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1日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條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簿籍,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免費住宿並給予生活補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免收其他費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採取措施縮國小校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辦學差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環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和學校安全等,作為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加強義務教育督導工作,督導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就學保障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和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狀況,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範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國小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範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國中。

第九條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縣(市、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當地教育資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維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於每年上半年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各鄉鎮、街道適齡兒童、少年的統計數據,為教育行政部門及時調整教育資源和組織學生入學提供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務網查詢適齡兒童、少年的人口信息。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範圍、辦學規模和班生額招收學生,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烈士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給予優待,對台灣同胞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孤兒關愛服務體系,完善留守兒童、孤兒的學習、生活與心理關懷、疏導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課程設定和教學活動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發展等實際需求。普通學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生活提供幫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確實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提供送教上門等適宜的教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孤獨症兒童、少年特殊教育。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未成年罪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關監管機構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調。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健全預防輟學工作機制,做好輟學學生復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適齡兒童、少年未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協助做好復學工作。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被監護人輟學的,應當督促其及時復學。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不得將其退學或者開除。
第十九條禁止利用適齡兒童、少年賣藝、乞討。禁止組織、接納學生參加非公益性慶典、演出。
第三章學校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保障義務教育教學用地。城市新區開發、城鄉新建居民區或者舊城區改造,按照規劃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備案、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設的學校應當同步移交產權,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留並辦好農村邊遠地區和海島必要的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方便學生就近入學。
第二十一條學校的新建、恢復和搬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學校搬遷應當先建後遷,保證正常教學。學校確需撤併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循徵求意見、制定方案、組織論證、社會公示、申報審批等程式。學校撤併應當先建後撤,保證正常教學。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確權登記和學校產權登記制度,保證教育用地不被挪用。學校應當加強資產管理,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不得利用學校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學校土地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經依法批准轉讓、出租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置學校的閒置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所得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用於當地義務教育事業。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符合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禦其他自然災害安全規範,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學校校舍安全保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的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消防、安防等設施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按標準配備學生生活設施及生管教師、學生食堂工作人員和醫護人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衛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校務會議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建立健全班級和學校兩級家長委員會,保障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對涉及學生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徵求家長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及其周邊的安全管理,維護學校及其周邊治安秩序。學校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深入開展“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預防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保障工作。第四章教師隊伍建設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具備紮實的知識功底、過硬的教學能力、勤勉的教學態度和科學的教學方法,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最佳化師資配置,統一縣域內教師工資制度、編制標準、崗位結構比例、招考聘用、考核辦法、退休教師管理和服務。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以及最佳化結構、動態調整的原則,核定教職工編制。任何部門、組織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抽調、借用在職教師。
第二十九條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建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未取得教師資格或者教師資格註冊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學校教學工作。實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擇優聘用新任教師。義務教育教師實行統一的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職務。建立健全教師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資格註冊、崗位聘任、職務晉升、績效工資分配、實施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教育津貼,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享有農村教師補貼。教師的醫療保險與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體檢。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和教師專業發展需要,構建教師終身教育學習體系,建立教師培訓制度,落實經費保障。學校應當按規定組織教師參加培訓,完善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加強教師培訓考核,保障教師參加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教師應當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全面發展。教師對身心有障礙、學習生活自理有困難的學生,應當特別予以幫助和關愛。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侮辱學生,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應當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在工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條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課活動或者強制、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長、學生財物。
第五章素質教育
第三十四條實施素質教育應當遵循教育規律,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發揮學生潛能和主動精神,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科學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素質教育為核心推進教育教學、考試、評價和招生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義務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監測評價體系和教學研究指導體系,對學校、教師開展素質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監測和考核,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寓德育於教育教學、學校管理、校園文化和社會實踐活動中,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愛國主義、公民道德、民主法治、生命安全、行為規範、文明禮儀、生態文明等方面教育,強化學生德育實踐,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學校、家庭、社區相互配合,引導學生遵守學生守則,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形成正確的榮辱觀、是非觀。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深化課程改革,推進學校開展小班教學,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學校按照省頒課程計畫開設規定課程,依據課程標準組織教學,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式、方法。學校根據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重視學生個性發展。
第三十八條學校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機制,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鍊,組織形式多樣、全員參與的學生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保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第三十九條學校將美育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加強音樂、美術、書法課堂教學;充分利用當地文化藝術資源,開展課外藝術活動,鼓勵開展高雅藝術進校園活動,提高學生審美素養和人文素養。
第四十條學校開展學生實踐活動,實施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組織學生參加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活動和戶外活動,培養學生勞動意識和動手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利用社會教育資源,建立中小學生社會實踐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為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和其他校外活動提供方便和幫助。
第四十一條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等場館以及各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各類場館、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按照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四十二條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設定心理輔導室,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學校可以配備專業人員,面向全體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學生社團工作在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條學校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二)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四)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五)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經營性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補課和培訓;(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者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政府、社會、家庭、學校共同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第四十六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職責,配合、監督學校開展教育教學,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第六章均衡發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統籌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等因素,科學制定或者調整義務教育學校設定規劃,根據生源增長情況進行城鎮學校擴容建設,構建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教育布局,規範學校在校生規模。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辦學標準,均衡配置學校教育教學資源,加強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標準化建設。不得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建設超標準學校;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應當均衡編班,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義務教育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技術與教學相結合,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構建優質學校對其他學校特別是農村學校的輻射帶動機制,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教師的編制和配備、經費投入、繼續教育等方面向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學校傾斜,促進學校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師資均衡。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長教師校際交流制度,改善校際間教師學科、職稱、年齡結構,縮小縣域內城鄉間師資配備差距。
第五十三條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應當具有一年以上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經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農村學校教師周轉宿舍。
第五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革命老區、原中央蘇區縣、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義務教育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完善農村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七章經費保障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依法予以保障。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義務教育支出,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單列義務教育經費,以獨立設定的學校為基本預算編制單位編制學校年度財政預算,保證義務教育學校正常辦學經費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義務教育給予經費支持。
第五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執行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核撥特殊教育學校(班)公用經費。
第五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受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撥付義務教育經費。
第五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向學校和依法設立的以發展教育為宗旨的教育基金捐贈財產,支持義務教育。學校、教育基金應當按照章程、國家規定和捐贈人意願,將受贈財產用於義務教育事業,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學校收取與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掛鈎的捐資和物品贊助。
第六十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完善對縣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監測機制,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結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需要的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學校土地使用性質的;(二)未依法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三)未定期對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被鑑定為危房的校舍進行改造、重建、拆除的;(四)未按照規定搬遷、撤併學校,或者新區建設時未同步建設學校的;(五)擅自轉讓、出租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六)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或者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抽調、借用在職教師的;(七)未按照規定履行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和安全保障職責的;(八)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或者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建設超標準學校的。

