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磺採用之制

硝磺採用之制是清代硝磺作為軍需,其採辦製造的程式。

清代硝磺主要用作軍需,其採辦製造,控制甚嚴。其制為:各省解工部硝磺之數,直隸、山東、河南解硝每次二十萬斤,山西解硫磺每次十萬斤。各省套用硝磺,浙江每年用硝八萬五千餘斤,江西每年用硝五萬六千餘斤,俱赴河南採辦;福建每年用硝十五萬三千餘斤,赴山東採辦;浙江每五年用硫磺二萬斤,江蘇每二年用硫磺二萬五千餘斤,安徽每年用硫磺二萬斤,均赴山西採辦;江西每年用硫磺七千餘斤,赴廣東採辦;廣西每三年用硫磺三萬二千斤,赴湖南採辦。惟山東套用硫磺赴河南、山西採辦,陝西套用硫磺赴四川、山西採辦, 無定額。其產自本省者, 直隸、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山西、廣東、雲南、貴州十省皆產硝磺,福建產磺,山東、陝西產硝,其採辦無定額。惟江蘇產硝,每年額采五萬四千餘斤;廣西產硝, 每年額采六萬五千餘斤。凡開採硝磺,或招商採辦,或設官店官局,或設爐座熬煎,俟足數即行封閉。各省委員辦解硝磺,俱按程途遠近勒定限期。其匠鋪需用硝磺,由地方官報明藩司給予印票,自赴產地購買,該處驗明印票發售,仍勒限回日將印票繳銷。凡煎采售買各數及啟閉日期並鋪戶領票購買各數, 俱造冊取具印甘各結, 咨工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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