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症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過偵查,很快確定是人為投入氟乙酸鹽鼠藥所致,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訴。後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審判,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書,並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於同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布念斌無罪。201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已對念斌投毒重新立案偵查。11月,念斌曾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經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控告書。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念斌 念斌
2006年7月,福建福州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陳炎嬌、丁雲蝦兩家人用餐之後,多人同時中毒,丁雲蝦一對兒女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警方檢驗顯示,兩人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帶走。
2007年2月,念斌被福州檢方公訴。
2008年2月、2009年6月、2010年4月、2011年11月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分別4次判處念斌死刑。
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判無罪釋放。

案發過程

念斌(後排左一)與妻子、父母的合照。 念斌(後排左一)與妻子、父母的合照。

2006年,丁雲蝦在丈夫因海難去世後帶著三個兒女租住在澳前鎮澳前17號陳炎嬌的家裡,並租用其臨街店鋪開設水果店。2006年7月27日晚,兩家人在一起吃飯,所食飯菜包括各自分別煮的稀飯和用丁雲蝦家鋁壺裡的水烹飪的青椒炒魷魚和煮雜魚。飯後,丁雲蝦及其三個兒女、陳炎嬌母女先後出現不適,其中丁雲蝦10歲的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入院時已深度昏迷,並出現口吐白沫、瞳孔逐漸散大等症狀,終分別於7月28日凌晨去世 。醫院診斷認為死者死因為食物中毒,症狀類似鼠藥中毒。 平潭警方於7月28日凌晨接案後 ,於當天決定立案調查 。後來張燕生質疑稱,此時立案時間過早,違反相關規定 。

警方稱在死者體內檢測出可用作鼠藥的氟乙酸鹽,遂認為死者為氟乙酸鹽中毒死亡,警方又在念斌雜貨店通向丁雲蝦水果店的門的外側門把手上檢測到氟乙酸鹽,由此並認為丁雲蝦和陳炎嬌的鄰居,與丁雲蝦一樣租用陳炎嬌的店鋪開雜貨店的念斌及其妻子有作案嫌疑 。8月7日,警方對念斌進行測謊,念斌沒有通過 。念斌的辯護律師張燕生之後稱,念斌在測謊中被問及“總理是誰?”,他沒有答上來,所以有些慌張,才沒有通過測謊。當天審訊持續至次日,念斌後來在法庭上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還被辦案民警誘導,並稱因扛不住而一度咬舌自盡。負責該案的民警同意其咬舌自盡一說,但堅持只進行了“思想教育” 。第二天,念斌認罪,稱自己於7月27日凌晨1點將浸泡過鼠藥的水倒入丁雲蝦家的鋁壺,原因是7月26日晚丁雲蝦搶走了一個買煙的顧客,警方遂宣布破案,至此警方偵查時間總計12天。 8月13日念斌被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因疑罪從無而被判無罪釋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兩次來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護照,但被明確告知無法辦理,相關人士稱9月份平潭縣公安局已經重新立案,對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許出境。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公開宣判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念斌投毒案”,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抗訴人念斌宣告無罪。

傷亡狀況

以下列出中毒者 及簡短介紹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情況
丁雲蝦32歲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俞悅8歲丁雲蝦女兒7月27日晚首先產生中毒症狀,感到肚子疼並嘔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2點50分死亡
俞攀10歲丁雲蝦大兒子7月27日晚抽筋、嘔吐,28日凌晨送醫治療,5點20分死亡
俞涵6歲丁雲蝦小兒子7月27日晚肚子疼、嘔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陳炎嬌
丁雲蝦房東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念福珠
陳炎嬌女兒7月27日晚感到頭疼,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現場勘查偵查實情

現場勘查

2006年7月28日凌晨5時28分平潭縣公安局於接到報案後,便封鎖了丁雲蝦、陳炎嬌家廚房進行現場勘查,並於7月28日當天做出(2006)080017號《立案決定書》,對俞攀、俞悅中毒死亡案立案偵查。現場勘查的同時開始向有關人員展開調查。
現場勘查中,偵查機關從丁家廚房裡提取了包括醬油煮雜魚、調味料和鍋碗瓢盆等在內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連地面上的塵土也被掃起來送去化驗。但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記造冊有記載的只有五件:
(1)丁雲蝦臥室內嘔吐物一份;
(2)丁雲蝦灶台上鐵鍋一個;
(3)灶台旁高壓鍋一個;
(4)煤爐上燒水鋁壺(原壺)一個;
(5)念斌食雜店通往陳炎嬌天井的門外側門把一個。