第六十二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舉行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的;(二)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的;(三)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的;(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五)利用學校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
第六十三條教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一)對學生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二)從事有償補課活動的;(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的;(四)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謀取利益的;(五)收受或者索要家長、學生財物的。
第六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一)侵占、破壞學校的校園、校舍、場地、設施的;(二)違反規定強制教師、學生參加各種非教育教學活動、捐款捐物、訂閱書報刊物的;(三)其他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第六十五條城市新區開發、城鄉新建居民區或者舊城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學校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必要性

1988年6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997年10月2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進行了修訂。《辦法》頒布施行以來,極大地促進了我省義務教育工作的發展。但是,近年來義務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辦法》的施行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義務教育法》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管理體制、均衡發展、素質教育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省委、省政府也出台施行了一系列關於義務教育的政策檔案,《辦法》一些規定需要與這些規定相銜接。二是,《辦法》的一些規定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義務教育工作的需要,有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三是,我省義務教育實施多年,一些保障義務教育實施的政策和措施,如免除學生的學費、雜費、借讀費,對農村中國小教師實施任教津補貼制度等,都被實踐證明卓有成效,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確認。因此,為更好地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高水平普及並均衡發展我省義務教育,有必要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進行全面修訂。

二、《條例(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法規名稱的問題。《辦法》是省人大常委會1988年制定、1997年修訂的地方性法規,此次修訂是對《辦法》的全面修訂,其中一些制度和措施是根據我省立法許可權,結合我省實際作出的規定。因此,根據地方性法規一般命名為“條例”的立法技術規範,此次修訂擬將法規名稱改為《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二)關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問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黨的十八大對義務教育發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也是義務教育發展中的重點和難點。根據新《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修訂草案)從多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規定了均衡辦學資源。辦學資源不均衡是制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方面,為解決這方面問題,《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強化義務教育規劃的引導作用(第六條);進一步強化農村學校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第五十條)。

