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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第二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並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

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第二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

第七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並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九條 取得二級口譯、筆譯翻譯或三級口譯、筆譯翻譯資格(水平)證書,並符合《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翻譯或助理翻譯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相應職務。

第十條 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的相應語種實施全國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語種的翻譯及助理翻譯專業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

——摘自國家人事部《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檔案)

詳情請瀏覽:http://www.xinghui.com/chinese/catti/polic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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