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辦法

第四條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對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行為實施監管。 (三)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情況。 第四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節能發電調度監管信息。

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辦法(試行)

電監會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辦法(試行)》的通知
電監市場〔2008〕13號
華東、華中、南方電監局,南京、鄭州、成都、貴陽電監辦,江蘇、河南、四川、廣東、貴州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環保局,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53號)的要求和全國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第1次會議精神,國家電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制定了《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何重大問題,請及時告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
電 監 會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二○○八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貫徹落實,滿足有關各方對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需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國辦發〔2007〕5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採用節能發電調度辦法的地區。
第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公開發布節能發電調度相關信息,做到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公眾監督。確需保密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由發展改革委和電力監管機構確定,按照規定程式和方式向特定對象傳送。涉及國家安全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由發展改革委和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相關電力企業論證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不公開發布。
第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對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行為實施監管。

第二章 信息發布的內容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負責發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月)度負荷預測
(1)總發電量和全社會用電量
(2)最大、最小用電負荷;
(3)分月平均用電負荷率。
(二)年(月)度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
(1)機組排序表;
(2)各機組的裝機容量、可調出力
(3)全省(區、市)分月最大負荷、平均最大負荷、月度用電量需求預測;
(4)年(月)機組及主要輸電設備檢修計畫
(5)各水電廠水庫運用計畫;
(6)發電設備投產計畫;
(7)發電設備關停計畫;
(8)有、無調節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本年(月)預計發電利用小時數以及下年(月)已知的變化因素;
(9)核能發電機組、按“以熱定電”方式運行的燃煤熱電聯產機組,餘熱、餘氣、余壓、煤矸石、洗中煤、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本年(月)預計發電利用小時數、資源實際利用量以及下年(月)已知的變化因素;
(10)下年(月)預計需要調用的機組。
(三)其他信息
(1)機組能耗水平;
(2)節能效果。
第六條 省級價格管理部門負責發布機組上網電價信息。
第七條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發布的信息包括:
(一)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投運率和效率等);
(二)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減排情況;
(三)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發布的信息包括:
(一)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情況;
(二)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情況;
(三)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情況。
第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發布的信息包括:
(一)電網結構情況(主要輸電斷面的最大輸送能力,電網阻塞情況);
(二)發電機組、主要輸變電設備年、月檢修情況;
(三)年、月全網發電量、最大/最小發電負荷、發電利用小時;
(四)併網電廠月度實際發電量;
(五)日電力負荷預測數據;
(六)日機組發電組合方案及其安全校核調整情況;
(七)電網出現的緊急或異常情況,因此對機組發電組合所作的調整;
(八)併網電力生產企業執行調度指令情況;
(九)電網損耗情況;
(十)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輸電電價、電量、電量來源情況。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定後,提供下列信息: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機組設計和實測參數;
(二)機組實測能耗水平;
(三)實測污染物排放情況;
(四)熱電機組供熱量;
(五)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資源消耗量;
(六)煙氣、供熱等線上監測裝置安裝和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其他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發布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經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予以發布。

