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三仔

秦三仔,因遭刑訊,蹲馬步時死亡。

秦三仔

“蹲馬步”12小時嫌疑人死在公安局.

(圖)秦三仔秦三仔

在20個小時內,嫌疑人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再被右手拷在鐵架床上鋪欄桿,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馬步”姿勢熬過一個通宵,最後死在公安局。施暴者被判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至今仍在當警察。

秦三仔資料

“鄧三仔”其真實名字叫“秦三仔”,個人基本情況:秦三仔,1975年10月16日出生,男,漢族,已婚,新田縣石羊鎮山口洞村窩塘自然村6組村民,妻子張學秀,生育一子未滿周歲。

嫌疑人死在公安局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與同村人陳義勇在新田縣城郊被縣公安局城區巡邏大隊抓獲,罪名是“涉嫌飛車搶奪”。隨後,他們被送往公安局刑偵大隊進行審訊。7日上午,縣公安局給秦春發打來電話,讓他去給兒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剛吃完午飯,秦春發正在清點籌來的錢,準備去公安局接回兒子,縣公安局的人又打來電話:“你兒子被踢了兩腳,突然吐血死了,你快來一下吧。”秦春發大驚!穿著一雙拖鞋趕到縣城,被攔在公安局大門口,不準進去。

兒子死亡的訊息得到證實。他的精神頓時崩潰。圍觀的人看到,一個兩鬢斑白的老人在公安局大門口滿地翻滾,嚎啕痛哭。

“9·7”事件

根據新田縣有關部門對外公布的信息,事件發生後,縣公安局局長周禮功第一時間向市局領導、縣委政法委、縣檢察院相繼報告了情況。新田縣委、縣政府隨後成立了由縣委副書記宋可福、政法委書記謝華民等人組成的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指揮部,秦三仔死亡事件被當地政府稱為“9·7”事件。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的專家趕赴新田對秦三仔的遺體進行法醫解剖鑑定,秦春發也被獲準見到兒子最後一面。

出具的法醫解剖鑑定書稱

湘雅司法鑑定中心9月30日出具的法醫解剖鑑定書稱,死者身上有多出擦傷、腫脹和皮下出血,軟組織挫傷約占全身體表面積的8%左右,包括棍棒類長條形物體致傷的特徵。其心肌、肺組織、腎組織等均“淤血明顯”。

鑑定結論為

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變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點;

(圖)秦三仔秦三仔

2,秦三仔生前存在軟組織挫傷。

鑑定書強調:軟組織挫傷可以成為誘發或促進死亡的因素。

涉嫌刑訊逼供

新田縣檢察院對涉嫌刑訊逼供的謝潤林、肖從波、鄧財兵3人立案偵查。當時,秦三仔被帶到刑偵大隊後,便交由該中隊負責審訊。

隨後,新田縣司法局安排了一名法律工作者肖昌運為秦家提供法律援助。在他的調解下,9月20日,新田縣公安局與秦春發籤訂了一份“關於秦三仔入土為安及賠償的和解協定”,共賠償39萬元,並將“不得反悔,不得滋事”寫入其中。

在公安局“蹲馬步”

秦春發將兒子安葬後,不斷去新田縣公安局和檢察院,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總是被各種理由回絕。漸漸失去耐心的秦春發,決定去永州市和省會長沙上訪。直到2008年初,新田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終於向公訴科提交了一份《起訴意見書》,這使得秦春發看到了一絲希望。

《中國周刊》記者看到,新田縣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詳細陳述了謝潤林、肖從波、鄧財兵涉嫌刑訊逼供的事實,但起訴的過程卻一波三折,先後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

眼看著檢察院反覆偵查卻不能立案,2008年6月份,秦春發登上火車到北京上訪,卻在最高檢的大門口被截住帶回了新田縣。時隔一個月,他轉道廣東韶關,又一次趕赴北京,剛下火車便被截住帶回。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指定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管轄此案,新田縣檢察院隨即將案件移送江華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當年10月12日,江華縣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對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提起公訴。

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縣檢察院以鄧財兵“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已決定對他不起訴。

2008年11月21 日,江華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根據控方出示並經過法庭確認的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分別供述了對秦三仔實施刑訊逼供的事實——

