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錯誤是司法機關管轄無管轄權的案件。國外及國民黨政府有關立法對管轄錯誤一般均規定如何移送案件,採取緊急處分之必要和已進行程式之效果等。中國國民黨政府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偵査後,認為不屬於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程式不能以管轄錯誤為理由而喪失效力。裁判所雖無管轄權,但遇有緊急情況,為發現真實也可作必要的處分。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後再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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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管轄
協定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定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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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管轄制度
協定管轄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必須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定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協定是產生仲裁活動的惟一前提條件。《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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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管轄原則
亦稱合意管轄原則,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定將他們之間已發生或可能會發生的涉外民商事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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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協定管轄
默示協定管轄,又稱推定管轄、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既無獨立的管轄權協定,契約中又無選擇法院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事人一方在一國法院起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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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定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與特別管轄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國對於專...
基本概念 法律效力 適用範圍 相關區分 理論研討 -
管轄
管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guǎn xiá,意思是指管理,統轄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定管轄。 ...
管轄本義 法律意義 級別管轄 協定管轄 -
民事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
概念 管轄恆定 專門法院的管轄 -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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