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法學派

社會學法學派

社會學法學派一譯社會法學派,19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重要派別,也是幾個類似派別的總稱。

社會學法學派

正文

一譯社會法學派,19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重要派別,也是幾個類似派別的總稱。在現代西方法學中,社會學法學派與分析法學派(見J.奧斯丁)、新自然法學派(見古典自然法學派)、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並列;在美國,社會學法學派(包括其支派現實主義法學派)則長期居於支配地位。西方法學家一般認為該派具有下列的一個或兩個特徵:①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②認為法或法學不應象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從上述第一種特徵看,社會學法學派屬於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即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相對稱的社會實征主義法學。同時,社會學法學派(Sociological school oflaw)、社會學法學(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會學(Sociology of law)三個概念實質上是同一含義,只是由於研究者本人是法學家或社會學家,在研究同一問題(如青少年犯罪與法的關係問題)時,其研究角度和著重點有所不同。西方法學家有的認為法律社會學是“描述的”,而社會學法學則是“規定的”,也反映社會學和法學的研究角度不同。還有人認為法律社會學是社會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科學,或者認為它是套用法學而非理論法學。
法國A.孔德(1798~1857)由於既是實證主義哲學又是資產階級社會學的創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社會學法學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別從生物學、人種學或心理學等角度來解釋法律。其中較著名的有英國社會學家H.斯賓塞(1820~1903),他認為社會和國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樣,是一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弱汰;法的任務只在於維護個人自由;每個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樣自由,就可以從事他所願意從事的任何活動。奧地利社會學家L.貢普洛維奇(1838~1909)認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種族鬥爭;國家起源於較強的原始民族對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隨著國家的出現,就形成國內階級之間的鬥爭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爭;法是社會中統治集團通過國家權力對被統治集團進行統治的工具;法的原則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國社會學家G.塔爾德(1843~1904)和美國社會學家L.F.沃德(1841~1913)等人則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中的心理學法學派創始人。19世紀末新功利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 R.von耶林和新黑格爾法學首創人J.柯勒,在很多法學著作中,也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派的首創人。
20世紀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奧地利法學家E.埃利希、德國社會學家M.韋貝爾(1864~1920),法學家H.坎托羅維奇和美國法學家R.龐德等。與早期社會學法學家的主要區別是:他們不僅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特彆強調法的社會作用和效果;他們不是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是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調和;他們不是僅從人種學、生物學或心理學一個角度,而是綜合各門學科解釋法律現象。
龐德曾將社會學法學派和其他法學派(主要是分析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的區別歸納為以下幾點:①該派著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內容;②它將法當作一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並以發現這種改善手段為己任;③它強調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④它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指針,而不是永恆不變的模型。這個學派的哲學觀點則是多種多樣的,龐德從美國社會學法學派角度出發,強調實用主義是該派的哲學基礎。20世紀社會學法學派代表人的出發點也有出入,例如埃利希的出發點是劃分國家執行的法(實在法)和社會生活中實際存在的“活的法”,龐德就不承認這種劃分。
在20世紀的西方法學中,還有不少派別雖與龐德等人的社會學法學派觀點有所不同,而在許多基本觀點上又極為類似,因此可列為社會學法學派的支派,如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見L.狄驥)、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派、歐洲大陸各國的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北歐各國的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以及心理學法學派,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學法學派在理論上並無顯著改變,但在方法論上日益與自然科學或綜合學科結合而成為一種套用法學。

配圖

社會學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

相關連線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