案件經過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縣公安局城區巡邏大隊將嫌疑人秦三仔、陳義勇交給刑警大隊調查,其中,秦三仔由刑警大隊三中隊(有組織犯罪偵查中隊)審訊,副中隊長鄧財兵將秦戴上手銬、腳鏈,在三中隊辦公室審訊,晚上8點鐘左右,戴著手銬、腳鏈的秦三仔被帶到公安局技術樓內務辦公室審訊。

9月6日凌晨3時許,三中隊隊長謝潤林、民警肖從波接替鄧財兵對秦三仔進行訊問時,將秦的雙手分別銬在公安局技術樓內務辦公室的窗戶鐵桿、橫木上,並用鐵鏈將兩副手銬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戶、雙手舉起,腳掌剛好接觸地面,以迫使其交待問題,但一直到凌晨4時許仍未交待。謝潤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處捅了幾下,並將秦吊到凌晨6時許方才放下。

當日9時許,謝潤林、肖從波採取同樣的辦法對秦三仔進行逼供,直至11時許才放下。

當日14時許,謝潤林、肖從波第三次將秦三仔吊起來逼供,直至18時許方才放下。在此期間,由於秦三仔一直拒不交待,謝潤林還用木棍對秦三仔的雙腿外側敲打了一、二分鐘。

當日20時許,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鄧財兵將秦三仔帶到大隊值班室後,謝潤林採取銬“馬步”的方法將秦三仔的右手銬在值班室的鐵床上鋪鐵桿上,左手銬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讓秦三仔呈“馬步”姿勢熬過一個通宵,至次日早上8點,時間長達12小時。7日上午10時許,秦三仔身體出現不適,並於當日11點多死亡。

《中國周刊》報導

與秦三仔同時被抓的陳義勇告訴《中國周刊》記者,他當天被審訊時也受到過同樣的折磨,這種刑罰俗稱為“跳舞”,既不能站直,又不能蹲下,非常痛苦。

開庭兩天后,江華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對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響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判決書卻以兩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給公安機關,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判決謝潤林、肖從波犯刑訊逼供罪,免於刑事處罰。

“下午3點開庭,不到5點就匆匆結束了,別說律師提問,就是法庭辯論都極為短暫。”為秦家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肖昌運對此感到不解。

作為死者的父親,秦春發出席了當天的庭審。他說,看到這種像走過場一樣的審理,他的心裡當時就有一種不祥的預感。那么,兩名被告人能夠免除刑訊逼供罪,法院認定他們的自首和立功情節到底是什麼呢?

判決書

判決書稱:“案發後,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主動向新田縣公安局領導匯報了情況,主動到檢察院接受調查,並在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偵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而所謂的立功,判決書則是引用新田縣公安局的一份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謝潤林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公安幹警抓獲殺人嫌疑犯周某某,並提供線索給新田縣公安局,破獲以犯罪嫌疑人鄭某為首的系列機車盜竊團伙。

判決書引用的新田縣公安局另一份情況說明稱:“被告人肖從波在取保候審期間,及時與兩名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家屬做工作,成功勸回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投案自首,使該起命案得以順利偵破。

繼續當警察

“好比一個炸雷劈在我的頭上啊!”收到判決書後,秦春發感覺腿腳一陣發軟。等待了一年多的判決大大超出他的預料,秦春發心中五味雜陳,一時沒有了頭緒。

秦春發哀嘆著回到了家中,將訊息告訴了家人。秦家的氣氛頓時凝固了,剩下的只有女人的啜泣和咒罵聲。

記者注意到,最初負責偵查此案的新田縣檢察院在起訴意見中特別說明:作案工具鋤頭棒子(即判決書所稱的木棍——記者注)、鐵鏈、手銬因案發後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了清理,現已無法提取。

對法律知之甚少的秦春發對記者說:“公安局把犯罪現場清理了,連作案工具都找不到,這算如實供述罪行嗎?”

