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條例

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條例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發布歷程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發展新時代愛國統一戰線,加強黨對社會主義學院的領導,推進社會主義學院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社會主義學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治學院,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聯合黨校,是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的主陣地,是開展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部門,是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社會主義學院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充分發揮統一戰線人才培養基地、理論研究基地、方針政策宣傳基地作用,為鞏固和發展新時代愛國統一戰線作出貢獻。

第四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堅持以下工作方針:

(一)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確辦學方向;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政治培訓,強化政治共識,鞏固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礎;

(三)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解放思想,改革創新;

(四)堅持聯合辦學、開放辦學,匯聚優質資源,提高辦學質量;

(五)堅持嚴以治院、嚴以治教、嚴以治學。

第五條社會主義學院基本任務包括:

(一)培訓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統一戰線其他領域代表人士,培訓統戰幹部,培養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人才,承辦黨委和政府舉辦的有關專題研討班;

(二)組織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的研究和宣傳,推進理論創新;

(三)組織開展決策諮詢工作,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

(四)組織開展中華文化的教育、研究和對外交流;

(五)開展聯誼交友。

第六條社會主義學院培訓目標是:

(一)確保統一戰線各領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增強愛國主義精神,自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了解和熟悉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增強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能力。

(二)確保各級統戰幹部深刻理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熟悉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掌握統戰工作方式方法;繼承和發揚統戰工作優良傳統,善於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第七條社會主義學院院訓是:愛國、團結、民主、求實。

第二章設定和領導體制

第八條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設立社會主義學院。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主義學院(學校)(以下簡稱社會主義學院)。

第九條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是中央統戰部管理的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中央統戰部領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指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和教育方針;

(二)加強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幹部;

(三)研究解決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有關部門支持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工作。

第十條地方社會主義學院是本級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由本級黨委統戰部門指導和管理。

地方黨委應當加強對社會主義學院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把社會主義學院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和統一戰線工作總體安排;

(二)配備、考核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

(三)制定黨外代表人士參加社會主義學院教育培訓政策,把教育培訓和安排使用結合起來;

(四)研究解決社會主義學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進行督促檢查。

地方黨委統戰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主義學院的指導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檢查社會主義學院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協助黨委做好社會主義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社會主義學院幹部;

(三)制定和落實黨外代表人士及統戰幹部參加社會主義學院培訓的規劃和計畫;

(四)協調有關部門支持社會主義學院工作,幫助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一條社會主義學院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黨組由黨中央批准設立。地方社會主義學院黨組由本級黨委批准設立,黨組書記由本級黨委統戰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學院院長一般由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無黨派代表人士擔任,副院長中應當配備黨外人士,根據需要可以設第一副院長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

社會主義學院的黨外院長、黨外副院長人選,由黨委統戰部門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協商提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第十三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成立由黨委統戰部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組成的院務諮詢委員會,對辦學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和協商。

第十四條上級社會主義學院對下級社會主義學院進行業務指導,主要包括:

(一)對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進行調研檢查,提出意見建議;

(二)對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進行調研,提出意見建議;

(三)會同黨委統戰部門開展辦學質量評估;

(四)定期召開社會主義學院院長會議和業務會議,研究交流工作。

第三章班次和學制

第十五條社會主義學院的班次分為主體班次和委託班次。主體班次為納入本級黨委統一戰線教育培訓規劃的進修班、培訓班、專題研討班和國情研修班;委託班次為黨委和政府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組織、相關單位委託舉辦的班次。

第十六條社會主義學院舉辦黨外人士進修班。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進修班學員主要包括:

(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黨外人士;

(二)各民主黨派中央常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執委;

(三)地方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以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中擔任廳局級以上職務的黨外領導幹部;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中的黨外局級幹部、省市兩級組織負責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主義學院進修班學員主要包括:

(一)省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黨外人士;

(二)各民主黨派省級組織常委、委員,工商聯省級組織常委、執委;

(三)市地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以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中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黨外領導幹部。

副省級城市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進修班學員。

第十七條社會主義學院舉辦黨外人士培訓班。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主要培訓民主黨派中央及省級組織機關,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以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中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或者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中青年黨外代表人士。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主義學院主要培訓本地區有發展潛力的擔任縣處級職務或者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中青年黨外代表人士。

副省級城市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培訓對象。

第十八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舉辦基層宗教界人士培訓班。

第十九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面向民主黨派代表人士、無黨派代表人士、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士、少數民族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代表人士,舉辦專題研討班。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根據中央統戰部安排舉辦專題研討班,主要培訓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以及擔任省部級領導職務的黨外幹部。

