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制

租賃制是我國國有企業的一種經營責任制,主要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有期限、有條件、有償地出租給使用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和企業經營制度。其基本特徵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社會主義條件下,實行租賃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承租方的利益。無論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租賃制可以採取多種形式: 個人承租、合夥承租、全員承租、企業承租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承租經營形式。出租方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承租方,並在自願、平等、協商原則的基礎上,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經營契約。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概念

租賃制是我國國有企業的一種經營責任制,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有期限、有條件、有償地出租給使用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和企業經營制度。其基本特徵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代表,將企業的經營權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享有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幹部任免權、勞動用工管理權、工資分配權等,企業的經營活動自主,承租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風險。

租賃經營的一般過程

1、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面向本系統和全社會公開招標,用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

2、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其主要內容包括: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期限,經營目標,租金形式、數額以及繳納方式,承租人收入,債權債務的處理,變更或解除契約的條件等。

3、承租人經營過程。

4、契約兌現。

租賃制的優越性

(1)在企業所有制性質未變的條件下,企業成了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2)企業擺脫了繁瑣的行政干預,增加了企業自我發展意識和自我束縛能力,廠長負責製得到了落實;

(3)簽訂租賃契約使承租雙方在法律上明確了各種經濟關係,依法體現了國家、企業、職工三方面的經濟關係,我國自1984年起在一部分企業中實行了租賃制。

目前租賃制主要有一般性租賃和融資型租賃。

租賃制的主要方式

①個人租賃,即承擔者為個人,由個人向國家承擔企業經營的盈虧責任。

②合夥租賃,即由兩個以上的承租人共同與國營企業的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共同承擔企業經營的盈虧責任。

③集體租賃,即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推選廠長,代表全體職工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是全體職工,共同對企業盈虧承擔責任。

④企業租賃,即租賃者是企業,由企業向出租企業的主管部門簽訂租賃經營契約,並負責企業盈虧責任。

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一切反映社會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都可以大膽利用”。租賃制是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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