二是規定了均衡學生生源。《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了學生“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同時,在第十二條規定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相對就近入學和給予軍人子女、台灣同胞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保障、照顧。在第三十條規定,學校招收學生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三是規定了合理配置教師資源。為促進縣域內師資配置的均衡,《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建立健全校長和教師校際流動制度,縮小縣域內師資配備差距。對在基層工作的教師,在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保障農村教師待遇(第三十五條)。

四是規定了共享優質教育資源。在第二十四條規定,構建優質學校對其他學校特別是農村學校的輻射帶動機制,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五是規定了保障特殊群體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在第二十五條,對保障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需要作了規定。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未成年罪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作了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還對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保障作出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留守兒童、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關愛服務作出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關於素質教育的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代社會對人才素質要求日益提高,素質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根據新的《義務教育法》的要求,《條例(修訂草案)》從行政機關職責、學校教學活動、社會家長要求等多個方面對實施素質教育進行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素質教育的原則要求(第四十條)。

二是在第四十一條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職責,要求要建立健全義務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監測評價體系和教學研究指導體系,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三是規範了學校的素質教育教學。在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學校開設課程的要求,學校不得實施四種不符合素質教育教學的行為;在第四十三條規定,學校在知識教育之外,應當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應當加強愛國主義、公民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強調學校應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鍊,在第四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鍊,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多形式舉辦全員參與的學生體育活動。同時,在第四十五條規定,學校應當把美育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在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應當規範實施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培養學生勞動意識、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各類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四是規定實施素質教育對社會和家長的要求(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四)關於學校管理的問題。義務教育學校是實施義務教育的主要場所。《條例(修訂草案)》對義務教育學校設定規劃、建設作了明確規定,並規定多項措施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的規範管理。

一是規定了學校設定的要求。在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城鄉新建居民區或者舊城區改造,按照規劃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應當保留並辦好農村邊遠地區和海島必要的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同時,在第十九條規定了義務教育學校的新建、恢復和搬遷應當遵循的程式,並規定學校撤併應當先建後撤,保證教學秩序正常。

二是規定了學校建設的要求。在第二十條規定了保障義務教育建設用地,保護學校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學校校舍、設施設備的安全保障。

三是規定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四是規定了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校長負責制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二十九條)。同時,在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不得將其退學或者開除。

(五)關於教師的問題。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實施素質教育,教師是關鍵。《條例(修訂草案)》從保障教師待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培養、加強教師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強化了保障教師待遇的制度。在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教育崗位補助津貼,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享有農村教師補貼。教師的醫療保險與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體檢。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齡男滿30年、女滿25年,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在教育教學崗位上退休的教師,其基本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

二是規定了教師隊伍的建設和培養。為保證有足夠教師編制,在第三十四條規定,應當按標準定期核定教職工編制。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抽調、借用在職教師。在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教師培訓制度。

三是完善了教師的管理規定。在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實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擇優聘用新任教師;統一實行初級、中級和高級教師職務制度,設定正高級教師職務。同時,在第三十九條對教師的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六)關於經費保障的問題。經費保障是發展義務教育的基礎。《條例(修訂草案)》從多個方面對經費保障作了規定:明確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第五十條);規定了義務教育經費預算編制的要求(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生均公用經費的標準(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經費的保障(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向義務教育捐贈財產作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七)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為保證《條例》得到切實貫徹執行,《條例(修訂草案)》在《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基礎之上,根據我省實際,分別對政府、學校、教師以及學生家長等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規定9種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在第五十八條規定了5種學校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了4種教師的法律責任;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家長和其他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外,考慮到全省還有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學校,《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六十二條規定,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學校,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本條例關於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許可權的規定進行管理。考慮到此次條例修訂是全面修訂,在第六十三條規定,在《條例》施行後,原《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5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我省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提高義務教育水平。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省人大網站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為進一步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樺帶隊赴三明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委員會,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當地中國小及其教師代表,部分省、市、縣人大代表的意見。法制委赴江蘇、山東學習考察當地義務教育立法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法工委赴長樂市、永泰縣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省直相關部門、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部分街道辦事處參加的論證會。11月11日,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章節結構調整問題

(一)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工委提出,均衡發展、素質教育是義務教育發展新階段的重要要求,是社會的普遍關注,建議條例專章規定。為此,參考外省規定,建議條例章節調整為“總則”、“均衡發展”、“素質教育”、“就學管理”、“學校管理”、“教師隊伍建設”、“經費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九個章節;

