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協定

發起人協定

指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事項所達成的明確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檔案。

製作要點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⒈各發起人。

⒉擬設立公司的名字。

⒊擬設立公司的經營範圍。

⒋股本總額。

⒌各發起人認購的份額。

⒍各發起人權利義務。

⒎公司籌辦事項。

⒏違約責任。

⒐協定的修改與終止。

格式

關於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協定書

本協定由以下當事人在  市簽署:

⒈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⒉ 廠(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⒊ 廠(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⒌ 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戊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鑒於:

⒈上述各方當事人均為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

⒉上述各方當事人均同意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式共同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為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方當事人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籤訂以下協定,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⒈股份公司的名稱

⒉擬股份公司概況

⒊各發起人認繳股本的方式、比例

⒋股份公司籌委會的成立及職權

⒌籌建費用

⒍各發起人權利、義務

⒎違約責任

⒏契約的修改與終止

⒐爭議的解決

⒑附則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定

第一條

以下各方當事人同意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式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定:

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⒉××科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⒊××諮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⒌××公司(以下簡稱戊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路××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第二條

股份公司的名稱為:××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市××路××號

郵編:××××××

第三條

股份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股份公司的經營範圍:乙烯、乙苯、戊烷、碳酸氫銨、潤滑油、液化氣、化工產品的生產銷售;設備安裝、維護;餐飲業;石油化工產品進出口。

第四條

股份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

第五條

股份公司股本總額擬為 股,每股面值人民幣 元,均為普通股。

第六條

股份公司各發起人以經營性淨資產或現金出資按65%的比例折股。各發起人具體認購股份的情形如下:

⒈甲方以經評估的經營性淨資產 元,按65%的比例折股為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

⒉乙方以經評估的經營性淨資產 元,按65%的比例折股為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

⒊丙方以現金 元,按65%的比例折為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

⒋丁方以現金 元,按65%的比例折為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

⒌戊方以現金 元,按65%的比例折為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

第七條

各發起人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所認購的股款全部繳清。以實物出資的,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以貨幣現金出資的,將所認購的股款匯入股份公司籌委會指定的專門帳戶。

第八條:股份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股份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各發起人應及時提供辦理公司註冊所需的全部檔案。

第十條:各發起人委派一名代表組成股份公司籌委會,並由代表按出資比例選舉一名籌委會主任。籌委會全權代表全體發起人辦理股份公司註冊的所有事項。

第十一條:股份公司籌辦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⒈聘請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工作;

⒉製作設股份公司的各種檔案。

⒊協調各發起人之間的關係;

⒋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事項,並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許可和同意;

⒌其它與股份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宜。

第十二條:股份公司的籌建費用先由甲方墊付,具體按有關憑證計算。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後,該費用由股份公司承擔;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時,由各發起人按認購股份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各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⒈股份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

⒉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⒊各發起人應為籌委會設立股份公司的行為提供各種便利或服務;

⒋各發起人應完成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由各發起人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條:由於發起人中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股份公司設立的遲延或不能設立,由該方發起人負責賠償。如果出現多方違約,則根據各方實際過錯情況,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協定:

⒈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協定必須修改;

⒉各方發起人合意修改;

⒊一方或多方發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沒有異議的;

⒋其他情況。

本協定的修改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本協定:

⒈有關股份公司設立已完成;

⒉各方發起人合意終止;

⒊因發生不可抗力,協定必須終止;

⒋其他情況。

本協定的終止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協定發生的一切爭議,各發起人應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各發起人均有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協定一式十份,各發起人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協定自各發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全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丁方:(蓋章)

代表簽字:

戊方:(蓋章)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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