理化檢驗

200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別委託福州市公安局進行檢驗,理化檢驗報告如下:
福州市公安局 理化檢驗報告 檢材及 包裝情況 檢驗目的 檢驗結果 委託 時間 報告 出具時間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67號 俞攀的嘔吐物100克 是否含有滅鼠藥? 經檢驗,俞攀的嘔吐物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 2006年7月28日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62號 念斌通往丁雲蝦廚房的門上提取到的門把一個 是否含有鼠藥? 經檢驗,門把上提取的殘留物衍生化二級質譜圖與標準氟乙酸鹽衍生化二級質譜圖進行比較,主要離子碎片均存在,傾向於認定門把上的殘留物含有氟乙酸鹽。 2006年7月31日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5號 丁雲蝦灶上的鐵鍋 是否含有滅鼠藥? 經檢驗,丁雲蝦灶上鐵鍋內殘留物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份。 2006年8月1日 2006年8月6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號 丁雲蝦灶邊高壓鍋(寧波吉林東方鋁製品廠) 是否含有滅鼠藥? 經檢驗,丁雲蝦灶邊高壓鍋內殘留物中檢出氟乙酸鹽成份。 2006年8月9日 2006年8月1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號 樓梯旁煤球爐灶上的燒水鋁鍋里的水3500毫升 是否含有滅鼠藥? 樓梯旁煤球爐灶上的燒水鋁鍋里的水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份。 2006年8月9日 2008年8月11日

認定嫌疑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從嘔吐物中檢驗出氟乙酸鹽,同時在念斌食雜店外面靠近衛生間的門把上檢出“疑似”氟乙酸鹽毒物的物質,便出具了門把上“傾向於認定”存在氟乙酸鹽的《分析意見書》。該分析意見書令平潭縣公安局將視線轉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檢驗了數十件物品之後,從被洗刷乾乾淨淨的炒菜鐵鍋里檢驗出氟乙酸鹽毒物。據此,念斌被平潭縣公安局認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案件審查

留置審訊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平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以“留置盤問”的方式留置審訊,8月8日被拘傳,據傳當天下午做出從水壺內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縣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平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平潭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於2006年11月6日轉至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州市檢察院受理後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平潭縣檢察院於2007年1月8日再次將此案移送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福州市檢察院依法延長審查期限15日。

提起公訴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雜店中,看到顧客被丁雲蝦招攬過去而懷恨在心。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念斌到其與丁雲蝦等人共同租用的廚房,將半包鼠藥倒入寶特瓶摻入水後倒入丁雲蝦放置在與他人共同租用廚房燒水的鋁壺中,剩餘的半包鼠藥及裝鼠藥的寶特瓶丟棄在附近的竹筐里。當天下午,陳炎嬌用鋁壺中的水幫助丁雲蝦煮魷魚,傍晚丁雲蝦用鋁壺中的水煮稀飯。當晚被害人俞攀、俞悅、俞涵、丁雲蝦、陳炎嬌、念福珠食用了稀飯、魷魚相繼中毒。其中,俞攀、俞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福州市公安局法醫檢驗,俞攀、俞悅心血尿液中檢出含氟乙酸鹽鼠藥,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丁雲蝦的鋁壺內的水、高壓鍋殘留物、鐵鍋殘留物均檢出氟乙酸鹽成分。
在庭審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稱自己沒有乾投毒的事,自己做預審中的口供是被警方刑訊逼供所致。

審理過程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開庭審理該案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抗訴。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案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覆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的裁定,並撤銷福建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的裁定,將案件發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審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
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於同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次立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抗訴人念斌無罪。三、抗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已對念斌投毒重新立案偵查。11月,念斌曾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
2014年11月25日,11月14日和11月22日,念斌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門稱,平潭縣公安局已於9月份對他重新立案偵查,已經成為布控對象,依法不允許出境。

國家賠償

2015年2月17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的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餘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兩者總計113.9萬餘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說,念斌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4年12月,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總計1500餘萬元。
福州市中級法院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接到念斌的申請後,該院於2014年12月29日立案,並於2015年1月25日聽取了念斌委託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蘭的意見,於2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

申請複議

2015年3月18日上午,法晚記者從念斌姐姐念建蘭處獲悉,由於對福州中院作出的113萬國家賠償決定不滿,今天下午念斌代理律師公孫雪將向福建高院提交念斌案國家賠償複議書。
念斌代理律師公孫雪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說,目前她本人已經抵達福州,下午將去福建高院提交國家賠償複議書。對於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沒有異議之外,其他幾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賠償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等均要申請複議。
公孫雪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福建高院接受賠償複議書之後,一般在3個月內必須給以答覆,如果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6個月。

賠償決定

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作出(2014)榕法賠字第3-1號《通知書》,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念斌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不服,通過委託代理律師向福建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 
12月30日,福建高院發文稱,決定維持福建中院所作的念斌案國家賠償決定,向其本人郵寄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開庭質證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湖北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鑑定報告。
警方專家輔助人出具的《關於念斌傷殘鑑定的專家輔助人意見》顯示,該專家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不宜進行傷病關係評定,此前念斌辯護律師單方委託的司法鑑定載明的一些症狀、結論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均可排除。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念斌是沒有傷殘的。
開庭質證結束之後,念斌隨即找到了當初出具鑑定報告的鑑定人,鑑定人看了警方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之後,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不能成立。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公安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鑑定,認為念斌並無傷殘,但法院在開庭前未通知念斌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也沒通知念斌的鑑定人到庭,“這導致了開庭質證只有對方專家發表意見,而我們沒專家出庭,沒法平等地反質證”。念斌的代理律師稱,若再次開庭,念斌一方的鑑定人均願出庭質證,在專業上做充分說明。
念斌申請再次開庭並請求鑑定人出庭,福建省高院未對念斌提出的再次開庭的申請作出回應。