(二)有的委員提出,依據新修改的立法法要求,地方性法規一般不與上位法重複,建議條例刪去與上位法重複的部分。為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四、九、十、二十六、三十二、四十九、六十一條,刪去草案第三、十七、二十九、三十三條的部分條款。

二、關於學生收費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近日,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兩免一補”,即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條例的規定應當與國務院會議精神對接。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簿籍,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免費住宿並給予生活補助”,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關於素質教育問題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社會各方面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職責。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當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學校是開展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應當增加學校開展素質教育方面的內容。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活動”,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增加規定:“學校應當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組織學生開展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等場館”,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增加規定:“學校應當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定心理輔導設施設備,配備專業人員,面向全體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四、關於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度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度是我省目前推行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條例應當予以規範。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和學校安全等,作為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五、關於促進師資均衡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師資均衡是義務教育均衡的關鍵,政府應當加大力度促進師資均衡。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教師的編制和配備、經費投入、繼續教育等方面向農村地區、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學校傾斜,促進學校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師資均衡”,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將草案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支持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六、關於招生範圍聽證會問題

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工委提出,應當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範圍劃定的透明度,保證民眾的知情權。為此,建議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增加規定:“招生範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七、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保障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予以保障。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合法權益,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八、關於教師保護學生的義務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明確緊急情況下教師對學生的人身保護職責。為此,建議草案第三十九條增加規定:“教師應當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在工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條第四款。

九、關於教師的從業禁止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增加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禁止性規範,杜絕教師不正當謀利行為。為此,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課活動或者強制、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家長、學生財物”,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條。

此外,還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的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昨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尤權主持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福建省旅遊條例》、《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等。

長期以來,應試教育備受詬病。《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9月1日起施行,設“素質教育”專章,對其內涵、實施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據悉,福建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範素質教育的省份。

保障就近入學不得考試招生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範圍,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範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保障國小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在劃定範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國中。

《條例》還明確,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同時,針對學校的“禁令”還有: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上課補課。曾經飽受詬病的“老師賣書”現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條規定,教授不得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長、學生財物。

保證每學年至少一次校運動會

在保障義務教育資源上,《條例》提出了多條具體規定。用地方面,縣級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學校的搬遷和撤併,應先建後遷撤,保證正常教學。學校的新建、恢復,則須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批准。未經依法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

師資方面,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未取得教師資格或教師資格註冊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學校教學工作。

素質教育方面,學校不得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保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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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條例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範圍劃定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義務教育條例明確了“就近入學”原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國小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範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國中。同時還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招生範圍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長期以來,應試教育備受詬病。條例設“素質教育”專章,對其內涵、實施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據悉,我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範素質教育的省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者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等。同時明確了在實施素質教育的過程中,禁止學校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經營性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補課和培訓等。

實施素質教育,教師是關鍵。在保障教師待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培養、加強教師管理等方面,條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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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學年即將開啟,9月1日,《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也將正式施行。7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問題,教師待遇問題等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熱點和重點。為此,《條例》明確並增加了相關規定。《條例》還設“素質教育”專章,對其內涵、實施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明確“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在就學保障方面,義務教育條例明確了“就近入學”原則。《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國小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範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國中。學校不得採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範圍、辦學規模和班生額招收學生,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和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狀況,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範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辦學標準,均衡配置學校教育教學資源,加強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標準化建設。不得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建設超標準學校;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享同等待遇

對於進城務工人員關心的子女入學問題,《條例》規定,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縣(市、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當地教育資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維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

《條例》設定了“素質教育”專章,從行政機關職責、學校教學活動、社會家長要求等多個方面對實施素質教育進行了規定。我省也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範素質教育的省份。

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者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政府、社會、家庭、學校共同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職責,配合、監督學校開展教育教學,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條例》還明確,學校不得實施以下行為: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經營性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補課和培訓;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學校設重點班校長或受處分

《條例》規定學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舉行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的;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的;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利用學校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

建立健全教師績效考核制度

在保障教師待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培養、加強教師管理等方面,《條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明確規定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實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擇優聘用新任教師。建立健全教師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資格註冊、崗位聘任、職務晉升、績效工資分配、實施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在保障教師待遇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教育津貼,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享有農村教師補貼。教師的醫療保險與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

《條例》還對教師下了多條“禁令”。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對學生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從事有償補課活動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的;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謀取利益的;收受或者索要家長、學生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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