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抵抗權

程式抵抗權

程式抵抗權是指納稅主體等稅收程式當事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對於徵稅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為,有拒絕執行或合作的權利。

基本內容

賦予納稅人程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徵稅機關在操作程式時的專橫,表明納稅人在征納程式中並不是被動的、任其擺布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式主體,是對程式主持者的制約因素。納稅人有權對徵稅主體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否遵守法定程式提出質疑以至抵抗。但應當指出的是,程式抵抗權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拒絕服從、履行徵稅機關作出的決定。在征納過程中,對徵稅決定的“抵抗”或“拒絕”,只能通過申訴、複議、訴訟等救濟途徑來進行。這裡所講的程式抵抗權,主要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徵稅機關採取徵稅行為時負有某種程式義務,但卻沒有履行這些程式義務的情況下,納稅人所採取的特定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或拒絕給予合作,即程式抵抗權針對的是“有瑕疵的程式行為”。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一次規定了程式抵抗權,該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9條對稅務檢查中的程式拒絕權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賦予納稅人程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徵稅機關在操作程式時的恣意和專橫,表明徵稅相對人在征納程式中並不是被動的和被任其擺布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式主體,是對程式主持者的制約因素,這體現了稅收法律雙方之間平等關係。這裡所講的程式抵抗權,主要針對的是“有瑕疵的程式行為”。例如,上述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如果行政機關重新出示了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則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而不能以罰款決定在實體上存在瑕疵為由而拒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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