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從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共五年,代表人數一共一千二百多名,一共舉行了五次會議,都在首都北京召開。其中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開幕,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根據憲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國務院,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其他四次會議於1955年至1958年每年各舉行一次。

基本信息

大會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職權),中華人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和舉行標誌著一切權力開始由全國人民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集中行使。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國家主席為毛澤東,第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劉少奇,第一屆國務院總理為周恩來

代表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共有一千二百多名代表。在這些代表中,包括了中國當時所有的民主階級和民主黨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農業勞動模範,武裝部隊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學、藝術、科學、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中國各民族各階層人民的代表。這個會議有一百七十七名少數民族的代表出席。這是表示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空前未有的團結統一的一次大會。
出席這個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中,包括了戊戌變法時期、辛亥革命時期、五四運動時期、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這許多歷史時期的政治的社會的活動家。他們的年齡從十八歲到九十歲以上的都有。舊時代中被壓迫在社會最底層的婦女,在這個會議中有一百四十七名代表
1954年9月1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有了這樣廣泛的代表性,這個代表大會會議所討論和決定的一切,就將完滿地表達全國人民的意志,恰當地照顧到不同地區和不同民族的歷史特點,照顧到不同階級和不同階層的特殊利益和要求。這就使得我們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一切國家機關能夠更廣泛更鞏固地團結全國人民,勝利地完成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偉大事業

代表

上海市(63人),山西省(24人),山東省(77人),內蒙古自治區(13人),天津市(28人),北京市(28人),本溪市(5人),四川省(87人),甘肅省(25人),吉林省(11人),安徽省(39人),江西省(21人),江蘇省(67人),西安市(8人),西康省(14人),西藏(9人),昌都(3人),武漢市(15人),河南省(56人),長春市(8人),青海省(9人),哈爾濱市(12人),軍隊(60人),重慶市(16人),旅大市(12人),浙江省(35人),陝西省(19人),湖北省(33人),湖南省(50人),華僑(30人),貴州省(26人),雲南省(45人),黑龍江省(18人),新疆省(21人),福建省(18人),廣州市(16人),廣西省(38人),廣東省(46人),撫順市(7人),熱河省(7人),鞍山市(6人),遼寧省(24人),瀋陽市(25人)

歷次會議

第一次會議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開。代表總人數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數民族代表178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致開幕詞。會議聽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劉少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我國偉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於從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下面,最後也從資本主義的束縛和小生產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國的生產力,使我國國民經濟能夠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而得到有計畫的迅速的發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並且鞏固我們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會議制定和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人民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會議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劉少奇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董必武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鼎丞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大會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提名,決定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

第二次會議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55年7月5日至7月30日在北京召開。會議代表1118人。會議聽取了國務院副總理、國家計畫委員會主任李富春《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報告》,國務院副總理、財政部長李先念《關於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的報告》,國務院副總理兼國防部長彭德懷《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真《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國務院副總理鄧子恢《關於根治黃河水害和開發黃河水利的綜合規劃的報告》,國務院副總理陳雲《關於糧食的統購統銷問題》的報告。會議期間周恩來總理作了國際形勢和中國外交政策的發言,提出簽訂亞洲和太平洋地區集體和平公約的建議。
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畫(1953-1957)》、《關於根治黃河水害和開發黃河水利的綜合規劃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第三次會議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56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在北京召開。會議代表1041人。會議聽取國務院副總理兼財政部長李先念《關於1955年國家決算和1956年國家預算的報告》,農業部長廖魯言作關於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彭真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會議期間國務院副總理陳雲、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維漢分別就商業工作與工商關係問題、關於統一戰線作了發言。國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作了目前國際形勢、中國外交政策和解放台灣問題的發言
會議批准1955年國家決算和1956年國家預算,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決議。會議還通過了這次會議的提案審查意見。

第四次會議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代表1079人。會議聽取了周恩來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和《關於中緬邊界問題的報告》。會議還分別聽取了國務院副總理兼財政部長李先念《關於1956年國家決算和1957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薄一波《關於1956年度國民經濟計畫的執行結果和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草案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作關於1956年以來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真《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及國務院副總理兼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烏蘭夫《關於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報告》
會議通過決議,批准政府工作報告;批准1956年國家決算,修正批准1957年國家預算、關於1956年國家決算和1957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批准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關於1956年度國民經濟計畫的執行結果和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的報告;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工作報告。會議還通過關於第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問題的決議、關於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決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和關於中緬邊界問題的報告等決議。

第五次會議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58年2月1日至2月11日在北京召開。會議代表1015人。會議聽取國務院副總理兼財政部長李先念《關於195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58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薄一波《關於1958年度國民經濟計畫草案的報告》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主任吳玉章《關於當前文字改革工作和漢語拼音方案的報告》及周恩來總理關於目前國際形勢和中國外交政策的報告。
會議通過關於195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58年國家預算及1958年度國民經濟計畫的決議,原則批准1957年國家預算的執行情況,修正批准1958年國家預算和“關於195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58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批准1958年度國民經濟計畫和“關於1958年國民經濟計畫草案的報告”;通過關於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批准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通過關於漢語拼音方案的決議,批准《漢語拼音方案》,原則同意關於當前文字改革和漢語拼音方案的報告;通過關於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定;會議決定國務院若干組成人員的任免;通過關於將直轄市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的決議和關於中國科學院院長副院長任免問題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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