第三章 信息發布的方式

第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建立信息發布制度,根據信息發布對象的不同,實施信息分類發布。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負責在其發布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網頁上添加其他單位信息發布的連結。
第十三條 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方式包括網站、信息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書面材料、廠網聯席會議等。
第十四條 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周期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其中全網發電、負荷需求、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情況等信息根據有關技術條件完善情況在2008年底過渡到實時發布。在過渡期間,相關數據在生成後24小時內發布。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企業在節能發電調度實施時遇有特殊情況或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具體負責所轄範圍內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工作,應建立信息發布系統或通過其他媒介發布調度信息,並指定專人負責統一對外發布相關信息,解答相關問題。
第十七條 每年3月20日前,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發布上年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考核和補償情況、輔助服務考核和補償情況、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情況。
第十八條 每年3月20日前,省級環保部門通過網站發布上年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煙氣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運行情況和二氧化硫減排情況。
第十九條 每年3月20日前,省級物價管理部門通過網站發布上年機組上網電價。
第二十條 每年3月2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範圍內的發電廠發布上年併網發電廠執行調度指令情況、發電機組和主要輸變電設備檢修情況、電網損耗情況。
第二十一條 每年3月20日前,電網企業以書面形式向電力監管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和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管轄範圍內的發電廠發布上年電網網路阻塞情況、整改方案以及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完善電網結構、減少網路阻塞、適應節能發電調度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每年11月2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過網站發布次年分月負荷預測信息。
第二十三條 每年12月1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會同環保部門通過網站發布次年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信息。
第二十四條 每季度首月20日前,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發布上季度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情況、併網運行管理情況和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情況。
第二十五條 每月2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過網站發布上月關停小火電機組明細、節能效果、發電能耗情況。
第二十六條 每月20日前,省級環保部門通過網站發布上月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煙氣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運行情況。各環保督查中心要加強對轄區內發電機組脫硫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督查。
第二十七條 每月2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範圍內的發電廠發布上月全網發電信息、各併網電廠上月實際發電量、各併網發電廠執行調度指令情況、安全校核及電網出現緊急和異常情況時對機組組合所作的調整、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檢修和電網阻塞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每月10日前,發電企業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報送上月機組的能耗水平,同時抄送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省級環保部門、相關環保督查中心和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月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煙氣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運行情況;每月20日前,發電企業通過網站發布上月機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情況、熱電機組供熱量、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資源消耗量;主要水電廠通過網站發布上月來水情況。
第二十九條 每月月末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過網站發布次月負荷預測信息、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
第三十條 每月月末前,電力調度機構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範圍內的發電廠發布次月電網結構情況(主要輸電斷面的輸送能力、電網阻塞情況)。
第三十一條 每月月末前,發電企業通過網站提供次月熱電機組預計供熱量、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預計資源量;主要水電廠通過網站發布下月來水情況預測。
第三十二條 每日16:00前,電力調度機構將次日機組發電計畫曲線、有關設備檢修計畫下達相應發電廠,同時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範圍內的發電廠發布次日96點全網電力負荷預測曲線、機組發電組合方案。
第三十三條 每日9:00前,各發電企業應向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次日節能發電調度所需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次日機組發電最大、最小可調出力;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水電廠的來水和發電出力預測;核能發電機組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燃煤熱電聯產發電機組次日的供熱量、供熱相應的發電出力曲線;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次日的可利用資源量、相應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承擔綜合利用任務的水電廠的綜合利用要求;火電廠當日燃料存量和後續一周燃料預計來量;設備檢修計畫及機組運行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條 每年9月20日前,發電企業以檔案的形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已併網運行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所需參數的實測值和下年度計畫併網運行的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所需參數的設計值。
提供的參數須經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或環保部門指定的機構核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發電機組的類別;機組可調出力區間;火電機組供電煤耗;火電機組供電煤耗曲線和煤耗微增曲線;熱電聯產機組批覆的熱電比;火電機組啟停能耗;水電廠各時期的水庫水位限制和水庫特性的變化;水電廠的綜合利用要求;水電機組的效率曲線和耗水率曲線;機組的開停機時間、停啟最小間隔時間、升降負荷速度及機組其他安全運行參數;機組的二氧化硫、煙塵、氮氧化物排放等環保指標;新機組投產計畫。
第三十五條 發電機組大修或改造後,發電企業應在1個月內完成參數重測,以書面的形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參數。
新建機組併網後3個月內,發電企業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經核定的實測參數。
第三十六條 如遇法定節假日,信息發布與報送時間順延。

第四章 信息發布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在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指定專人管理節能發電調度信息。
第三十八條 接受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單位,應當遵守相關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發布和報送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發布和報送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對於重大問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電力企業提供或發布虛假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提供虛假信息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企業發布和報送的信息資料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在核查、檢查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企業應予以配合,提供與核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如實回答有關問題。
第四十三條 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地區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應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季度、年度節能發電調度情況報告。季度報告應在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報出,年度報告(快報)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
第四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節能發電調度監管信息。對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如對電力監管機構依據本辦法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因節能調度信息發布和提供發生爭議時,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進行協調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下列程式處理有關爭議:
(一)爭議方應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爭議處理申請,說明事實、理由及依據。
(二)依照本辦法屬於監管範圍的爭議,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受理;不屬於監管範圍的爭議,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電力監管機構受理後,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可聘請與爭議各方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和組織參加調查取證。
(四)電力監管機構應於受理爭議申請30日內,召集爭議方進行協調處理,責令過錯方糾正過錯行為,積極促使爭議各方互相諒解。
第四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協調和處理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終結。遇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個月。協調和處理終結後,應當製作協調處理終結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實施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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