第二十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面向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和歸國留學人員,舉辦國情研修班。

第二十一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舉辦統戰幹部培訓班。

第二十二條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舉辦社會主義學院師資培訓班。

第二十三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新時代統一戰線形勢任務發展需要,開設新的班次。

第二十四條社會主義學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各類班次的學制。

第四章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把教學工作作為中心工作,其他各項工作應當圍繞教學工作進行,為完成教學任務、提高教學質量服務。

第二十六條社會主義學院教學的主要內容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統一戰線理論與實踐等。

第二十七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發展要求,不斷充實和更新教學內容,最佳化以政治共識教育為核心、以文化認同教育為基礎、以能力素質培養為重點的教學布局。

第二十八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培訓需求調研,針對不同培訓對象制定分類教學大綱,開發體現統一戰線理論與實踐發展新成果的課程和教材。

第二十九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教學方式方法研究,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方法,積極開展實踐教學和網路培訓。

第三十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充分利用黨委統戰部門、統一戰線各領域以及社會資源開展教學。

第三十一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教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教學評估體系,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程式規範的教學運行機制。

第三十二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學科建設,打造統一戰線、多黨合作、中華文化等特色學科。

第三十三條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可以依法申請取得相關學科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具備條件的地方社會主義學院,可以與國內有關高校聯合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

第五章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發揮科研工作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研究,深化對統一戰線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不斷推進理論創新,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十五條社會主義學院科研工作應當堅持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學術規範。

第三十六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科研管理,建立科研課題全過程管理制度,加強同相關部門、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組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國內外學術機構的合作。

第三十七條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社會主義學院可以建立統一戰線智庫,開展統一戰線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

第三十八條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社會主義學院應當辦好學報等理論刊物,宣傳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中華文化,展示交流理論研究成果,為教學科研服務。

第三十九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建立能夠滿足教學科研需要的圖書館(室),建設具有統一戰線特色的文獻資料信息中心。

第六章中華文化教育、研究和對外交流工作

第四十條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和地方社會主義學院,經批准可以加掛中華文化學院和地方中華文化學院牌子,開展以愛國主義為宗旨,以中華文化為主要內容的教育、研究和對外交流活動。

第四十一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開展國情教育和中華文化研修,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爭取台灣民心認同,促進海外僑心凝聚;面向民族、宗教界等人士開展中華文化教育培訓,進行文化引領,以文化認同增進國家認同、民族認同。

第四十二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深入研究中華文化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基本走向,深刻闡釋中華文化的獨特創造、價值理念、鮮明特色,為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凝聚力、影響力、創造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打造海內外學術交流平台,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合作,講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闡釋好中國特色,展示好中國形象,助推中華文化的國際傳播,在凝聚全人類共同價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發揮應有作用。

第七章學員管理

第四十四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規章制度,改進方式方法,提高學員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生活管理等學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社會主義學院各班次應當設班主任,負責學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社會主義學院各班次應當成立班委會,協助班主任做好學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開展學員調研工作,了解學員思想動態,開展政策宣傳,徵求意見建議,做好聯誼交友。

第四十九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與本級黨委統戰部門、學員派出單位的溝通聯繫,及時反饋學員學習情況,共同做好學員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章機關黨建工作和隊伍建設

第五十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機關黨的組織,在上級黨組織和學院黨組的領導下,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社會主義學院機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

第五十一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按照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政治堅定、師德高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充滿活力的專職教師隊伍,選聘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先進模範人物和優秀黨外代表人士等擔任兼職教師。

社會主義學院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工作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二條社會主義學院教師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熱愛社會主義學院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紮實,熟練掌握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專業知識豐富,能夠勝任社會主義學院教學科研工作;

(三)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品德高尚,為人師表。

第五十三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按照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好的要求,建設一支精幹高效、結構合理的行政、後勤管理隊伍。

第五十四條各級社會主義學院中,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部門,其工作人員的人事和工資等按照公務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部門,其工作人員按照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執行。

社會主義學院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五十五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建立工作人員考試錄(聘)用、學習進修、實踐鍛鍊、職級晉升、績效評估、考核評價等制度。

第九章辦學保障

第五十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視本地區社會主義學院建設,保證必要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將學院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十七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和後勤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後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條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加強智慧校園建設,建立統一戰線網路教育培訓平台,提高辦學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條與其他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合辦的社會主義學院,應當設立專門機構,保證人員和經費,確保社會主義學院職能發揮。

第十章執行與監督

第六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主義學院、學員及其所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或者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中央統戰部印發的《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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