彌補企業虧損,但企業所獲得的無形的政府資源,卻注定是一筆可觀資產。而這,也正是“約談”成本體現的第二個方面。“約談”的運作思路很明確,抓住有市場定價權的龍頭企業,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換來整個市場的價格穩定。

可是,這種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論。企業能夠獲得補貼,看似是為其承擔社會責任付出的合理補償,實際上卻是以行政手段強化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自相矛盾之處在於,如果說被“約談”企業承擔了社會責任,那些未被“約談”的企業是否就全然沒有承擔社會責任?假如沒有“約談”,那些有市場定價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又體現在何處?對於能夠被“約談”並獲得政府補償,未獲此“殊榮”的企業已經嘖有煩言。很顯然,“約談”使得在同一個市場環境中的一部分企業獲得了政府資助,而另一部分同樣服從了行政干預的企業不僅一無所獲,還承擔了市場以及行政干預的雙重壓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預市場定價,最好能用明確的方式表明,這樣對所有企業是平等的,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是統一的,市場的競爭機制沒有被破壞;而“約談”這種看似同企業商量的尊重市場的辦法,其實就是以相對軟性的方式行干預之實。但不言自明的干預卻蘊含了畸輕畸重的市場不公,它使得在一個原本不利的市場環境中,強勢企業強者更強,弱勢企業更為不堪。

“約談”,一方面自然體現了相關部門穩定物價、關注民生的決心;但同時產生的負外部效應則是,客觀上也強化了通脹預期,從而與抑制通脹的本意背道而馳。正所謂有一利必有一弊,行政手段干預物價的雙刃劍效應,尚難判斷之於抑制通脹會產生何種結果。直觀而言,調控部門可能樂觀成分居多,他們可能不太相信此輪通脹會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過程。因此,行政手段的運用出現加速而堅決之勢,立基於通脹高點很快就會出現並逐漸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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