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形成的判例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對被訊問人出示《米蘭達須知》,目的在於使被訊問入享有美國憲法第5和第6修正案規定的權利,即有權不作自證其罪的供詞,並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被訊問人沒有明確放棄上述權利,警察在訊問中所獲得的供詞就不能作為證據。
此案形成的判例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對被訊問人出示《米蘭達須知》,目的在於使被訊問入享有美國憲法第5和第6修正案規定的權利,即有權不作自證其罪的供詞,並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被訊問人沒有明確放棄上述權利,警察在訊問中所獲得的供詞就不能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