判決直接提出了抗議

代理人肖昌運對此判決直接提出了抗議,他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失偏頗。“黑龍江慶安縣4名刑警逼供致人死亡,被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而那起案件與秦三仔案基本相似,為什麼判決結果卻差距這么大呢?”肖昌運在拿到判決書的第二天,便用傳真發給永州市檢察院和湖南省檢察院,請求抗訴。但抗訴請求如同石沉大海,至今沒有答覆。

長沙一位了解過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甚為荒誕”。“謝潤林與肖從波的職務就是警察,即使確有判決書所指的立功行為,他們所做的事情也不過是履行職責,怎么能算作被告人的立功表現呢?退一萬步講,即使屬於立功表現,這種情節也不可能完全免除他們的刑罰。”

湖南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彭謙也認為,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因刑訊逼供致秦三仔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按照刑訊逼供罪的解釋,致人傷殘、死亡的,定罪從重處罰,應轉化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對於失去兒子的秦春發而言,最讓他不能接受的是謝潤林、肖從波、鄧財兵現在仍在新田縣公安系統擔任警察工作。

5月7日,《中國周刊》記者在新田縣公安局採訪時,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說,謝潤林目前確實還在刑偵大隊工作,但只是負責一些聯繫協調工作而已。

據內部人士證實,謝潤林負責的工作並不是簡單的聯繫協調工作,他的職責範圍被劃分到“侵財型犯罪偵查組”。記者在刑偵大隊看到,辦公室牆上貼著刑偵大隊人員的值班表,其中就有謝潤林的名字,他值班時可以處理的案件被明確列為刑事案件。

記者隨後通過電話聯繫上謝潤林,他稱自己正在長沙出差,拒絕接受採訪,也不回答記者提出的任何問題。

隨後,記者來到新田縣城東派出所,看到牆上公示欄貼著該所全體幹警的照片,其中包括肖從波、鄧財兵。記者向一位值班人員打聽,得知肖、鄧下鄉辦案去了。

據調查,受這起刑訊逼供案件的牽連,時任新田縣公安局副局長並分管刑偵大隊工作的駱海兵,事後被調到縣司法局擔任副局長,刑偵大隊的相關負責人也被免職。

儘管秦春發一家人對此無法接受,但除了滿腔的憤怒,更多是無可奈何。

屍檢完成以後,按照“和解協定”的約定,秦三仔被安葬,年僅19歲的妻子也被娘家人帶走了,留下不到一歲的年幼兒子,從此再也沒有音訊。

如今,小孫子成了秦春發心中最大的難題。“這個無父無母的小孫子,以後肯定要受盡別人的白眼。要是我和他奶奶突然去了,誰能來照顧他?想到這些,我只能半夜裡在床上偷偷地哭……”他的聲音開始哽咽,無法再說下去。

2008年的除夕夜,秦春發度過自己人生中最悲傷的一個春節。“祭祖時看到了兒子的遺像,我的心裡像刀刺一樣,當時忍不住哭了起來,怎么也停不住。”他回憶說,“懷裡的小孫子突然湊過來親了我一下,嘟嘟囔囔的,我一下子回過神來。”

即使到了拜年的時候,秦春發也很少出門。他覺得,兒子枉死還沒有得到一個公道,這樣出門抬不起頭來。過完年後,他發現自己的頭髮變得一片段預告白。

秦春發給自己的小孫子起名為“陽軍”,他解釋說:“我希望陽光可以驅走所有黑暗,執法者執法時能像軍隊紀律那樣嚴明。

事件處置情況

“9.7”事件發生後,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9.7”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指揮部,由縣委書記張智勇,縣委副書記、縣長龔新智任顧問,縣委副書記宋可福任組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華民,縣政府助理調研員陳石龍任副組長,縣委政法委、縣維穩辦、縣公安局、縣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法院石羊鎮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處置工作指揮部由縣委副書記宋可福任指揮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華民帶領有關領導調度各項工作。處置工作始終堅持依法、按程式辦事,堅持做過細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全力支持檢察機關對事件的調查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開展善後賠償等協調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就死亡賠償金問題,處置工作組從人性化理念出發,先後召開十多次協調會議。經過協商,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安葬協定,共賠償死者家屬39萬元。協定達成後死者屍體得到妥善安葬。協調過程中,處置工作組積極疏導死者家屬情緒,引導死者家屬依法維權、依程式提出要求。縣法制辦、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為死者家屬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縣司法局還安排了一名專業法律工作者為死者家屬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對當事幹警及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1、對當事幹警依法依程式進行了處理。
謝潤林,男,事前任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2007年9月1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現正在處理當中。
肖從波,男,事前為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2007年9月15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現正在處理當中。
鄧財兵,男,事前任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三中隊副中隊長。2007年9月29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10月13日檢察院作出了不予逮捕決定。
2、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駱海兵,男,事前任新田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刑偵大隊工作,現已調離新田縣公安局。
龔永斌,男,事前任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長,現已免職。
駱浩,男,身前任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教導員,現已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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