 社會反響

社報評論

念斌 念斌

《京華時報》8月23日刊載特約評論員王雲帆的評論,批評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後沒有判決念斌無罪,而是發回重審,稱:“既然二審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發現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無罪,而非要交由一審法院去‘重審’呢?刑事司法程式之所以要設計二審,正是為了讓二審法院能在這種審級關係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一審存在的錯誤,從而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如果說第一次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還抱有‘有錯必糾’的期待的話,在最高法以同樣理由發回重審後,福建高院再一次發回一審法院,不但顯得缺乏擔當,也與法律精神不符。 ”8月24日,《京華時報》刊載特約評論員王灝軍的評論,呼籲在表揚法官之餘,法院和公安應該借本案進行反思和糾偏,稱:“在福建高院贏得坊間鼓勵和點讚時,我們希望這不是個案,而是對過往的一種制度化糾偏。”

《法制晚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對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審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讓念斌咬舌自盡等疑點提出質疑,要求懲處瀆職的公檢法人員 。

• 大赦國際認為本案被改判無罪十分罕見,並表示本案顯示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大赦國際的中國事務專家顧海雲認為本案體現出中國的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包括刑訊逼供、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判死刑等,中國當局應採取措施來糾正。

《北京青年報》8月25日刊載一名檢察官楊濤的評論,認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現,應摒棄“公檢法聯合辦案”來讓法院真正做到獨立辦案、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對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與重大疑難案件也應實行三審並建立巡迴法庭,並呼籲有關部門徹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問題。

• 《都市時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以及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十倍於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污染水源。”,呼籲追究念斌案中瀆職違法的責任人。

法律界評

可以說,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敬畏自己的責任與義務、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檢法工作人員不尊重生命,不重證據輕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權和人格尊嚴,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僅僅為了他們自己的面子,使錯誤的死刑判決得不到更正,這絕不是我們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本意。因此,對於這樣的害群之馬,絕不應當姑息遷就;因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念斌的死刑作出無罪釋放的終審判決之後,應當儘快對福州市公檢法隊伍中肆意踐踏法律權威與尊嚴的失職和瀆職犯罪行為進行依法問責。

如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僅僅對念斌作出終審改判無罪,而不依法追究責任,那就更是對法律的不尊與踐踏。因此,全國各地法院和公檢法系統,都應當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學習,建立健全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有錯必糾,才能執法必嚴;執法必嚴,才能依法維護司法公平與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郭喜林 )

對受害人來說,該案是他們8年來的傷口,念斌被判無罪,他們的傷口又被撕開,真兇到底是誰,在他們心裡又成了一個死結。這就是一起冤案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沒有贏家,只有傷害。從法院審判來講,應該堅持疑罪從無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現冤案。(張燕生評)

念斌案的悲劇,可以說是“命案必破”理念的產物。所謂“命案必破”,作為偵查機關的一種決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為對偵查機關的硬性要求,則是荒謬的、反科學的。無論科技條件如何發達,犯罪手段必然也會隨之升級。證據隨時間推移而湮滅,是不可改變的自然規律。偵查手段的局限性、偵查人員的素質、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眾對程式正義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偵破中無法克服的困難。在反科學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現兩種結果: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責任,將故意殺人案認定為自殺、意外事件。(易勝華評)

申請賠償

2014年12月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師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總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54-1號,個體經營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6年8月9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當庭釋放,本案終審判決(2012)閩刑終字第10號判決生效。
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二審無罪賠償、違法使用警械賠償
賠償請求
1、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89025.15元;
3、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
4、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總計1047580元;
5、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包括請求人被四次判決死刑的精神撫慰金500萬,父母雙親因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撫慰金500萬);
6、賠償八年申冤的費用支出計100萬元(包括為購買實驗鼠藥前往安徽、河南、武漢、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費、住宿費;辯護律師50餘次來閩調查取證的交通費、住宿費;10次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鑑定專家交通費、住宿費;前往香港求助鑑定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八年來親屬前往北京控告、申訴30次的交通費、住宿費;控告申訴材料的列印、複印、郵寄費);
7、賠償請求人住所被砸毀的損失50萬元;
8、賠償申請人家屬八年租房費用38.5萬元;
9、賠償申請人的姐姐念建蘭申冤八年的誤工費60萬;
10、賠償申請人的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
以上各項總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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