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屬

所謂“系屬”,就是“隸屬”或“歸屬”的意思,指某一類型法律關係應隸屬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支配的意思;或者用類似於薩維尼的觀點來說,就是某一類型法律關係應與哪一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或legal system)相連結或相聯繫的意思。或者更直觀地說,就是運用某種連結點來指引某一類型法律關係應適用的準據法。

基本信息

構成

範圍:Objectofconnection/Category系屬:Attribution連結點:Connectingpoint/Pointofcontact

最常見和常用的系屬公式

①屬人法: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習慣居所作為連結點的系屬。一般用來解決人的身份問題、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動產繼承和親子關係等方面的的法律衝突。

②物之所在地法:即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物或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它通常用來解決有關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衝突問題。

③行為地法:即以當事人的行為地為連續點的系屬。由於法律行為的多樣性,行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屬公式:A.契約締結地法,B契約履行地法,C婚姻舉行地法,D侵權行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包括加害行為地法和損害發生地法。

④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即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按其意願自主協定選擇的法律。這種做法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它主要用來解決契約的法律適用問題,但現擴展至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領域。 

⑤法院地法:即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這一般用於解決有關程式問題的法律衝突。有時這一系屬公式也用於解決實體問題,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⑥最密切聯繫地法:即與法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地方的法律。目前,它既可被視作一個法律選擇的指導原則,又可作為一個系屬公式而大量出現於衝突規範中。7.旗國法:即運輸工具所使用的旗幟或旗幟標識所屬國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船舶、航空器在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衝突問題。在海事國際私法中,船旗國法是最重要的系屬公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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