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股

發行股是公司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資金來源、追加投資、擴大經營、改善財務結構等目的,而採取的一種籌集資金手段。為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防止股票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有些國家對股票發行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需根據不同情況滿足所規定的條件。 發行股票雖然對許多企業具有吸引力,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發行股票。為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防止股票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有些國家對股票發行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齋根據不同情況滿足所規定的條件。

發行股的作用

企業發行股票的直接目的是籌集資金。但由於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它們發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也不盡相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籌集資本,成立新公司。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時,需要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股東資本,達到預定的資本規模,從而為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資金來源。

(2)追加投資,擴大經營。現有股份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投資或籌措周轉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籌措所需資金。這類股票發行稱為增資發行。

(3)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改善財務結構。自有資本在資金來源中所占比率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公司財務結構和實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為了保證自有資本與負債的合理比率,提高企業的經營安全程度和競爭力,可以通過增發新股來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

(4)其他目的。如為了擴大產品銷路,引進其他公司的先進生產技術,將新股發售給某些流通企業或戰略合作者。又如用發放股票股利(通常稱作“送股”)的方式代替現金分紅,或通過增發麵的股票用來換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實現換股兼併,等等。

發行股的條件

發行股票雖然對許多企業具有吸引力,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發行股票。為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防止股票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有些國家對股票發行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齋根據不同情況滿足所規定的條件:

(1)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產業政策。為了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同時貫徹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改革戰略,公司的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選擇發行人時.將重點支持能源、交通、農業、通訊、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從嚴控制一般加丁工業及商業流通性企業,暫時限制金融、房地產等行業。 ②股本結構。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結構必須滿足如下一些條件:(a)為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發行的普通股應限丁一種,且同股同權;(b)為了加強發起人設立、經營新公司的責任感,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並且認購的總數不少於人民幣3000 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c)為保障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吸引公眾廣泛參與並有效地利用社會閒散資金,同時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嚴格監督,發起人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應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襯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③經營及財務狀況。發起人在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

(2)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原有企業改組”這一形式設市股份有限公司,並且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除了應當符合上述對公司質量的要求外,還必須具備下列兩個實質性條件:①公司在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30%,元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20%;②公司具備良好的經營業績,近3年連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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